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合集下载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引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为了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环境、工作条件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

该标准细化了工业企业在设计和布局方面需要满足的卫生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职业健康安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在设计阶段需要遵守的卫生标准,使工作环境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会产生危害。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能源行业、化工行业等。

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工业企业:指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工业活动的企业。

•卫生标准:指确保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员工健康安全的标准规范。

•设计阶段:指工业企业建设或改造过程中的设计阶段,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等。

2.2 定义•工作环境:指员工进行工作的场所,包括工作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工作条件:指员工从事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材料和技术等。

•健康安全:指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3. 设计要求3.1 建筑布局•工作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应有明确的划分,并保证相对独立。

•工作区域的进出口应设置门禁控制和监控设备。

•办公区域应设立充足的通风设备和合理的采光设施。

•休息区域应舒适、宽敞,并设有储物柜、便利设施等。

3.2 工作场所卫生•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废弃物应妥善处理,设置合适的收集和储存设施。

•危险品应有专门的存放区域,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噪音和振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员工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3.3 空气质量和通风•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确保通风良好。

•加强对有害气体、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控制,设置相应的排气设备和防护设施。

•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4 职业健康安全•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和储存条件。

•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完整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完整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批准日期 2002-04-08实施日期 2002-06-01前言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谨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GBZ 1-2002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与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3设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4结合职业危害程度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
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2.5建设项目预算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费用。 2.6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同时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 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 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设计专篇。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
-毒物的毒性、接触方式、接触人群特征,目前, 同类毒物对周围人群健康影响的状况等
5.1.2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 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 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 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5.1.3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 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 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的,应首先 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开工建设、同时完成安装、调试。
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完工、同时运行。
5.1选址 共5条 概括:遵守法律、避开疾病污染地区、保护
周围人群、防止交叉污染。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 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 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 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 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而确定。
-2)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 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和生物物理学作用, 扰乱或破坏机体正常生理机能,引起某些器官 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 生命的物品。大鼠试验,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小时,半数致死量 LD50≤1000mg/kg;粉尘、烟雾、蒸汽吸入液体 LD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20氨2乙醛21氧化氮3二甲苯(换算成NO2 )4二氧化硫22砷化物5二硫化碳(换算成AS)6五氧化二磷23敌百虫7丙烯腈24酚8丙烯醛25硫化氢9丙酮26硫酸10甲基对硫磷27硝基苯(甲基E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11甲醇算成PB)12甲醛13汞29氯14吡啶30氯丁二烯15苯31氯化氢16苯乙烯32铬(六价)17苯胺33锰及其化合物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第十八条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

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表2指标卫生要求悬浮物质色、臭、味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漂浮物质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pH值6.5—8.5生化需氧量不超过3—4毫克/升(五日20℃)溶解氧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5毫克/升)有害物质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病原体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第二十二条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

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3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1乙腈13六氯苯2乙醛14内吸磷(E059)3二硫化碳15水合肼4二硝基苯16四乙基铅不得检出5二硝基氯苯17四氯苯(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6二氯苯18石油(包括煤油汽油)7丁基黄原酸盐19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8三氯苯20甲醛9三硝基甲苯21丙烯腈10马拉硫磷(4049)22丙烯醛11乙内酰胺按地面水中生化需氧量计算23对硫磷(E605)12六六六24乐戈(乐果)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25异丙苯40钴26汞41铍27吡啶42硒28钒43铬:三价铬29松节油六价铬30苯44铜31苯乙烯45锌32苯胺46硫化物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33苦味酸47氰化物34氟化物48氯苯35活性氯不得检出49硝基氯苯36挥发酚类50锑37砷51滴滴涕38钼52镍39铅53镉注:表2表3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四节废渣处置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

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六条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第三章车间卫生第一节防尘、防毒第二十七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二十八条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二十九条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

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第三十二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4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有毒物质1一氧化碳302一甲胺53乙醚500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43金属汞44升汞45有机汞化合物(皮)46松节油30047环氧氯丙烷(皮)148环氧乙烷549环乙酮5050环乙醇50 51环乙烷100 52苯(皮)4053苯及其同系物的一硝基化合物(硝基苯及硝基甲苯等)(皮)554苯及其同系物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等)(皮)155苯的硝基及二硝基氯化物(一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等)(皮)156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5 57苯乙烯40钒及其化合物:58五氧化二钡烟59五氧化二钡粉尘60钡铁合金1 61苛性碱(换算成NaOH)62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1 63氨30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84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MnO2 )85氯186氯化氢及盐酸1587氯苯5088氯萘及氯联苯(皮)189氯化苦1氯化烃:90二氯乙烷2591三氯乙烯3092四氯化碳(皮)25108丁醇200 109戊醇100 110糠醛10 111磷化氢(二)生产性粉尘112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113石棉粉尘及含有10%以上石棉的粉尘2114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4115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6116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10117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4118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5119烟草及茶叶粉尘3120其他粉尘***10注:(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