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
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工作浅议

程项 目从 源头上加 大项 日成本 、质量控制 的力度 。二
算 ,也 以每月 电脑 计量的混凝土方量做参考 。超 出损 耗范 围,迅速查找原因 ,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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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能获得优 惠 的情况下 ,采用预付材料款 方式 .2 2 结算 。如 水泥 采用 预 付款结 算 方式 ,价 格可 以便 宜
2 施 工项 目物 资 管 理 的 主 要 工 作 思 路 21 在 物 资 采 购 方 面 ,针 对 采 购 物 资 的 数 量 、 价 值 .
后对铁路施 工项 目材料 采购 、验 收等 工作的影 响, 提
出 了施 工 项 目词 :铁路
建设项 目 物资管理
减水剂 、粉煤灰 、土工材料等 。项 目所需材料招标采
购 主 要 分 为 两 大 块 :一 是 由业 主 牵 头 组 织 的 招 标 采 购 ,约 占招 标 采 购 总 额 的 6 %。 其 中 。钢 材 约 占其 总 1 额 的 6 % ,水泥 约 占其 总额 的 7 % ;二 是 由项 目部 自 3 8
1 铁 建 设 ( 0 6)2 7号 文 件 下 发 后 对 铁 路 施 工 项 20 1
目材 料 采购 、验 收 等 工 作 的 影 响 20 0 6年 5月 ,铁 道 部 下 发 了 《 路 建 设 项 目物 铁
资设备 管理办法》 ,即铁建设 (0 6 3号文 件 ,主 2 0 )8 要 的工作思路 是 :规范 管理 、加 强监督 、分工 明确 、 职责分 明。提 出了甲供 物资设备 、 甲控物资设备 、 自 购物资设备 的概念 ,明确规 定了 甲供物资设备 、甲控 物资设备单项合 同估算价招 标采购金额标准及在铁道 部工程交易机构 、二级交 易机构 招标的范 围,强调建 设 、工程承包 、监理单位加 强对建设 工程 物资设 备的 管理 ,铁道部对建设工程 物资设 备管理实施监督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场开放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
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两类;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
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 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 号)。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部管物资管理第九条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1.设立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履行自购物资设备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3.按规定编报甲供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技术要求;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接运、检验、验收、仓储、保管、分发使用等工作。
2.施工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需求计划,包括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及说明,明确单项工程或具体工点需求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并对其准确性负责;需求计划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监理、。。。部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未依据施工图或未签字盖章齐全的需求计划将不予受理;需求计划应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物资设备生产周期、适量库存及运输、季节性气候等因素影响;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提报甲供物资需求计划影响施工的,或因计划失误导致物资设备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自购物资实行“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报送重要自购物资采购合同执行台账。
验工计价管理规定

验⼯计价管理规定⼤西铁路客运专线⼯程建设验⼯计价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投资管理,规范验⼯计价⾏为,维护合同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掌握⼯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合理、有效地使⽤建设资⾦,确保⼤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程验⼯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条验⼯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中⼯程施⼯、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建设管理费⽤开⽀中已完成的合格项⽬或⼯作,进⾏验⼯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新建铁路⼤同⾄西安客运专线建设项⽬的验⼯计价⼯作。
本项⽬完成的所有投资都要进⾏验⼯计价。
建筑安装⼯程、设备⼯器具、征地拆迁和其他费⽤等均须通过验⼯计价来确认已完⼯程数量和计算价款;勘察设计费、⼯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须通过验⼯计价来确认已完⼯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有效⽀付凭证进⾏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计价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验⼯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验⼯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程数量或⼯作内容进⾏验⼯计价,验⼯计价⼯作按先验⼯、后计价的原则进⾏,真实反映⼯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禁⽌虚假验⼯计价。
严格依据合同验⼯计价。
⼤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必须依据合同验⼯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计价。
第五条验⼯计价的依据(⼀)依法签订的⼯程施⼯、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三)经批准的开⼯报告;(四)公司批准的施⼯组织设计;(五)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六)经审核合格的施⼯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七)合同约定的⼯程或⼯作质量合格的证明⽂件。
南京动车组运用所设备采购招标再公告

