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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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物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不合格物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不合格物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规范项目部不合格物资管理工作,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确保生产质量,根据项目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不合格物资管理第二条采购的物资设备进场时,现场物资管理人员应依据供货合同和有关验收标准对进场物资设备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包装和有关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证明文件等进行核对、验收,填写材料验收记录及“原材料检验委托单”,通知试验室及监理进行取样复试检验。

第三条进场原材料验收包括资料验收、质量和数量验收。

检查随车发料凭证、运料单(发票)中的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技术要求和进料计划相符;检验物资的外观、包装、材质单、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装箱单与实际是否相符;按照规定检斤、检尺或点件,看是否与票据相符,验收完毕,详细填写《材料验收记录》和《进料记录台帐》。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资料验收。

索取物资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材质证明、相关部门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核对资料内容与实物是否相-1不合格物资管理制度范本(2)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单位的不合格物资,确保不合格物资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管理,并促使供应商改进产品质量,保护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使用和管理不合格物资的单位和部门。

二、定义2.1 不合格物资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其他规定的物质或产品。

2.2 合格物资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其他规定的物质或产品。

三、责任和义务3.1 供应商责任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合格物资,并负责确保物资的质量。

3.2 采购部门责任采购部门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物资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按合同和协议约定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3 仓储部门责任仓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和方式管理物资,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性。

3.4 使用部门责任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正确、有效地使用物资,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和不合格问题。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1. 引言在产品制造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不合格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不合格品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客户的信任。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不合格品控制细则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不合格品控制细则的内容。

2. 不合格品的定义不合格品是指在制造过程中或产品投放市场后被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尺寸不合格:产品的尺寸偏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2)外观问题:产品的外观有明显缺陷,如划痕、破损等;3)功能问题: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寿命明显缩短;4)安全隐患:产品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可能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3.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的制定原则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细则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合格品控制细则应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相一致;2)科学合理:不合格品控制细则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可行性和有效性;3)全面细致:不合格品控制细则应覆盖各个环节,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到售后服务;4)防范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细则应强调预防为主,注重识别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不合格品的分类和评定标准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不合格品,我们将不合格品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1)轻微不合格品:对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没有明显影响,可以继续销售;2)一般不合格品:对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需要返修或重新加工;3)严重不合格品:对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有严重影响,需要淘汰或退货。

5.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当发现不合格品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轻微不合格品:可以通过返修、重新加工或让售后服务直接处理;2)一般不合格品:需要返修、重新加工、更换或退货;3)严重不合格品:需要淘汰、退货或进行法律追究。

6. 不合格品的纠正措施为了防止不合格品的再次出现,必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1)制定纠正措施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2)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改进;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4)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流程;5)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新)

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新)

前言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是针对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部份处罚细则内容和处罚金额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2009年3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DG0903-2009《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本标准由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品质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品质部供应商质量管理科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1目的对供应商供货质量进行考核,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持续改进,确保供货稳定,以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为本公司供货的合格供应商。

3零部件质量问题分类3.1一般质量问题(C类):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

3.2严重质量问题(B类):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顾客满意的外观缺陷。

3.3质量事故(A类):供应商未履行相应质量职责或执行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我司上市产品批量退货;2)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发生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件;3)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的事件。

4质量处罚种类质量处罚分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停产损失、停止供货、售后索赔及连带损失等不同类型。

5质量违约处罚细则备注:1)上表中未尽质量事宜,可参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2)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零部件质量符合我司要求,不管我司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3)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华帝燃具股份公司品质部。

6、质量处罚的实施与争议的处理6.1 若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出现“让步放行”情况,直接在《让步放行单》上注明违约金额,交财务中心入账扣款,并将处罚金额书面告之供应商。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采购管理操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操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选择和维护合格供应商,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1、集中采购2、合同管理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物资、物品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定义、组织与流程四、定义公司的物资、物品包括:1、所有经营所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五、组织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物资、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等管理。

2、各分公司或部门根据业务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品名、厂商、规格、型号);大型设备和专业性强的物品要有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

3、行政部根据各分公司部门报送的物资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物资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4、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申请计划并负责。

5、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全性负责。

6、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票据的审查,负责公司所有物资、物品采购的款项支付。

第三章申购与审批权限六、采购计划管理1、各分公司及部门要在每月26日之前做好下一个月的物资需求计划,经分公司或部门主管核批后,递交行政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做好下一年度的设备修理、物资需求计划,经部门经理核批后,报财务部汇总,由财务部报呈总经理批准。

3、对于比较重要、且需求量较大的物资,无论是否已报月度计划、季度计划或年度计划,还应至少在使用日之前一个月再次上报负责采购部门准备.以期既能保证运营正常、稳定进行,又能避免因资金积压而造成公司资金流的困扰.4、各部门在填报物资使用计划时,要持勤俭节约、严谨计划之宗旨,仔细核算,不得虚报、乱填;各级主管要认真核实、签批,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不合格产品或缺损件的处理机制

不合格产品或缺损件的处理机制

不合格产品或缺损件的处理机制1,目的:确保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交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则的要求。

2,范围:适用于外购外协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产品出厂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处理。

3,职责:不合格品是指经检验和试验判定,产品质量特性与相关技术要求和图纸工程规范相偏离,不再符合接收准则的产品。

包括废品,返修品和超差利用品(也称等外品)三种产品。

这里关键是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标准是无法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

