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蒙古•【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1994.04.2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乌兰巴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防止动物传染病从缔约一方传入另一方,促进在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缔约双方将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传染病通过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动物性饲料及其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进境和出境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缔约双方授权两国(食品)农业部进出境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制订和签署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动物性饲料等进出境的有关检疫和动物卫生专项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为了防止和消灭动物传染病,缔约双方应相互通知在本国、尤其是在边境地区发生动物传染病的情况,必要时通报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中方由中国政府规定的机关,蒙方由蒙古国食品农业部兽医局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五条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间动物检疫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经缔约双方协商后,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可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
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由东道国负担。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缔约一方未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之前,本协定始终有效。
本协定在递交废除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协定的中文本和蒙文本在解释上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政府代表政府代表唐家璇扎·乔音霍尔(签字)(签字)。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动物传染病防控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该法规规定了检疫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实施检疫措施,强制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和消杀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检疫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畜牧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条例还涉及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对养殖场、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3. 动物检验检疫法动物检验检疫法是一项包括检验、检疫和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健康证书的发放,动物产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项用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该法规涵盖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动物产品中有害物质和致病菌的监测和限制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动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制度。
5. 动物检疫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保障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他们会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和有效性【摘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测后发放的证明,以确保动物不携带疾病传播。
有效期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定,一般为30天至1年。
有效性通过检查证明上的信息和动物健康情况确定。
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认可度,有助于动物的跨境贸易和旅行。
申请流程相对繁琐,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进行检测。
相关要求包括动物种类、来源、检测项目等。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保护国家动植物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有效利用可减少动物传染病的风险,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持有合格证明的动物能更顺利地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也能为动物业主带来更多的商机和便利。
【关键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有效性、国际认可度、申请流程、相关要求、重要性、利用。
1. 引言1.1 什么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一种证明动物符合入境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的文件。
它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出具,表明动物在检疫方面符合规定并无携带任何疫病或病原体。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以分为不同种类,针对不同动物和不同用途,比如宠物进出境、农业动物贸易等。
这些证明通常包含动物的个人信息、健康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内容,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国际贸易和旅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入境动物的必备文件,没有这一证明可能会导致动物被拒绝入境或隔离检疫。
对于需要携带动物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准备和办理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遵守检疫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可以确保顺利通过检疫,保护动物的健康,也减少了疫病在国际间传播的风险。
1.2 为什么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
动物携带的病原体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对动物进行检疫。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对动物进行检疫后经过确认的证明,证明该动物没有携带疾病或病原体,可以安全地进入特定的地区或国家。
OIE 国际动物卫生标准 详细讲解

OIE 国际动物卫生标准详细讲解OIE(国际动物卫生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保护全球动物的健康和福祉,协助各个成员国制定和推进国际动物卫生标准。
OIE的目标是提高动物卫生标准,并推动各国之间的合作,确保世界范围内的动物疾病控制和预防。
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标准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动物产品的贸易安全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以确保动物疾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
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疫苗和疫苗使用标准:OIE推动各国根据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发展和生产有效的动物疫苗。
同时,制定了疫苗的使用和管理标准,确保动物在疾病爆发时能够及时接种疫苗,控制疫情的传播。
2.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监测:OIE制定了全球性的动物疫病报告和控制标准,以确保各国能够及时监测、报告和控制疫情。
这些标准包括疫情监测和报告系统、病例诊断和控制措施等,以确保疫病的迅速诊断和有效控制。
3. 动物交易和国际运输标准:OIE制定了动物交易和国际运输的标准,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安全。
这些标准包括了动物检验检疫要求、运输条件和动物健康证明等,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动物福利标准:OIE关注动物的福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动物福利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和人道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动物在各个环节中得到恰当的照顾和尊重。
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标准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达成的,具有约束力。
各个成员国通过遵守这些标准,确保了自己国家的动物疾病控制和预防工作,并为全球动物卫生安全做出了贡献。
此外,OIE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国际动物卫生标准,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
总之,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标准对于全球动物卫生和福祉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推广这些标准,OIE确保了动物疾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保护了人类和动物的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了动物产品的贸易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全球各国动物福利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意大利•【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91.04.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签订日期1991年4月10日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部分所得、部分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财产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奥地利共和国:1.所得税;2.公司税;3.董事税;4.财产税;5.替代遗产财产税;6.工商企业税,包括对工资总额征收的税收;7.土地税;8.农林企业税;9.闲置土地价值税。
(以下简称“奥地利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奥地利”一语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的领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奥地利;(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奥地利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所有非法人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奥地利方面是指联邦财政部长。
动物检验检疫的行业历史

动物检验检疫的行业历史动物检验检疫行业历史动物检验检疫是一项重要的行业,旨在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它起源于古代农业社会,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逐渐完善和专业化。
下面将从古代到现代,介绍动物检验检疫行业的历史。
古代时期,人类开始养殖动物,与动物的接触逐渐增多,动物传染病也开始出现。
人们通过观察动物的症状和行为来判断是否患病,但缺乏科学的检验方法。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贸易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动物传染病对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动物检验检疫的需求逐渐增加。
到了18世纪,随着微生物学的兴起,人们开始了解动物传染病的病原体是微生物。
