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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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管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管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管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管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管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管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管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

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

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法制论坛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32 年来第二次大修改,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全程律师在场等修改设想,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关注的话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 进一步规范讯问,看管工作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看,审,录”三项职责分离,其中要求”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但.在具体实践中,在司法警察履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职责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笔者试就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行看管职责谈一些粗浅看法..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法警部门看管的涉案对象,凡是自侦部门通知有关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来谈话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认为需要交给法警看管的,均以派警令的形式交给法警负责看管执行,这就造成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职存在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主要有:1. 法警承担看管的对象身份显得混乱.目前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者找其谈话,一是没有使用法警警力直接用通信工具通知有关人员自行到检察院来,二是使用警力以”协助调查通知书” 到涉案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到其家里,由法文/康作法警与自侦部门承办人一起将涉案对象带到检察院,三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无其他任何手续直接到涉案对象单位或者是家里出示证件亮明自己的身份后由法警协同将所谓的涉案对象带至检察院.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传唤,拘传等强制手段, 则往往不用,法律规范性执行不严谨,法警出警执行这样任务也不符合法定程序采用以上几种手段通知到检察院的这些对象一般包涵几种类型,有的是证人,有的是污点证人,有的是涉案人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几种身份的人,自侦部门承办人以警务令形式要求法警承担看管任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分别安排其到办案工作区的各个区域,法警在承担看管任务时不论是什么样的对象都千篇一律地由两名法警看管一名对象,这样的看管工作显然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的人员相违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承担看管任务是不符合法规的.2.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未作区分. 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要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进行安全检查,所谓的安全检查就是要求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把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都掏出来,然后由法警将对象的随身物品用信封装好后封口,再由对象在封口签字并注明封口的Et 期与时间.现在有的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往往对任何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的安全和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 ”这个条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检查有了法规的保证,是有法可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这一条中的”其他涉案人员”应当指什么样的人员?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妥的,应当要明确哪些类型的人是涉案人员,这样才能区别安全检查人员的范围.对此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例行安全检查并暂时代为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实施这样的行为后, 不能保证这些类型的人员事后提出控告与申诉检察院侵犯其人身权利,检察机关形象会受到一定的影响.3. 法警履行看管职责时承担其他工作.实践中,有的检察院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饭,送茶水,做这些辅助性的工作,法警在从事这类辅助性的工作过程中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态上的认知,认为法制论坛法警就是从事这些辅助性工作的,而法警附带这些辅助性的工作后,使得法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前的作用与地位受到了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上对法警的威惧感会降低,一旦心理上降低威惧感,其抗拒心理得到加强,自侦部门承办人审讯的难度就会加大,从而给案件的突破工作带来难度.4. 法警在看管过程中保持沉默. 目前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突破的有效性,往往要求司法警察保障沉默,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这样的沉默接触,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警察仅进行贴身看管,而没有任何言语表达,没有任何言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攻势并施加压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就会从内心逐步消除恐惧感,甚至从内心达到一种不怕被审讯的心态.这样长时间法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贴身保持沉默,没有一种被审讯的外界威慑作用氛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从内心平衡的基础上,思考如何逃避承办人的审讯,如何逃避犯罪事实,抗拒交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这样的心态对于自侦部门承办人接下来的审讯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因素,同时法警也没有发挥武装力量具有的威慑作用,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带来一定的副作用. 二,对司法警察依法规范看管职责的设想法警看管过程中如何依法规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不论是法警还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其共同的目的就是提高办案质量.那么我们就要站在法警这个位置认真思索依法规范看管.1. 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看管工作之前, 自侦部门承办人要与法警办理进入办案工作区对象的手续,使法警明确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的类型,避免由于对象身份不明造成安全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办案工作区例行依法规范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前司法警察应当规范地告知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告知的内容为”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现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安全检查,请你配合,请你把你随身的物品,放在桌上”对,随身物品进行清点后装入物品保管专用袋并进行封口,让其签字注明日期时间当其面放入储物箱内,有电子条形码储物箱的让其保管好电子条形码.司法警察对其随身物品要进行登记,让其确认后签名.再进行安检门检查和手持安检仪进行贴身安检.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宜对其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的存放要征得其同意才能代为保管.2. 规范告知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讯问室后,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内容为”你的义务是:在讯问室内不得随意走动,如实回答提问,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你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得对你体罚辱骂,不得侵犯你的隐私,我们保障你的正常生活”还.要告知室内温湿度,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时间. 3. 规范回答有关问题.按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看审录分离的原则,法警只承担看管职责,不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是一项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为此有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规定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不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任何问题,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种削弱法警作用的不当做法,法警不是主动出击直插侦查突破案件的重点和方向,而只是回答其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是正确的, 结合回答的一些问题,法警可以采用从宏观角度,法律政策角度,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攻心战术,告知其利害关系. 人民警察一身制服的作用就是在于威严, 但光是外表上的威严而没有内在的素质表现是很难达到震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反而其对法警的威惧感受消失后, 没有人民警察制服的自侦部门承办人开展讯问工作难度会加大,也有可能导致案件突破失败.法警适度回答问题还是要强调个度的作用,法警要掌握问答的火候, 做到简明扼要,见好就收,达到控制其心理就要收住话题,不要无限制的扩大话题4. 办理好与承办人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按照”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法警与办案人员一定要办理好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做到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讯问结束交给法警看管无缝衔接,承办人出讯问室,法警必须进讯问室,反之亦然,严格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失控,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自残有机可乘.另外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履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应当及时记录在看管值班日志上,并且向自侦部门承办人及时反映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同时自侦部门的承办人也应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绪,主要案情向法警反映清楚, 便于法警掌握情况.5•确定看管的范围与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对象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为此法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承担看管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其他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警只承担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依据这条规定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取证,不应当安排法警或其他人员看管,否则可视为一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对这类型的人员也实行看管,应当立即整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编辑/赵利君。

