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11月19日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包叙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和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交通、科学、医疗等方面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二)制定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规划全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频率的使用;(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地址、设置和使用,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台(站)和生产、研制、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六)无线电监测;(七)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等无线电管理事宜;(八)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九)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流程

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流程

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流程一、概述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是指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相关信息和技术参数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确保设备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的具体流程。

二、备案前准备在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信息:1. 设备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2. 设备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频率范围、发射功率、调制方式等;4. 设备的证书和测试报告,例如型号认证证书、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等;5. 相关申请表格和表格填写指南。

三、备案申请1. 登录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和证书;2. 核实申请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并等待审核。

四、备案审核1.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信息、材料和证书进行核实;2. 如有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3. 审核通过后,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发放备案证书和备案编号。

五、备案登记1. 申请人收到备案证书和备案编号后,需将备案证书进行加盖公章;2. 在无线电设备启用前,将备案证书、备案编号等信息登记在设备使用单位的台账上;3. 设备使用单位还需将备案证书和备案编号提供给相关的监管部门,以便随时进行检查。

六、备案管理1. 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包括设备的变更、维修和报废等情况;2. 如发生备案信息变更,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变更备案;3. 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

七、违规处理1. 如发现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操作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暂停使用等;2. 设备使用单位在备案管理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八、总结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是保证无线电设备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准备备案材料,提交备案申请,经过审核和登记等步骤,可以确保设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部门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四部门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四部门联合开展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2019年1月25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举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四部门决定于2019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前期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治理情况及下步重点工作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包括: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加快制定行业规范,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用户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APP开展安全评估;三是持续完善政策标准,细化企业责任,推进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提升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全流程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隐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以下,高能耗老旧设备基本淘汰,水资源利2019年1月4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两份文本从机构把关和内容审核两个层面为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提供了依据。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面向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操作性审核标准100条。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mai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7.26•【字号】•【施行日期】1988.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使频谱资源和无线电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购销、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省、市、县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海口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

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指定职能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措施;(二)审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具体台址;(三)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证书;(四)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购销和设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对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实施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指导无线电通信保密;(六)检查非电信设备的电磁波干扰,并提出消除措施;(七)开展无线电咨询服务;(八)负责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九)协调本区域内军队、地方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十)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涉外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第五条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审批办法:(一)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的申请应当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二)设置广播、电视台(含转播台),必须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频率、频道和技术特性后,再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设台申请,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播。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不断优化通信网络,提升设施防护性能,提高网络抗干扰能力,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 构提
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 线电波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 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 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第四章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销售前或开始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
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型号核准有效期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对首次申请备案的经营主体,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新增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新增设备销售前或开始销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一)终止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营业有效期届满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码规则
一、编码规则
ZZXXXXYNNNNNNN
序号(7位)
销售方式代码(1位)
年号(4位)
行政区划代码(2位)二、行政区划代码
北京市11 天津市12 河北省13 山西省14 内蒙古自治区15 辽宁省21 吉林省22 黑龙江省23 上海市31 江苏省32 浙江省33 安徽省34 福建省35 江西省36 山东省37 河南省41 湖北省42 湖南省43 广东省44 广西壮族自治区45 海南省46 重庆市50
四川省51 贵州省52
云南省53 西藏自治区54
陕西省61 甘肃省62
青海省63 宁夏回族自治区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
三、销售方式代码
“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1”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2”表示同时在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