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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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南财社〔2022〕478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桂财社〔2022〕69号)等有关精神,经商市医疗保障局,现下达你各县(市、区)、开发区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并保持不变。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安排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
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6号)文件关于做实市级统筹有关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级次,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至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市医保中心每月提交的基金支出用款申请,从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并由市医保中心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基金支出户。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附件1
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