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申请年休假就视为自动放弃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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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工友信箱·

自2001年我办理内退手续后,信用社根本就不找帅某催收贷款,而是每月扣收我60%的退休工资,2006年又以上级要将我从单位除名为由将我的住房公积金取出,用于偿还帅某贷款。现在我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单位继续坚持每月扣发我的养老金500元,使我这个体弱多病者无法生活。请问我对此笔贷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朱新春

朱新春读者:

信用社内部实行的贷款责任承诺保证制度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范畴,通常情况下,其核心内容是:无法由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偿还贷款时,信用社内部的贷款责任承诺保证人应当由此赔偿信用社的经济损失。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这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你是否应对此笔贷款承担责任,应当同时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该笔贷款是否属于不良贷款,即无法由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偿还;二是当初出台这项制度时,是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如果当初信用社在推出这项贷款责任承诺保证制度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或者这笔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则你是不必对这笔贷款承担责任的。当然,你的贷款责任承诺保证如果符合担保法的规定,你是应当按担保法的要求对这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即使根据内部实行的贷款责任承诺保证制度,你确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责任,你所在单位取出你的公积金、扣发你的养老金的行为,也是明显错误的。 工友

员工不申请年休假就视为自动放弃吗?

《工友》编辑部:

今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所在的单位也随后制定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员工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就视同放弃,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不会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小钟

小钟读者: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所在的单位制定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中的规定,其实是人为地给员工带薪年休假设置了不合理的门槛。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管员工是否申请休假,用人单位都应该主动让员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应按照规定支付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除外。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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