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制度共19页
传染病报告制度(6篇)

传染病报告制度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做好全区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传染病报告率及各项疫情管理工作质量,使疫情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防病治病提供可靠的疫情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疾控中心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根据永州市疾控中心疫情管理工作安排____精神,以及湖南省工作规范要求,特制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一、传染病报告信息实时监控制度1、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应登录系统,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对其进行实时监控。
2、疫情管理员必须每天至少____次登录系统查询,上、下午各一次。
3、查询内容包括从上次浏览后到本次的卡片及其近期病例分布,查询有无问题卡片及霍乱等特殊、少见病例。
4、关注有无聚集性病例,对可能暴发的疫情进行预警。
5、每次查询后认真填写《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记录本》。
6、对以上监控中发现的各种异常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反馈到各医院。
二、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查重、订正制度1、疫情管理人员每天上网浏览疫情报告信息,对报告的卡片进行查询、审核。
2、审核发现有问题的卡片要及时核对,确保疫情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每天至少上、下午各一次登录系统查询传染病报告卡片。
4、对初次审核后诊断等报告信息有变动的卡片,要及时进行订正。
5、定期进行查重,每天至少查重一次。
6、以上审核、查重、订正中发现的问题均要向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传染病报告信息分析与应用制度1、每月对直报网中获取的疫情信息进行分析一次,并形成疫情简报,于每月____日前完成。
2、每年对网报数据会审后,根据发病时间对全年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疫情报告。
3、通过对疫情资料的分析,结合其它相关信息,分别于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完成夏秋季、冬春季主要传染病预测预报。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一、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二、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三、医疗保健人员遇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有医嘱。
四、医务人员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填写订正卡;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确保每位就诊病人信息的完整,对核查出的漏报、误报病例应及时补报和订正。
五、化验室人员遇有传染病阳性结果时,应有疫情报告提示制,并将报告单交经治医生确诊或排除。
六、化验室对结核病或其他传染病检查结果应专册登记。
七、报告的时限、方式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2017-04-22 17:23 | #2楼1、建立健全登记报告制度,医务科、急诊科、急诊室、儿科、检验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2、各部门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上报医务科,并协助进行调查,留标本,采取控制措施。
3、明确各部门报告范围:(1)门诊部、住院部在患者中发现传染病人由经治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2)妇产科在婚检、妇女病普查对象中发现传染病人,由疫情报告员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3)保健科在本院职工、家属及外地流入劳务人员中发现传染病,由保健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4)检验科在检验时发现传染病阳性病例,除做好常规登记外,还须在传染病阳性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疫情报告员每日检查核对。
4、医务科接到各科室上报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登记,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内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病原携带者、禽流感和疑似传染病人,于2小时内报告。
(2)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于48小时内报告。
5、各科室发现传染病人不得迟报、漏报、不报,因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扩散蔓延,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追究当事人责任。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报告是指发现和确认传染病病例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传染病报告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动态。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传染病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发现传染病病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病例登记和信息汇总系统,实现疫情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七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和核实机制,确保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报告的追踪和溯源机制,追溯传染病病例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
二、报告范围1. 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2. 传染病包括法定传染病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三、报告单位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
2. 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报告学生、教职员工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社区居民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4. 监狱、收容教育机关:监狱、收容教育机关应及时报告监护人员和被监护人员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5. 其他单位:其他有可能爆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四、报告内容1. 确诊传染病病例报告: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情况、治疗情况等。
2. 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流行病学史等。
3. 传染病疫情动态报告:包括传染病的疫情发展趋势、防控措施等。
五、报告程序1. 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判断病例是否为传染病。
3. 如确诊为传染病病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病例的隔离、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报告责任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培训。
2. 报告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迟报。
3. 报告单位应当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七、处罚规定1. 对违反本规章的报告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
2. 对串通隐瞒、谎报传染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2.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控制。
住院患者传染病报告制度

住院患者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应认真填写出入院登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
二、需报告的传染病要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认真登记,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公共卫生科。
三、传染病登记本和报告卡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地址、初诊/复诊、发病日期、诊断日期、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学校、联系电话等)。
公共卫生科人员收到报告卡后,要在登记本上签名签收。
四、定期核查出入院登记本,避免漏报和错报现象发生。
对漏报和错报的传染病要及时给予补报和订正,订正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及时上报公共卫生科。
疑似病人确诊后要及时重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报送公共卫生科签收。
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如果迟报1例,处罚10元;漏报1例,处罚20元,并全院通报。
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六、发现肺结核病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转诊到结核门诊规范治疗。
七、不得泄露患者的相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小时内网络直报。
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
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
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
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
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
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报告制度一、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报告方式:本院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特殊情况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三、报告程序: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师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报报告卡(特殊情况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审核、登记—>网络直报(特殊情况需按要求电话报告疾病预防制中心)。
