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被害人,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丧葬费是指用于丧葬的合理费用,包括殡仪馆的服务费、殡葬用品的购买费以及丧葬场所的租赁费用等。
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家庭成员死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属,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给予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慰藉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应当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于赔偿数额进行综合评估。
再次,对于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障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需求,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进行核定和支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确定赔偿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对于赔偿数额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和确定。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责任的复杂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赔偿标准进行科学、公正的确定,确保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为视角

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 斥在 死亡赔偿 范 围之 外是基 于“ 法无 明文规 定、 事责任 可 以替 立 刑 代 民事责任 、 死亡赔偿“ 执行难 ” 等理 由。我们应 当通过 民事诉讼 支持精神 抚慰金 , 以此 弥
补刑事诉讼 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 附带 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 对被 害人权利救 济的不足 ; 同时, 立法上将精神损 害赔偿 引入 附带民事诉讼 , 方能消弭相 关法律冲 突。死亡赔偿“ 执行 难” 实质是一个在 司法环节暴露 出来的社会 问题 , 底解决这一 问题 有待 于国家救 助制度 彻
孙启福, 川 : 夏 I 死亡赔偿制度的嬗 变及反思—— 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 慰金为视角
的父母 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 请求 赔偿 包 括死 亡赔偿
乏可 以进行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明文规 定 , 偿范 围限 赔
定为姓名 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名 荣誉 权 , 不 包 括生 而 命 健康权 。实践 中也 仅 限于 交 通 事故 领 域 赔偿 带
的最终建立。 关键词 : 死亡赔偿 ; 精神抚慰金 ; 权利救济
中图分 类 号 : F 3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D I1 .99 ji n 10 —29 .0 0 0 .2 A O :0 36/.s .0 1 37 2 1.2 1 s
犯罪致 人死亡 , 产生 生命权 侵权 的 民事赔 偿 问 题 。 在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 , 亡赔 偿 金 是否 应 予赔 ① 死
什么? 马: 国家的助学贷款。参见《 ” “ ” 中国新 闻周刊》 《 : 马加爵之外
还 向谁 索 赔 ? 》载 h p/ nw .s a cm. no20 t :/ e s i . o e// 04一o t n 5—0/ 5 13 262 7.hml 09年 5月 1 访 问 。 934 57 sst , 0 2 71 3
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死 亡赔偿 金与城 乡差别
以我 国人 身 损 害 赔偿 制度 检 讨 为 视 角
叶 乃锋
【 摘 要】死 亡 赔偿 金 是 因为 死 者 的生 命 权 受 到侵 害的 特 有 赔偿 项 目。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财 产损 害赔 偿 与 精
神 损 害 赔偿 二 重性 。 我 国在 死 亡赔 偿 金 方 面 的 法 学理 论 、立 法 与 司法 实践 出现 不 同认 识 与误 解 。并 因此 导 致 在 侵 权损 害赔 偿 中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城 乡差 别现 象 。 消除 在 死 亡 赔 偿 金 方 面 的城 乡差 别 . 应 当从 理 论 源 头建
20 0 4年 5月 1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开 始 生 效 ,因 为 该 司 法 关
解释第 2 9条有 “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城 镇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入 .或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标 准 .按 死
体 的法 律 条 文或 法 律 规 定 。 《 民法 通 则 》 颁 布 以后 ,我 国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与 实践 呈 现 出 逐 步 繁 荣 、完 备 的 趋 势 。笔 者认 为 ,我 国人 身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与 实践 在 《 民法 通 则 》颁 布 以来 的 发 展 可 以分 为 四个 阶段 。 第 一 阶 段 ,以 1 8 9 6年 的 《 法 通 则 》 为标 志 。 《 民 民法 通 则 》 的颁 布 实 施 ,标 志 着 我 国人 身损 害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的 正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当车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赔偿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
尤其是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更加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保险、道德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获得赔偿。
因此,当肇事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被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二、保险角度在车祸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可以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赔偿标准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需要。
因此,肇事方还应当购买商业车险,以便在车祸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和充足的赔偿。
三、道德角度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赔偿标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和保险来确定,但在道德层面上,肇事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在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是由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进行赔偿。
而在河南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三是抚恤金,四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主要包括丧事补助金、供养家属的抚恤金、赡养老人的抚恤金等。
具体的标准是根据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中死者的丧葬仪式所需的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补助金等。