南京动车组运用所设备采购招标再公告南京动车组运用所设备采购02、03、04、05、09、10、11、12、13、14、15、16、23、24,共14个包件,因购买标书不够三家,现需进行二次招标,公告如下:一、招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3.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4.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5.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7.《关于南京动车运用所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880号)8.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通知(编号:2009-560)9.《关于南京动车运用所招标关键设备技术条件的批复》(运装管验电〔2009〕3267号)10.《关于南京动车组运用所甲供设备招标计划的批复》(上局招办〔2009〕181号)11.国家及铁道部其他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法规和文件。
12.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文件。
二、招标范围及包件划分本次重新招标物资及各包件数量、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见招标公告附表三、招标方式1.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相关信息招标人将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网站及铁道部交易中心规定媒体上予以公开发布。
2.投标人对所投标包件一包一投。
①一个制造工厂对同一包件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②不允许同一制造工厂和其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资金来源铁路建设资金和自筹资金。
五、招标主要日程安排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09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14日。
中国铁建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建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股份公司发展的要求,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充分发挥中国铁建品牌效应和集团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提高股份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系统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分两级进行:Ⅰ级招标负责选择合作供应商,商定优惠幅度。
Ⅱ级招标负责在《中国铁建物资合作供应商名册》内进行物资采购招标以及《中国铁建集中招标采购物资目录》之外的,合作供应商覆盖地域范围之外的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条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建立两级招标机构:Ⅰ级招标机构即股份公司物资招标机构。
Ⅱ级招标机构即各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物资招标机构。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招标工作机构,专人负责,确定工作流程,明确职责,确保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对《中国铁建集中招标采购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股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钢材、水泥、钢绞线、锚具、防水材料、土工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投资、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物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须将建设单位有关文件报Ⅰ级招标机构备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成立物资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资工作的副总裁担任,成员由设备物资、科技设计、经营计划、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监督、财务、法律合规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下设办公室,其职能工作由设备物资部履行。
第八条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部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股份公司系统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Ⅰ级招标工作;3、负责组织建立中国铁建物资招标网;4、负责公布《中国铁建集中招标采购物资目录》;5、负责选定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各类物资的合作供应商,公布《中国铁建物资合作供应商名册》;6、组织开展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7、协调股份公司系统内部物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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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两类(建管物资);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
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部管物资管理第九条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
由专业物资代理公司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办的职责一、拟定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建议;二、拟定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要求,拟定部管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三、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四、组织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供货计划和招标计划、招标文件;五、组织建设单位报送招标计划;对物资设备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报送评标报告;六、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合同;七、组织协调部管物资设备供应工作,负责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八、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九、提出合格物资设备生产商目录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十、预测部管物资的需求,对特殊物资设备,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期签订采购意向协议,待建设单位明确后组织建设单位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职责一、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供应的服务合同;二、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三、参与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供货计划、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上报招标计划;四、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五、组织验收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的部管物资;六、支付部管物资的货款;七、调配、管理本项目的部管物资;八、参与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的考核;九、组织本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承办以下工作:一、准确掌握并向物资管理办提供供应商分布、产品及技术发展等市场信息,协助物资管理办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二、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清单和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四、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五、按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承办招标工作;六、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七、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八、物资管理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物资设备服务需要的资格或资质;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物资设备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三章部管物资招标第十六条部管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进口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物资设备采购周期,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部管物资的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
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物资管理办确定。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经物资管理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部分部管物资可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物资代理公司汇总建设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报物资管理办审查,并根据审查后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将审查后的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市场调查,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招标时间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督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办应将物资设备采购价格报送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部管物资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报告。
第四章部管物资供应第二十六条部管物资的供应,包括生产过程监控、督促供货、质量追踪等工作,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后的采购计划和供货合同,编制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经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有权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物资管理办指导下,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跟踪物资设备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驻厂监造,督促物资设备供应商按时完成物资设备生产。
第三十条物资代理公司应督促物资设备生产商按时将物资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通报物资设备生产和发货情况,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接收和验货。
第三十一条物资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物资代理公司解决。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做好部管物资的接收、分配、调配等管理工作,避免影响施工或造成损失。
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施工或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提前招标或其他原因确需进行仓储的物资设备,由物资管理办商建设单位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报告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
由于不及时报告产生的问题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依法采购、供应和调配。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依法招标采购,除铁道部批准外,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物资设备招标。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物资设备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六章质量监控第四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包、非法分包生产。
第四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督促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驻厂监造的物资设备,物资代理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物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物资设备出厂时,应附监造确认记录。
第四十三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强化运输环节质量控制,根据物资设备接运工作的需要,指导物资设备包装和运输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进行抽样,送交经国家计量认证或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十五条物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四十六条物资代理公司在收到物资设备问题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协调供货方处理质量问题;对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七章生产商管理第四十七条铁道部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鼓励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参与铁路建设,为物资设备供应商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参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铁路甲供物资设备合格生产商(简称合格生产商)目录的,才能参与铁路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九条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
物资管理办通过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将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凡依法经行政许可方可生产的物资设备,被许可企业即为合格生产商,采购这类物资设备只能在已获许可的企业范围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