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2024年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大于常压的压力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锅炉、气瓶等。
第三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统一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四条国家设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运行、检验、检测和报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管理第七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制造能力,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踪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输和安装等全过程。
第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改管理第十二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改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且经过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装技术能力,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岗位的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改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进行作业,确保安装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改单位应当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单位及岗位人员职责,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我矿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0.1MPa 及以上压力的各类气罐)、压力管道(0.1MPa 及以上各类输气管道)、电梯、起重机械(0.5t 的升降机或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厂内专用汽车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室(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管理的总体牵头工作,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事故追查分析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全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图;(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和安全技术档案;(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五条对于新到特种设备,应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机电管理室(必要时使用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供应厂商必须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单位领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向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与维护,防止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其它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另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定义第五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第六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公司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一般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特种设备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以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设备管理部(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制定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重大方案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归口管理。
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注册登记、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的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取换证及正常维护、修理改造、检验等技术管理。
第四条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特种设备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协助生产部共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
第六条材料供应部:负责特种设备的供方评定、采购管理。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负责属地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主要有:一、锅炉:包括固定式承压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二、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三、气瓶:包括液化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氩气瓶等;四、起重设备:包括各式起重机;五、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吊车等;六、安全附件:包括锅炉安全附件、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油罐安全附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供方评定与采购材料供应部组织各专业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供方进行评定、选择,并负责采购。
第十条气瓶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使用合格的气瓶,并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起重设备的安装及修理(改造)(一)在签订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合同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携带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营业执照及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经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备案。
由安装修理单位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二)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在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竣工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生产技术部。
由生产技术部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检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8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章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二)电梯操作人员;(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四)客运索道操作人员;(五)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特种设备操作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二)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由国家认可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章操作授权与监督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授权管理,确保每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操作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档案,记录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授权和操作经历等信息。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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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
4、承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
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8、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6)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7)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9、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公路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公路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项目物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8)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9)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公路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10)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10、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