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通知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含4S店维修车间、工业项目中与生活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倒班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行政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收费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各设区市发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将进贤县等25个县(市、区)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赣府字〔2004〕65号)的规定,现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收取易地建设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有进贤县、湾里区、都昌县、星子县、浮梁县、湘东区、安源区、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婺源县、鄱阳县、余干县、吉安县、吉水县、井冈山市、于都县、定南县、信丰县、石城县、会昌县、高安市、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
上述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民用建筑,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比照首批列为省级重点人防城市的同类县、市、区(湾里区比照新建县)的标准,向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收取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的范围、收费管理使用及减免政策等,均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
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9250c79563c1ec5da714c.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2.09.28来源:人防办昆计价房[2002]398号各县(市)区计贸(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将《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精神,考虑到我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分类如下:(一)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下同)计收,每平方米2000元。
2、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等县,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600元。
3、东川区,富民、禄劝、寻甸等县,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二)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0元。
2、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等县,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0元。
3、东川区,富民、禄劝、寻甸等县,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以上收费项目,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昆明市人防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统一组织收取。
东川区、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禄劝、寻甸等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县(市)区人防办或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收取,每季度将收费情况报昆明市人防办备案。
二、各执收单位收文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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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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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