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处罚措施
学生
导师
教职工
(指非前述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导师的教职工)
抄袭
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3)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无关
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2)责令1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在满足答辩要求后,重新答辩申请学位;逾期未答辩者,取消学位。
(2)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论文/著作为申请学位答辩资格支撑材料,但不是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1)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2)同上(2)。
(1)通讯作者:
C.参与剽窃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教师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2)合作作者。视责任大小,予以警告处分,1-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招研究生3-5年。
(3)非作者。未在该发表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中署名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进行批评教育。
(1)通讯作者:
A.同上(1)A。
B.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进行批评教育,1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停招研究生1年。
C.同上(1)C。
(2)合作作者。同上(2)。
(3)非作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免予处罚。
同上。
(1)通讯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需要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基层学术
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裁决。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给予退学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九条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校期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和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同时追究导师监管责任。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导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自被停止招生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该导师不得提出重新招收研究生的申请。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一次。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文件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