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学校预警信息上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警信息的分类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干旱等。
2.事故灾难: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品安全、饮用水污染等。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校园欺凌、网络谣言等。
5.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预警信息的上报程序1.发现预警信息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3.校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4.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确定预警信息的级别,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预警信息上报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信息的处理1.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3.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五、责任与奖惩1.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高度重视预警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准确。
2.对在预警信息上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因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擅自处置等导致学校安全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预警预报信息管理的单位。
三、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及时准确,确保实效;4. 安全保密,依法管理。
四、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内容1. 预警预报信息收集与整理(1)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收集网络,广泛收集各类预警预报信息;(2)对收集到的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1)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的性质和紧急程度,确定发布渠道和方式;(2)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3)加强预警预报信息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 预警预报信息处置与应对(1)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2)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3)对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调整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五、预警预报信息管理职责1.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部门负责:(1)组织制定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收集、发布、传播和处置工作机制;(3)对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和跟踪管理;(4)组织开展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培训。
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负责:(1)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落实预警预报信息管理职责;(2)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3)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预警预报信息知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预警预报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2篇)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一、概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重要预警信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范本旨在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内容要求和权责分工,确保预警信息的有效传达和及时响应。
二、预警信息发布主体1. 预警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核实、发布等工作的机构,包括公安、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
2. 预警信息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行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发布前要明确接收单位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三、预警信息发布流程1. 预警信息收集和核实:预警发布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集与预警相关的信息,经过核实确认有效性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 预警信息评估: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判断预警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发布的意义和必要性。
3. 预警信息编制:将经评估确认的预警信息进行编制,确保内容准确、简明扼要,包括预警类型、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受影响区域、警示内容等要素。
4. 预警信息发布:将编制完成的预警信息通过通信手段向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发送,包括传真、手机短信、邮件等,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到达。
5. 预警信息接收和确认:接收单位应及时查收、确认接收到的预警信息,并进行相应记录。
如接收单位未能及时确认,预警发布单位应进行电话等方式的跟进确认。
6. 预警信息传达和响应:接收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传达给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确保有效减轻和避免不利后果。
7. 预警信息归档和评估:预警发布单位需将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改进预警工作。
四、预警信息发布内容要求1. 准确性:预警信息发布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发布虚假、夸大等不实信息。
2. 及时性:预警信息发布应及时完成,确保信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传达到接收单位。
3. 简明扼要:预警信息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确保接收单位能够快速理解和采取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醒和引导广大群众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是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机构,负责汇总、分析和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立有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负责对接信息来源,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建立科学、严谨的分析评估流程,确保发布的预警信息准确、真实、及时。
三、信息采集与分析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有关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及时收集、汇总各类预警信息,分类并进行初步分析。
3. 对于重要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度分析,提炼核心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四、预警信息发布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准确把握信息发布时机,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给公众。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选择合适的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预警内容、预警等级、行动建议等必要信息,以便公众能够有效应对。
五、信息更新与追踪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获取信息反馈和应对情况。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根据情况随时更新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有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随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发布补充预警信息。
六、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解读与解释人员,负责对外解读与解释预警信息,阐明其含义和影响。
2. 预警信息的解读与解释应科学、客观,避免夸大和误导。
3. 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应及时进行,确保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应对。
七、信息保密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2.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滥用预警信息。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告警的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科学、准确、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能源、环境、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隐瞒、篡改、扩大或恶意化处理预警信息。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立足于公众安全需求,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和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准确传达。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从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警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确保信息的快速、准确传达。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公众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接收。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和评估,确定预警信息的等级和发布范围。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发布流程,包括信息的整理、审核、编制、发布和监测等环节。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格式,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效果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和改进意见。
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保密和纪律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非相关人员严格保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是一种规范和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要求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群众,以便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事件。
具体来说,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信息的统一、权威性。
2. 发布渠道: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以便覆盖到更多的人群。
3. 信息内容:明确预警信息应包含的内容,如事件类型、地点、时间、级别、影响范围、预防措施等,以便接收者能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4. 发布程序: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包括信息的搜集、核实、评估、编制、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 发布对象:明确预警信息应该发布给哪些机构和人员,如相关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6. 监管和评估:明确对预警信息发布过程进行监管和评估的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及时进行改进。
通过建立和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可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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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达到三级预警信
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州信息化办公室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
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县(市、区)应急办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后将内容报市应急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办代表政府根据灾情情况指令辖区内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根据需要在《梅州日报》、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梅州电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及梅州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声屏等播发,任何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指令后,都必须按要求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平时建立联络人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后,联络人敦促所在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物业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负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搞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本级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电视、广播、报社、电信、移动等单位要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方案,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对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不实信息或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