再次,抚恤金是指对于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主要是为了帮助家属度过难关,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根据家属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除了以上所述的赔偿标准外,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
例如,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定的帮扶补助金等。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总的来说,河南省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来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索赔。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有效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作者:李静雯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
同样的案件,各省市、区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同一省市、区内的各个地方实施的标准也可能不一样。
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现象。
笔者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分析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等,认为应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采用同等、一致的赔偿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出对于生命的同等的尊重,才更符合生命伦理诉求,从而实现“同命同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厂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年仅14岁的女孩何源与2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途中发生车祸,3人均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另外两位女孩的家属分别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
然而,因何源是农村户籍,其父母只获得5.8万元的赔偿以及人道补偿3.2万元,合计9万元。
“何源”案中由于3个受害人户籍不同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极大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反响,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仅仅因为“出身”不同,为何“同命不同价”?导致赔偿数额巨大差别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城乡差别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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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0 3 0 ( )0 6 )
要 】 文 章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侵 犯 生 命权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内容 的 总称 它应 由死 者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和 精 摘 【 [ 2 0 0 3 12 0 号 中所 指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实质 为 神 损 害赔 偿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它 是 对 死 者 的赔 偿 而 非 对 继 承 人 利 益 的赔 偿 ~ 继 承 利 益 损 害赔 偿 金 关 【 键 词 】 死 亡 赔 偿 金 ;继 承丧 失 说 ;继 承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金 1 A D 文 文 【 章编 号 】 0 0 4 2 7 6 8 ( 2 0 0 9 ) 10 0 0 5 0 0 3 【 献 标识 码 】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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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消法 》 《 法 》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结 构 设 计 与 办 辙 因 为《 被扶 养 人生 活 费 以 及 死 亡 赔 致 均 包 括 丧 葬费 偿 金 或 者 死 亡 补 偿 费 因此 在解 释 上 立 法 机 关 倾 向 于 认 为 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性 质 1 9 9 4 年通 过 的 《 家赔偿 法 》 2 7 条 第 3 项 规 定 : 造 成 死 国 第 亡 的 应 当支 付 死 亡 赔 偿 金 丧 葬 费 总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 0 倍 对 死 者 生 前 扶养 的 无 劳 动 能力 的 人 还 应 当 规 定 首 次 用 财产 损 失 的 计算 方 法 概 括 的 确 定 死 支付生 活 费 亡 赔 偿 金 明 确 了 其 内涵 是 对 受 害 人 收 入 损失 的 赔 偿 据 此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定性 又 形 成 了 和 先 前 视 为 精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不 同思 路 2 0 0 1 年《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 任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法 释 [2 0 0 1 17 号 ) 的 出 台 却将 对 死 亡 赔 偿金 的 理 解 从 物 质 又 拉 向 精 神 被 诠 释 为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其 第 9 条 规 定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包 括 以 下 方 式 : ) 致 人残 疾 的 为残疾 赔偿 金 ;( 二 ) 致 人 死 亡 的 为 死 亡 赔 偿 ( 金 ;( 三 ) 其 他损 害 情 形 的 精神损 害抚 慰 金 2 0 0 3 年 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理 解 又 开 始 回 归 物质 第 1 7 条规 定 :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赔 偿 义 务 人 除 应 当根 据抢 救 治 疗 情 况 赔 偿 本 条 第 款 规定 的相 关 费 用 外 还 应 当赔 偿 丧 葬 费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死 亡 补 偿 费 以 及 受 害人 家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的交 通 费 食宿费 和误 工 损 失 等其 他 合 理 费 用 通 过 上 面对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司法解 释 的梳理 我们可 以 现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定 性 经 历 了从 财 产 性 赔 偿 到非 财 产 性 发 损害 赔 偿 再 回 归 财产 陛赔 偿 的 发 展 过 程 但 由于 其 间概 念 使 用 上 的混 乱 赔 偿 项 目 和 赔偿 标 准 的 不 统 使得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争 论 并 没 有 因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的 出 台而 尘 埃 落 定 同时 学 者 们在 这 过 程 中 多是 随 着 司 法政 策 风 向 的改 变 而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性 质加 以 注释 较 少 从 死 亡 赔偿 的法 理 基 础 上 对 之 进 行合 理 解 释 因 此 下 文 将作 这 方 面 的 尝 试 即 拟 从 死 亡 产 生 的损 害救 济 中分析 各 种赔偿 内容 以 明 确 死 亡 赔 偿 金 究 竟 是 对何 人 而 言 的 赔偿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科 学版 ) 人