浅析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黄力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摘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的繁重,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在在增加的新形势目前,“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的问题。

法警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责,法警在协助执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此过程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

关键词协助执行不规范能动性差作者简介:黄力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41-0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给予约束,必要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法院的工作当中充当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协助强制执行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是日益凸显),但在实施协助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协调沟通不畅、执行不规范、执行能动性较差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几个方面提出相关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更好地提高法警协助执行的工作能力,与执行员共同破解法院“执行难”的局面。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

”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落实自身职责的需要。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

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XXTOP100范文排行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展,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展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X〔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立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开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展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

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视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XX国人民法院法庭规那么?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那么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分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XX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法警队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加之个别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由此带出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二)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之一,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式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暂行条例所规定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其主要原因是: 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工作,还有被公开招进检察院工作的部分人员,还有工勤人员转为干部。

由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条件高、难度大,很难被任命为检察官,于是就另辟捷径,当司法警察,这样既实惠(经济待遇高于检察官)又免得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这种情形占被任命为司法警察中的绝大部分,直接导致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新鲜血液不能及时补充进来,后备力量青黄不接,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三)法警装备配置有待提高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做好看管工作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一环,要确保看管工作的安全顺利,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把握好方方面面的细节,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制定周密详细的安全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看管工作中,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时是初次与其接触,对其情况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受领看管任务前,主动向案件主办人员了解必要的情况,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出警的基本要求和侦查人员要达到的目的。

针对情况,认真分析看管工作的安全形势,把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考虑清楚,并做好细节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及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预案。

安全防范预案要注意把握每个环节的重点,突出看管对象的特点,在看管程序上环环相扣,尽量详细周全。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防范预案不是只停留在纸上,关键是要深入履行看管职责工作司法警察的内心,并发挥履职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主动的、积极的从思想上加强防范意识,能够在看管对象出现问题时临阵不慌,忙而不乱,积极应对,轻松处置。