四、责任报告人为首诊医师或其它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五、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1.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疾控中心报告。
同时确诊病例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2.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 小时内,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3. 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4. 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3)艾滋病,应由市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5. 在传染病自查、督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六、网络直报规范1. 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1)配备专用计算机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2)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
(3)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我院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2.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1)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传染病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指导和培训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工作能力。
传染病防控报告制度
传染病防控报告制度前言为加强医院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医院内部人士及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订立本传染病防控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传染病的报告流程及处理程序,加强传染病监测和防控本领。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包含但不限于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
2.报告内容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传染病名称、发病时间、就诊科室、病情描述等。
3.报告料子应包含患者的病历、化验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报告流程1.医务人员在发现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时,应立刻向所在科室的主任医师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录入电子系统。
2.科室主任医师在收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相关信息,并在2小时内将核实后的报告内容上报给院感科。
3.院感科收到报告后,应立刻进行审核,并依据病情严重程度和传染性评估,决议是否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4.假如医院决议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响应措施,院感科将立刻通知相关科室停止一切非必需性手术和检查,做好病房消毒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5.院感科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编制传染病报告,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三、报告处理程序1.一旦确定发现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患者,医院将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
2.医院将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组,负责疫情把控、隔离治疗、消毒工作等,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和亲友,并予以必需的心理辅导和防控引导。
3.确诊患者的紧密接触者应立刻进行医学察看,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检查、隔离和治疗。
4.医院将紧密监测疑似病例的动态,及时调整防控策略,确保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5.在传染病暴发期间,医院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培训,并组织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
四、惩罚与嘉奖1.对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将依据医院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2.对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科室,将予以嘉奖和嘉奖。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医院感染防备与掌控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体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包含传染科、感染管理科、卫生监察科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发现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传染病报告要求第四条医务人员发现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应立刻向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报告,并依照医院订立的传染病报告表格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医院设立传染病报告专线电话,医务人员在发现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后,应立刻拨打报告专线电话,并供应相关认真信息。
第六条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患者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2.病情描述,包含症状、发病时间、就诊科室等;3.诊断结果,如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等;4.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如传播途径、紧密接触者情况等。
医务人员应依照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及时上报,并搭配所在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八条对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医务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
第三章传染病报告流程第九条医院设立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负责传染病报告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报告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后,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应将报告内容及时向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转达。
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限,对报告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将核实后的报告信息及时上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应每日对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汇总和统计,定期向医院相关领导和各科室报告传染病病例情况及掌控工作进展。
第四章传染病报告的追踪和监测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传染病报告追踪机制,对疑似和确诊传染病病例的发展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和跟踪。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传染病监测人员,负责疫情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科学挖掘,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动态变动。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报告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药企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于发生的各类传染病的报告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的报告和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报告和登记要求第五条凡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药企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发现任何一种传染病,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信息:(一)传染病的名称;(二)传染病的发生时间、地点;(三)传染病的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四)传染病的诊断结果;(五)患者接受的治疗措施;(六)周围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基本信息;(七)其他与传染病防控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本单位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门收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上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对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报送上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对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将传染病登记信息报送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报告与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确保传染病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许可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单位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对本制度作适宜修改的,由本单位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