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1〕17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
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号】粤建市函[2011]175号
•【施行日期】201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175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我厅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部署开展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共评出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158项(名单附后),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
希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技术积累工作,加快将工法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请各有关单位到省建筑业协会领取。
附: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粤建质〔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工作绩效纳入诚信以及招投标监管范围,督促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切实提升全省住宅工程品质。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对未落实防治责任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委托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行业公约,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评定集体、个人、项目的各类奖项。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1 / 1。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粤建房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2008年5月9日以粤建房字〔2008〕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经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07〕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粤建市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
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粤建房字〔2001〕17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
项目考评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局),顺德市建设局:
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省建设厅对各市报送参加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进行了考评。
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惠州等7个市的34个项目达到了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现予以公布。
希望达标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发扬成绩,再接再励,保持达标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附: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名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名单
一、广州市(11个)
金海花园、帝景苑、金桂园、白云高尔夫花园、保利花园、愉景雅苑、番禺金业花园、白云堡豪苑、越秀区机关办公大楼、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广州铜材厂
二、深圳市(13个)
四季花城、桃源村二期、中海怡翠山庄、东方玫瑰花园、招商海月花园、世界贸易广场、联合广场、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安徽大厦、清华大学研究院、国贸商业大厦、盐田港海港大厦
三、珠海市(3个)
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办公楼
四、东莞市(2个)
新世纪豪园一期、东泰花园第五号街区
五、中山市(3个)
阳光花地、顺景花园、中山市西区电信大楼
六、佛山市(1个)
绿景苑别墅小区
七、惠州市(1个)
金迪星苑
主题词:房地产管理通报
抄送:各省示范住宅小区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26日
(共印60 份〃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