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出国(境)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外出人员需提前向所在机构或单位提出出国(境)申请。
2. 所在机构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3.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以及进行面试或考核等环节。
4. 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需要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管理要求
1.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遵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确保个人安全,购买合适的保险,并随身携带重要文件和联系方式。
3.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履行所在机构或单位委托的任务,并按期归国(境)。
4.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如实报告行程变更和紧急情况,并与所在机构或单位保持及时沟通。
五、责任和处罚
1.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个人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个人承担。
2.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委托单位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3. 出国(境)外出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委托、暂停出国(境)资格等。
六、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所在机构或单位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请遵守相关要求并合理行使出国(境)权益。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加强出访团组的组织和领导,增强出访团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出访团组的学术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三、组织领导1、出访团组的组织领导由校领导负责;2、由出访教师以所带专业为单位,组成出访团组,明确组长,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3、校领导应当认真审查出访团组的组成情况、预算情况、行程计划等情况,并签署出访许可证;4、出访团组在出访之前,应当进行政治、工作、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确保能够熟悉和了解访问地的信息和文化,提前进行商务和学术交流,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能够圆满完成。
四、任务分工1、我校的出访任务由校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和教师的专业背景来确定;2、出访团组成员应当熟悉出访团组的任务,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出访的各项准备;3、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各类学术会议,在学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4、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经济交流,积极开展商务活动,推介我校的学科和人才;5、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公开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团组成员的考核和评价1、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应当依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目标,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激励,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完成情况得到衡量;2、我校将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六、经费管理1、出访团组应当制定详实的预算和财务报告,所有支(付)出、收(入)款、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2、由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经费的详细使用细则和实施办法,推行预算管理、专项审批、跟踪监测等措施,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确保出访团组的经费安全和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校领导联系。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外交部授权,我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本公司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外交部和大连市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临时出国审批程序1.1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访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1.2 由拟出国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出国(境)人员申请表》1份(附邀请函及译文),部门专办人员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1.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1.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1.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1.7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持有关手续到市外事办公室出国审批处登记确认。
2. 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如派遣公司人员赴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赴国外长期工作以及跨单位组团,需要报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2.1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国(境)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2 根据出访国别,由拟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关于派员赴XX国家(地区)考察的请示》,说明邀请单位名称、出访人员单位、人数、出访日期、国别及停留的城市、具体的出访目的及任务、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来源等内容,并同时提供:(1)出国人员名单2份;(2)邀请函及译文1份;(3)洽谈内容及日程1份;(4)如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函1份;(5)如有55周岁以上出访人员,应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1份。
部门专办员、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2.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2.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报市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审批并下达批件。
如出国(境)团组中含市管干部,需提前报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照以上程序填报有关资料,报市外事办公室,经市外办主任、市长、市委领导审批后由外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形势和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第一条派出原则1.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按照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人员;2.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学习,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3.学校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培养需要,要有利于追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4.学校鼓励教师出国(境)讲学、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第二条出国(境)申请1.凡在校服务期满、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供的资金资助,由学校派出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2.对于符合公派条件而没有被公派项目录取的人员,人事处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参照公派有关做法,鼓励教师通过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3.教师出国(境)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学校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以及、省、校际交流计划,受理教师申请材料;4.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争取国(境)夕卜经费资助,或通过个人负担境外开支、部门支付国内旅费、学校负担国际机票的办法,积极出国(境)短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派出程序L所有计划出国(境)人员,必须在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2.申请公派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做访问学者或者合作科研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3.申请三个月以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工作、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的人员,申请人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4.学校根据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需要,执行出国(境)访问、培训、校际交流、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任务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6.各类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人员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准许离校手续;7.各类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谈话, 使其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情及有关纪律。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一)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0日。
(三)凡拟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应按审批表要求到有关部门交清所有欠费,偿还所有贷款,归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学生本人持学校审批表、缴款单,可办理再读证明、户口证明、学生成绩证明单等。
(四)已被国外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担保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附正式的汉译文本),经所在学院审查、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到XX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手续,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转回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五)凡一年内未成行并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注销《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等原件,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条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一)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家长担保,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
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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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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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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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
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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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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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工作考核是指本行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立项方案设立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对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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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精心整理
附件2 精心整理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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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其他未列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总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出具单位意见。
第八条因私赴港、澳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四章待遇和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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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假期及待遇
因私出国(境)期间假期及待遇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私出国(境)纪律
(一)员工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严格保守国家和本行机密;不得以本行员工身份参加任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
护照,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对违反出国(境)护照管理规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上缴或拒不交出所持有效护照,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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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管理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一)员工申请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或定居,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已签订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审查中若发现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编造虚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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