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物业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哈尔滨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开展小区的日常维修和保洁工作;(3) 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垃圾处理;(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2. 业主的责任:(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时足额支付;(3) 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4) 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
三、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1) 按照小区的建造面积或者套内建造面积进行计算;(2) 根据小区的不同功能区域,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用;(3)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 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2) 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理和绿化养护;(3) 组织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保人员的雇佣和安全设施的维护;(4) 支付小区的水电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1)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投诉、电话投诉等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问题;(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3) 如果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处理纠纷时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2) 快速高效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纠纷,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 商议解决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应当通过商议解决纠纷,避免诉讼和仲裁的发生。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物业管理工作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2. 物业管理涵盖的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停车管理、垃圾处理等。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及时向业主公开;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者乱收费;2.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护、公共设施更新等;3. 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五、公共区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和绿化等工作;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六、停车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停车需求;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维护,保障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七、垃圾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和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积极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八、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做出回应;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解决投诉问题,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哈尔滨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大量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物业。
为了保障市民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哈尔滨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规定适合于所有物业,包括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1. 注册资金: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履行职责。
2. 人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礼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物业经理、维修人员、保安人员等。
3. 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物业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全方位的服务。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像关规定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规定的程序使用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维修、设施更新、公共区域的改善等。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物业的安全,加强对入口、出口、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2. 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物业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物业的卫生和整洁,定期清理垃圾、保洁公共区域。
4. 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物业的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确保绿化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5. 紧急应急: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紧急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六、物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缴纳物业费用:物业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以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2. 遵守规定:物业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
3. 参预管理:物业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维护住宅物业建设、所有、使用、服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物业以及建筑区划内与住宅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住宅区域物业)。
第三条〔实施主体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域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
区、县(市)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区域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区域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环保、水务、卫生健康、人防、民政等部门按照法律1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事务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业主是住宅区域物业运行、养护、维修、安全和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养护、维修、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住宅区域物业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维护基本秩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通过智慧物业系统实现物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融合〕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可通过市住建部门建立的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价、满意度测评、表决议事、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工作,实现高效快捷的物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和基层治理相融合。
第二章物业区域和交付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物业区域划分〕新建住宅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按照有利于实施物2业服务和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划分确定物业区域。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1. 物业管理的对象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2.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处理等。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注册资格,拥有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五、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提高或者乱收费。
2. 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项目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
3. 物业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决策。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的管理和运营数据。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影响。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准格式文本】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了规范和提高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物业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设备维修等。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收取,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改善和管理费用。
五、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居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2. 居民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合法维权。
六、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并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七、环境卫生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居民积极参预环保工作。
八、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2. 对于居民的合理投诉,应及时解决并回复居民,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九、监督与检查1. 哈尔滨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居民也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十、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哈尔滨市原有的物业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份将被废止。
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3日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壹)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二)属于壹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有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之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题: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在哈尔滨市生活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哈尔滨市规定,每个小区或建筑物都应该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日常运营。
1.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或建筑物的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1.3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哈尔滨市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用于小区或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小区环境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绿化良好,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舒适。
2.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或建筑物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2.3 设施设备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3.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支持物业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
3.2 遵守小区规定:业主应遵守小区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影响其他居民的行为。
3.3 参与物业管理:业主有权参与小区或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机制4.1 违规处理:哈尔滨市规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4.2 投诉处理机制: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投诉不满意的问题,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3 上诉机制:如果居民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诉,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管理规定的更新和完善5.1 定期评估:哈尔滨市规定,物业管理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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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7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9日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住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资质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房产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房产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9人至15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办法负责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0.7%的比例提供,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提供。
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售房款的5%的比例提供资金,用于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由政府集中组织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筑费用已列入商品房成本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公用住宅出售单位按售房款5%的比例提供资金,用于购买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使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该房屋的维修和补充物业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公约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