现在我们都比较重视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但可能是写得好但却停留在纸面上,在执行任务时,参加办案的警务人员却不甚了解,不知道预案涉及的基本情况,那么防范预案的作用如何能发挥呢?二、初次接触看管对象时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犯罪嫌疑人在在被传唤或拘传之前,很有可能或多或少知道自已被调查的情况,可能提前准备一些东西以妨碍检察机关的调查,如藏匿小刀具、细绳、针状物、药品等。

在看管对象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之前,主办检察官和履职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必要的安全规定,特别是履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一定要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要求其主动交出随身携带物品如通讯工具、文件资料、文具、随身物品等。

其后,履职司法警察还应仔细进行人身检查,防止看管对象用藏匿的危险物品自残、自伤或伤害侦查工作人员,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越来越高。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民警执法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执法不规范在执法过程中,有些民警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行职责缺乏标准化等问题。

比如,在取证环节上,一些民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搜查或采集证据,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而逃脱惩罚;又如,在行政执法中,一些民警滥用权力、欺压百姓等情况屡见不鲜。

2. 依法敷衍态度另外一个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民警依法办案时表现出敷衍态度。

例如,对于部分轻微违法行为或治安案件,一些民警可能只简单处置了事,并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或者积极主动解决问题。

这种敷衍态度既会影响公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也会损害执法公正的形象。

3. 过度使用暴力手段与此同时,一些民警在执行任务中过度使用暴力手段,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采取果断行动,但是滥用暴力不仅违背了执法原则,还容易引起公众舆论的质疑和反感。

二、解决方案及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升民警执法水平和职业形象,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以下是几点改进建议:1. 加强职业培训为民警提供更加系统、专业的培训课程,包括执法技巧、沟通能力、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培养民警的综合素养和专业知识来提高他们处理各类案件时的操作水平,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2.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对于民警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

可以通过设置内部监察岗位或者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监督执法活动,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重点关注普通民警的服务态度、执法规范等指标,对于表现良好或有突出表现的民警进行奖励和激励。