在欧洲,牛瘟等传染病的爆发给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于是人们开始研究动物的疾病防控措施。
法国的路易·巴氏是第一位进行动物疫病研究的科学家,他提出了一种疫苗接种方法,成功地控制了牛瘟的传播。
这一突破为后来的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动物检验检疫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
许多国家开始建立动物卫生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英国是最早建立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的国家之一,他们成立了皇家兽医学院和牛瘟研究所,进行动物疫病的研究和防控工作。
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建立了自己的动物检验检疫机构。
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动物检验检疫行业迎来了新的变革。
传统的观察和病原体分离方法逐渐被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取代。
例如,PCR技术的应用使得动物疾病的诊断更加准确和快速。
此外,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动物检验检疫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成立于1924年,致力于促进全球动物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现代动物检验检疫行业已经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和规章制度。
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了动物卫生合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检疫,共同应对跨境动物疫病的威胁。
同时,各国也加强了对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和贸易畅通。
总的来说,动物检验检疫行业历经古代到现代的发展演变,从简单的观察到现代化的检测技术,从孤立的国家机构到国际合作机制,不断致力于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西•【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96.02.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巴西利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发展现有经济合作的基础上,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相互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交换有关动物传染病疫情月刊和控制、消灭严重传染性疫病(指OIE的A类病)措施的资料。
在出现新的疫情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缔约双方授权两国农业部进出境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签署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动物性原料、动物性饲料等进出境的有关检疫和动物卫生条件等专项协议。
达成的专项协议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三条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负责:(一)相互交流在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内科学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经验;(二)如有必要,可相互通报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方面的组织机构和立法情况;(三)互派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了解动物卫生情况,参观访问有关实验室和动物饲养单位。
第四条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双方将建立直接联系。
为此,必要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轮流举行联合会议。
联合会议由缔约双方负责。
第五条执行本协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时,缔约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第六条中方由中国政府授权的机关,巴方由巴西政府授权的机关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吴亦侠若泽·维埃拉(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奥地利•【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85.09.1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订日期1985年9月12日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的愿望,认识到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可以加强进行这种投资的意愿,从而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经过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所有财产,主要是:(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用益权或类似的权利;(二)公司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为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名;(五)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所投财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三)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在奥地利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奥地利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奥地利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奥地利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三)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第二条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促进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并依照其法律规定批准此种投资。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该种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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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der Beilagen XXII. GP - Beschluss NR - chinesischer Vertragstext (Normativer Teil) 1 von 3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
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
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牛、羊、猪、马、骆驼、驴及其
杂交后代,禽、野生动物、鱼、蚕、蜂、宠物和实验室动物等。
(二)“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造成有害
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动物产品和用于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
(三)“动物遗传材料”指动物的新鲜或冷冻精液、新鲜或冷冻胚胎和用于
动物繁育的其它任何生物产品。
(四)“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指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证书样本所制定的证书。
第二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
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
器等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
领土。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分别授权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和妇女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和签署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
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
生要求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有关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二、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议定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第四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的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输入方的动物检疫和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附有由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正本。
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必须用英文和输出国官方语言写成。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依照本国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缔约另一方输入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发现问题时有权进行检疫处理。
二、缔约一方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物携带病原和其它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本国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本协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交换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OIE 规定的A 类动物传染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 规定的B 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 规定的A 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制措施;
(四)开展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
(五)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及兽医学术交流; (六)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一)奥地利方面: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卫生和妇女部
(二)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43 der Beilagen XXII. GP - Beschluss NR - chinesischer Vertragstext (Normativer T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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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或缔约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一方负担费用。
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九条
一、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关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五年。
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2005年4月2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德文、中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马丁·巴滕斯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杜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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