5,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是对不符合质量特性要求的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并规则不合格品控制措施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产品生产者的质量检验作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建立并实施对不合格品控制的程序,通过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实现不合格的产品,外构配套件,外协件不接收,不投产;不合格的在制品不转序;不合格的零件不配装;不合格的产品不交付的目的,以确保防止误用或不合格的产品。

6.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则对不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2)对不合格品要及时做出标识,以便识别。

标识的形式可采用色标,标签,文字,印记等。

(3)做好不合格的记载,确定不合格的范围。

(4)评定不合格品,提出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决定返工,返修,让步,降级,报废等处置,并做好记载。

(5)对不合格品要及时隔离存放(可行时),严防误用或误装。

(6)根据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对不合格品做出处理并监督实施。

(7)通报与不合格品有关的职能部门,必要时也应通知顾客。

7,不合格品的判定:(1)产品质量有两种判定方法,一种是符合性判定,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另一种是“处置方法”的判定,是判定产品是否还具有某种使用价值,对不合格品做出返工,返修,让步,降级改作他用,拒收报废的处置过程。

(2)检验人员的职责是判定产品的符合性质量,正确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的处置,属于适应性判定范畴。

质量处罚、否决及奖励实施细则

质量处罚、否决及奖励实施细则

质量处罚、否决及奖励实施办法为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及各项质量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职工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质量损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在产品合同签订、工艺技术准备、生产准备、采购、备料、装焊、加工、装配、装箱、检验及使用过程中违反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工艺纪律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处罚50~200元。

1.2对于发生强行转序(包括单道工序协作)的转出、转入责任者,处以50元/人的罚款。

强行转序:上道工序未交检或交检不合格而转入下道工序。

1.3对于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品的责任者,处以100元/人的罚款。

1.4采购物资、外协件不符合图纸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及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废品或返修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者按如下计算公式予以处罚:S≤ 300时, F=50;300<S≤1000时, F=100;1000<S≤5000时, F=100+(S-1000)×15%;5000<S≤10000时, F=400+(S-5000)×10%;S>10000时, F=800=(S-10000)×1.25%;式中:S—损失金额(元), F—罚款金额(元)。

1.5零部件在生产制造、包装、搬运等过程中被拉、碰伤等,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30元;无法确定责任者,处罚零部件所在车间100元。

1.6在生产过程中,操作者要严格执行“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

每发现违反“三按”一次,处罚责任人30元。

1.7批量生产的零部件,首件不交检,对最终导致批量有缺陷或报废,按1.4条罚有关责任人。

1.8库房管理:检验员未盖完工章或未经进货检验的零部件、标准件、外购配套件不得入库;拒收手续不全、标识不清,存在焊接飞溅、焊疤、毛刺、铁屑和锈蚀等外观质量问题及软件资料不全的零部件、原材料、标准件、外购配套件入库;出库时,领用者必须凭明细、零部件图纸办理零部件、标准件、外购配套件领用出库手续;完工产品根据明细核对零部件、标准件、外购配套件是否全部领用,如存在未领用问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质管部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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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公司
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维护塔里木油田的利益,保障塔里木油田生产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处理、复查及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对入库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塔里木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采购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对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油田质量管理部门的处
理结果负责实施,并将整改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不合格产品的判定
第六条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

油田化学剂产品不合格依据塔油发[2006]41号文件《油田化学剂不合格品等级判定准则及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

(一)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
(二)执行己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
(三)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
(四)要求办理塔里木油田产品质量认可证而没有办理质量认可证的产品;
(五)伪造或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
(六)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

第四章整改与复查
第八条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应尽快通知产品供货方,供货方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上报给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若对不合格品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由产
品生产单位向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查检验。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供货方可向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样品用原备样。

第十二条产品质检机构在接到质量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复查检验的证明后,应按有关程序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并将复检结果送油田质量管理部门和供货单位(委托方)。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将油田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的复检结果在《质量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复检合格后,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半年内禁止采购和使用。

第五章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或A类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或供货单位,各单位接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应立即封存同厂家、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这种产品,暂停使用、采购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对尚未使用的不合格产品,由使用单位和物资采购部门在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换货或退货。

换货后的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现场。

第十七条不合格产品已给油田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规定向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进行经济索赔,并将索赔结果书面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采购产品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由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一)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提出取消电子商务采购准入资格的产品。

(二)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产品。

(三)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中,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不合格产品供货方拒绝整改,且不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意见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勘探生产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塔里木油田公司将根据《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采购产品在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时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时,由油田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停止半年采购的处理意见,油田任何单位在半年内严禁采购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急用料在使用前。

采购部门应立即通知质检机构进行取样或留样送质检机构,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对未使用的应全部退货,同时半年内严禁采购该企业的该产品,今后再不能以急用料的形式采购该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二十二条塔里木油田公司对抽查和入库检验不合格产品以《质量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假冒伪劣”行为,并损坏了油田利益,给油田带来了损失,情节严重者,油田将取消该企业在油田的全部服务,驱逐出油田市场。

第六章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对油田采购和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底作为该单位质量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
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将不合格品记录纳入供应商业绩档案,作为供应商资质审核及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塔石化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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