3. 加强沟通与互动在公安机关内部,应加强各岗位间的沟通与协作,并推行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在与社会群众交往中,民警要以友善、耐心、诚信的态度面对每个人,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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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法制论坛当前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设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32年来第二次大修改,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全程律师在场等修改设想,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关注的话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进一步规范讯问,看管工作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看,审,录”三项职责分离,其中要求”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但在具体实践中,在司法警察履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职责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笔者试就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行看管职责谈一些粗浅看法.一.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法警部门看管的涉案对象,凡是自侦部门通知有关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来谈话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认为需要交给法警看管的,均以派警令的形式交给法警负责看管执行,这就造成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职存在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主要有:1.法警承担看管的对象身份显得混乱.目前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者找其谈话,一是没有使用法警警力直接用通信工具通知有关人员自行到检察院来,二是使用警力以”协助调查通知书”到涉案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到其家里,由法文/康作法警与自侦部门承办人一起将涉案对象带到检察院,三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无其他任何手续直接到涉案对象单位或者是家里出示证件亮明自己的身份后由法警协同将所谓的涉案对象带至检察院.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传唤,拘传等强制手段,则往往不用,法律规范性执行不严谨,法警出警执行这样任务也不符合法定程序. 采用以上几种手段通知到检察院的这些对象一般包涵几种类型,有的是证人,有的是污点证人,有的是涉案人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几种身份的人,自侦部门承办人以警务令形式要求法警承担看管任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分别安排其到办案工作区的各个区域,法警在承担看管任务时不论是什么样的对象都千篇一律地由两名法警看管一名对象,这样的看管工作显然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的人员相违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承担看管任务是不符合法规的.2.对进入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未作区分.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要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进行安全检查,所谓的安全检查就是要求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把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都掏出来,然后由法警将对象的随身物品用信封装好后封口,再由对象在封口签字并注明封口的Et期与时间.现在有的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往往对任何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的安全和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这个条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检查有了法规的保证,是有法可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这一条中的”其他涉案人员”应当指什么样的人员?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妥的,应当要明确哪些类型的人是涉案人员,这样才能区别安全检查人员的范围.对此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例行安全检查并暂时代为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实施这样的行为后, 不能保证这些类型的人员事后提出控告与申诉检察院侵犯其人身权利,检察机关形象会受到一定的影响.3.法警履行看管职责时承担其他工作.实践中,有的检察院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饭,送茶水,做这些辅助性的工作,法警在从事这类辅助性的工作过程中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态上的认知,认为法制论坛法警就是从事这些辅助性工作的,而法警附带这些辅助性的工作后,使得法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前的作用与地位受到了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上对法警的威惧感会降低,一旦心理上降低威惧感,其抗拒心理得到加强,自侦部门承办人审讯的难度就会加大,从而给案件的突破工作带来难度.4.法警在看管过程中保持沉默.目前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突破的有效性,往往要求司法警察保障沉默,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这样的沉默接触,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警察仅进行贴身看管,而没有任何言语表达,没有任何言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攻势并施加压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就会从内心逐步消除恐惧感,甚至从内心达到一种不怕被审讯的心态.这样长时间法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贴身保持沉默,没有一种被审讯的外界威慑作用氛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从内心平衡的基础上,思考如何逃避承办人的审讯,如何逃避犯罪事实,抗拒交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这样的心态对于自侦部门承办人接下来的审讯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因素,同时法警也没有发挥武装力量具有的威慑作用,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带来一定的副作用.二,对司法警察依法规范看管职责的设想法警看管过程中如何依法规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不论是法警还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其共同的目的就是提高办案质量.那么我们就要站在法警这个位置认真思索依法规范看管.1.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看管工作之前,自侦部门承办人要与法警办理进入办案工作区对象的手续,使法警明确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的类型,避免由于对象身份不明造成安全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办案工作区例行依法规范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前司法警察应当规范地告知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告知的内容为”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现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安全检查,请你配合,请你把你随身的物品,放在桌上”,对随身物品进行清点后装入物品保管专用袋并进行封口,让其签字注明日期时间当其面放入储物箱内,有电子条形码储物箱的让其保管好电子条形码.司法警察对其随身物品要进行登记,让其确认后签名.再进行安检门检查和手持安检仪进行贴身安检.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宜对其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的存放要征得其同意才能代为保管.,2.规范告知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讯问室后,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内容为”你的义务是:在讯问室内不得随意走动,如实回答提问,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你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得对你体罚, 辱骂,不得侵犯你的隐私,我们保障你的正常生活”.还要告知室内温湿度,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时间.3.规范回答有关问题.按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看审录分离的原则,法警只承担看管职责,不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是一项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为此有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规定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不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任何问题,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种削弱法警作用的不当做法,法警不是主动出击直插侦查突破案件的重点和方向,而只是回答其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是正确的, 结合回答的一些问题,法警可以采用从宏观角度,法律政策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攻心战术,告知其利害关系.人民警察一身制服的作用就是在于威严, 但光是外表上的威严而没有内在的素质表现是很难达到震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反而其对法警的威惧感受消失后,没有人民警察制服的自侦部门承办人开展讯问工作难度会加大,也有可能导致案件突破失败.法警适度回答问题还是要强调一个度的作用,法警要掌握问答的火候,做到简明扼要,见好就收,达到控制其心理就要收住话题,不要无限制的扩大话题.4.办理好与承办人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按照”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法警与办案人员一定要办理好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做到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讯问结束交给法警看管无缝衔接,承办人出讯问室,法警必须进讯问室,反之亦然,严格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失控,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自残有机可乘.另外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 履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应当及时记录在看管值班日志上,并且向自侦部门承办人及时反映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同时自侦部门的承办人也应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绪,主要案情向法警反映清楚,便于法警掌握情况.5.确定看管的范围与工作.Ⅸ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对象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两种类型,为此法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承担看管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其他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警只承担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依据这条规定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取证,不应当安排法警或其他人员看管,否则可视为一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对这类型的人员也实行看管,应当立即整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编辑/赵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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