o r a fHu e ie st f o o c ( ma i e n o ilS in e u n l b iUnv r i o n misHu n t sa d S c a ce c s o y Ec i
J n2 0 u .01
Vo . N . 1 o6 7
第 7卷 第 6 期
浅议“ 同命不同价” 现象
以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为视 角 彭 佳 , 李 琼
( 南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8 ) 湖 湖 10 1
摘
要: 因我 国 司法 解释 中对 死 亡 赔偿 金 规 定 了不 同的 赔偿 标 准 , 会 公 众对 “ 社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广 泛 关 注 。本 现
死 亡 赔 偿历 来 就 存 在 争 议 .最 早 可 以上 溯 至 2 纪 6 0世 o 年 代 。 16 9 3年 3月 2 1日, 黑龙 江省 最 高人 民法 院 就 “ 通 肇 交
事 是 否 给予 被 害 人 家属 抚恤 的 问 题 ” 最 高人 民法 院 请示 , 向 称 “ 于 交 通 肇事 致 被 害人 死 亡 . 否要 给予 被 害 人家 属 抚 恤 的 对 是 问 题 。 两种 不 同的 意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害人 是 有 劳 动 能 有 被 力 的人 并 遗 有 家属 需 要 抚 养 的可 以给 予 抚 恤金 .被 害 人 如 是 没有 劳 动 能力 的老 人 或 儿 童则 不 给 予 抚恤 金 :另 一 种 意见 认
养( 养) 扶 费用 但 不限 于抚 养 ( 养 ) 扶 费用 。 9 5年 5月 2 16 6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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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摘要
本文在对我国现象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
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赔偿标准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万车死亡率达到。
[①]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我国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将不断地增大,与此带来的问题是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件不断上升,由此而引起的死亡赔偿问题也就成了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现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一有失公
平原则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
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公
平原则。
依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可得利益是抽象的,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个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民,有可能将来会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合同制工人而长期居住于该城市而成为该城市的城
镇居民;一个上海城镇居民也可能厌倦了浮华生活而选择到一个清静的穷山区生活而
成为一个农民;一个现在的下岗工人,经过努力,以后有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公司而成为这个社会的高收入者:一个现在的公司经理,以后也可能会因破产而流落街头。
因此,以受害人现在的地域、户籍、经常居住地等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未来可得利益,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在地域、产业、行业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强,由贫致富或由富致贫亦已成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
因此,司法解释依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与市场经
济的经济基础制度不符,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不符合继承丧失说的精神实质。
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赔偿年限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30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3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民诉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
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
但是如果遇到现实的特殊情况,例如一个婴儿刚出生一天,便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也能要求责任人赔偿20年的死亡赔偿金吗?
如果一个孕妇因车祸导致流产,胎中的婴儿是否也应该参照这个标准来履行死亡赔偿
金制度呢?按照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标准,肯定是应当给受害人按照20年的标准来赔偿,但是这明显有悖于公平的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先行
偿债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人身损害处理的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
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先行偿还死者生前的
现实债务,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和法律解释导致现实中很多案例的判决缺乏现实依据。
例如有这样一案例:王某于2005年10月1日开车将张某撞伤,应赔偿张某二万元,同年11月20日王某又与他人开车相撞,王某死亡,其妻获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张某要求
用该10万元偿付王某对其所负债务,能否
支持?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死亡后,其妻是该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该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归其妻所有,王某生前对张某所负债务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用其妻所有的财产偿还,因此张某要求用
该10万元死亡赔偿金偿付王某对其所负债
务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此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实务所认可的观点。
典型案例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
审理的林某诉詹某债务纠纷一案:1997年郑某在空难事故中死亡,其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6. 7万美元。
郑某生前曾向林某借款30万元。
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的妻子詹某用该死亡赔偿金还债。
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皆判决这笔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詹某应用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
后詹某申诉,广东省检察院抗诉,汕头中院对本案再审,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民——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了林某要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
务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继承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