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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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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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2.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方式与期限3.2 履行地点与方式3.3 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3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条件第五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六章: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2 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6.3 争议解决的国际合作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7.1 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7.2 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7.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第八章:合同的签字与生效8.1 签字栏8.2 签订时间8.3 签订地点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3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电子支付、在线服务等。

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日益重要。

国际条约和惯例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3.1 国际条约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需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如WTO电子商务协议等。

1.3.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电子商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管理

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管理

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网络安全的诸多挑战。

为了保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自由原则:电子商务法明确各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2. 自愿原则:电子商务的交易、合同等各个环节应该是自愿的,各方根据自身意愿达成协议并履行义务。

3. 公平诚实原则:电子商务交易需要遵循公平、诚实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

4. 用户隐私保护原则: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者泄露用户信息。

5. 网络监管原则:电子商务法规范了网络交易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网络安全管理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网络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身份认证: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确保用户的真实身份,减少虚假交易的发生。

2. 数据安全保护:电子商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密用户个人信息,防止数据泄露。

3. 交易安全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交易环节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诚实,防止虚假广告、欺诈等行为。

4. 安全审计与风险评估:电子商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及网络安全管理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为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并加强了网络安全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律规定了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安全监管机制等重要内容,加强了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并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网络行为自律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合作共赢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存在欺诈、强迫或者操纵等不正当手段。

网络行为自律原则要求网络交易主体自觉维护网络交易的诚信、公平和规范,遵循网络道德和商业道德。

权利平衡原则强调消费者与电商、电商与平台之间权利的平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作共赢原则要求各方面用户与电商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实现利益共享。

二、电子商务的经营规范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信息公示、信用评价、防止虚假宣传等方面。

首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将相关信息公示在平台上。

其次,电商平台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许可,开展合规经营。

另外,电商平台要求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促进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针对虚假宣传问题,法律要求电商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商品和服务真实性、合格性的检查制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电商平台和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泄露或者销售个人信息。

另外,电商平台和经营者应当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未妨碍自动化处理的可信和可靠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合同,电商平台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

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

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

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

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

[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法律适用原则: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各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反国家法律的电子商务活动。

2. 平等自由原则: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歧视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诚实信用原则: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讲求诚实信用,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4. 知情同意原则: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需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垃圾邮件、短信等滥发行为。

5. 功能相分离原则: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功能,应当做到相分离,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6. 争议解决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法性;2. 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运营和管理;3. 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4. 电子支付的规范和监管;5.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6.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7.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

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

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电子商务践行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法律上,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其签订、存储、证明和履行等方面都存在着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1. 电子合同的签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自由意思原则”和“同意和认可原则”,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表示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并且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

2. 电子合同的存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存储应当采取永久保存的方式,并且对签订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

3. 电子合同的证明:电子合同的证明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具备电子签名、时间戳、可追溯等要求。

4. 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出现履行纠纷时,应当通过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

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

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

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

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

[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 普适原则: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涉及跨境交易。

3.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禁止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信用原则:鼓励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评价和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优惠原则: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村电商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减免税等优惠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普惠性。

6.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7. 隐私保护原则: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旨在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各方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9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9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9章第9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1节电子商务基本原则1.1 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现代通信技术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1.2 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自由选择、诚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2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2.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指在互联网上经营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要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

2.3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确保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平竞争。

第3节电子商务合同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方式等。

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程序:提供商品信息、确认订单、支付款项、发货等。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和证明: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应用、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4节电子商务商品4.1 电子商务商品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上销售的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

4.2 电子商务商品的质量保障:质量标准的规定、退货和维修服务的提供。

4.3 电子商务商品的广告宣传:信息真实、广告宣传的限制和监管。

第5节电子支付5.1 电子支付的定义:通过网络或其他电子手段进行货币交换的行为。

5.2 电子支付的方式:线上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

5.3 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支付密码、支付通道的安全措施和监管。

第6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6.1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6.2 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商标注册、域名侵权的处理和维权措施。

6.3 数据资产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

第7节电子商务争议解决7.1 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仲裁、诉讼等。

7.2 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机构:电子商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

7.3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程序:调解申请、仲裁程序、法院诉讼程序。

第8节电子商务监管和处罚8.1 电子商务监管机构的职责: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提供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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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

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

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

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

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

[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

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

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

《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

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

[4]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

[5]媒介中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进行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予优势而歧视另一个。

”[6]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相等原则不仅仅限于媒介上的区别而采纳的原则,该原则贯穿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整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等。

“功能相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6}.本文基本上赞同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并非等同于或包含于“功能等同原则”,实际上,二者侧重点并不相同。

前者侧重于确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后者则强调通过“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子商务时所产生的法律障碍。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其原因在于:首先,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崭新的事务,但是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便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没有必要对于我们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进行根本重建或者创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还在不断发展,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对于新的技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过时的危险,而且可能会阻碍新的技术的发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很快得到共识,成为共同的规则,从而解决跨国交易产生潜在的障碍和不确定性{6}44.5.程序性原则(procedur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

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清除法律障碍或者明确关系,是如何将实体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这便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更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

《示范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有利于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应当指出,《示范法》所考虑的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技术,除引起在实施条例中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之外,还可能引起在《示范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寻求答案的一些法律问题{6}47.6.协调性原则(harmonization principle)。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3}32.一些学者主张的国际协调性原则应为协调性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该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该更加注意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立法时更应该注重促进电子商务法国际化{6}58.7.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

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有4条),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

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

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1}39.8.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7}.9.开放原则(open principle)。

该原则也被称为开放、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态度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

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取了开放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采取开放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3}321.如果说中立原则旨在实现公平价值,那么开放、兼容原则反映的则是效率价值的要求{2}261.10.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

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比较低,更应当通过立法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人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3}322.二、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毋庸质疑,上述所列十项“原则”不可能都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不是基本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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