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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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25【摘要】<正>京政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4-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2.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J],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京政办函[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二)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如需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机关为清理责任主体。

(四)如遇原发文机构分立、合并或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六)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京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实事工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

市、区县行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实事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取信于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2007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的重要之年,也是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决战之年。

北京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步入科学发展轨道,全力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北京市将继续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力量办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实事。

按照“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原则,现将2007年拟办的重要实事公布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全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7%。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政府项目责任人:市环保局史捍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市建委隋振江、市市政管委陆海军、市交通委赵文芝、市农业局雷德才、市公安局马振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浚清、各区县政府区县长二、整治22个“城中村”和60个“城市边角地”;以五环路内的105个行政村为重点,平整道路,绿化空地荒地,清理积存垃圾和堆物堆料,完善垃圾收集处理措施,改造公厕,切实改善村容村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安全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4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在信封注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邮政编码100053。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5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京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市安委会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

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机制建设。

健全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监督管理、属地推动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力减少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政府组织领导。

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别纳入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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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
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5
【实施日期】2007.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工作“攻坚年”和“落实年”,同时也是本市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做好首都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

根据第15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今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的类型和数量
根据2007年1月至3月全市安全隐患集中排查结果,目前本市共有各类安全隐患286
项(含重大安全隐患8项),其中生产安全隐患87项、公共安全隐患159项、公共卫生安全隐患2项、食品安全隐患4项、其他安全隐患34项(具体情况见附件: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

二、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分别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政府、各监管部门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和整改主体责任,按照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大力推进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将整改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认真落实。

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迅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确实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不引发事故。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完善整改工作机制。

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于每季度末向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综合监管部门在下一季度初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

进一步健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督查、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督查、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内部督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整改督查工作体系,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全面加强督查工作。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整改、督促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继续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在大力整改286项安全隐患的同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日常监管,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

附件: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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