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目录1 总则 1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 居住用地154 公共设施215 工业用地306 仓储用地327 城市绿地34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37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37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39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4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43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4612 交通设施4613 给水工程5214 排水工程5515 电力工程5916 通信工程6317 燃气工程66 第四部分其它设施6918 环境卫生69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72附录A 名词解释79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83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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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72号1994年3月24日)各有关设计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设计与管理工作,提高详细规划的设计水平,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城市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在详细规划的设计、呈报等环节上普遍存在的深度不够,呈批的规划文件不规范,图纸杂乱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现通知如下。
望各有关设计单位在编制、呈报详细规划工作时严格执行。
一、我市详细规划的层次及工作内容我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简称修规)两个层次。
(一)控规应依据所在分区的分区规划进行编制,并根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分区规划的目标。
控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1、划分功能小区并对每块土地编号;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及用途;3、控制容积率(毛容积率);4、确定居住人口规模;5、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及配套要求(包括分区级、居住区级);6、主要道路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公共停车场、站的位置及面积;7、给排水及防洪、电力电讯、园林绿化等各项市政专项规划;8、竖向规划。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性质、规模、主要道路网等要求进行编制。
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模式、建设标准、环境设计、城市街景及建筑空间效果等因素,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目标,修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1、对规划小区内的每块土地编号及标明用途;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居住人口、建筑高度的限制;3、标明道路的宽度、标高、转弯半径及隧道、天桥的位置及标局;4、区内外的交通组织,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出入口,汽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及公交车站的布置形式;5、道路及土地平整要求,现状和设计标高;6、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各项市政设计;7、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及规模;8、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城市建筑小品,绿地设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法定图则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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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八月编制说明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
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
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
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
此外,通过次区域规划的设立,可以简化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及修订的程序,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变化作出快速反应,避免因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而造成规划滞后。
法定图则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的重大改革,通过地方规划立法,将规划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直接的控制和规范化的管理。
图1:深圳市城市规划体系框图全市性/策略性区域性地方性三.工作基本思路本规定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实施,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各层次规划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明确各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总体规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直接依据的国民经济计划已更多地偏重于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而对城市建设和指令性目标也趋向弱化,这将使城市宏观发展策略的研究变得愈来愈重要,这一趋势在国外发达国家得到充分体现,其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强调对土地用途的具体安排,而是趋向一种概念性规划,着重城市发展的趋势、策略、构架及产业、生产力、大型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
因此,在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为符合《规划法》的要求,同时又能吸取国外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全市总体规划除基本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外,增加了城市发展策略作为全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重点是建立城市发展的全局性策略、目标和整体规划布局结构。
2.次区域规划次区域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环节,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尚处于摸索与完善阶段。
本次研究针对两方面具代表性的意见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1)按照传统的规划思路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技术性深化和递进;(方案2)与城市发展策略相对应,重点在总体规划所制定的宏观目标和策略的基础上建立各子系统之间的操作性协调机制和规划行动纲领。
3.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规划控制开始从定性逐步走向定量。
如果说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均是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发展进行结构性控制,那么分区规划则开始着重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和控制。
对上层次而言,它要将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所确定的原则性前提转化为具体的土地利用布局安排;对下层次,分区规划应当为法定图则的制定提供明确的定量指标。
本次研究以《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分区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为基础,重点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1)分区土地用途与开发强度的控制;(2)对分区内规划标准分区的各片区(法定图则编制的最小单元)的规划控制;(3)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数量、布局和定位。
4.法定图则深圳规划体系中法定图则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借鉴了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其基本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为技术支撑文件,在编制与审批程序上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规划立法程序,最终成果的内容与表达更简洁、严谨、明确、操作性强,作为政府依法进行规划管理的主要工具。
在市场条件下,开发者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绿化、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配套项目往往受到忽视。
因此,法定图则的编制除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外,重点强化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以及对城市环境的改善,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实现。
5.详细蓝图详细蓝图作为城市建设的内部管理图则,除按照法定图则所确定的控制指标对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外,着重对建筑群体布局、公共空间设计、交通组织、公共界面处理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出设计指导。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1.规划期限问题《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分区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
根据该要求,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均应与总体规划一致。
由于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周期较长,如严格按照程序来编制,到分区规划时往往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期限只剩下1-2年,再按此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失去意义。
此外,目前的法定图则编制是按最终的功能和容量来安排的,在人口规模和开发强度的控制上与上层次规划控制的规划期内的规模与强度脱节。
建议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远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次区域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分区规划期限远期与总体规划一致,近期为三到五年;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不需规划期限,但需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2.各层次规划范围的确定《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对各层次规划的适合规模没作明确规定,深圳目前采取的方式基本为:总体规划——全市域;次区域规划——特区、宝安、龙岗;分区规划——特区内为各区,特区外为功能组团;法定图则——特区内为片区或街坊,特区外为镇;详细蓝图——街坊或地块。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特区与行政区划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管理脱节,单独编制次区域规划缺乏可操作性;②特区内各区及特区外的功能组团规模较大,编制分区规划时不得不兼顾区域发展的整体策略及具体的规划控制要求,往往许多非本层次规划解决的问题要在本层次规划中进行深入研究,工作量巨大,编制周期长,同时也影响规划成果的深度;③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结合正在进行的《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工作,明确各层次规划编制的范围(或标准),具体方案为:总体规划——全市域;次区域规划——各区;分区规划——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50个大区为单位,特区内基本为街道办(15-20平方公里左右),特区外基本为为镇(50-100平方公里左右);法定图则——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一级街坊为单位,规模一般在2-5平方公里左右;详细蓝图——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二级街坊为单位,规模一般在40-50公顷左右。
第一章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1.0.3本规定是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他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发展策略。
1.0.5城市发展策略和总体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授权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对各层次规划的重大调整,均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0.6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1.0.7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0.8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1.0.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1.0.10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组成。
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风玫瑰、绘制时间、和编制单位名称。
附件:包括现状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及专题研究报告,现状资料汇编主要为现状各方面调查资料的汇总,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专题研究报告主要为针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深入分析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2.1城市发展策略2.1.1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制定城市发展策略指导总体规划的编制。
2.1.2城市发展策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预测城市发展趋势,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及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2.1.3城市发展策略的主要内容2.1.3.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预测其发展趋势,原则确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目标。
2.1.3.2研究区域社会经济地理环境,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