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本规范旨在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
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XXX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XXX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雄黄、轻 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生川乌、生草 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甘遂、生藤黄、洋金花、闹羊花、 雪上一枝蒿、斑蝥、青娘虫、红娘虫、蟾酥、 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千金子、生天仙子
处方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3、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 的留样不一致的。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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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伍禁忌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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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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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一、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1. 处方书页头规定:写明中医药医师签字、日期,有必要时还要注明诊断及处方依据。
2. 处方书写颜色规定:处方书要求使用定型笔或自备笔写,可使用黑、红、蓝等颜色,但使不同药名相邻时,不宜密密排列,以免拼写混乱,易错,而影响通替用药。
3. 每味药名按规定格式书写:中药有准确的名称,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注册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正式的药名,不得乱改、拼写、分隔书写药名,不得用新药、缩写、口头药名、药名缩写等代替正式药名,不得多个药直接拼写,应一个一个地书写。
4. 每种药指定用量书写:应按中医诊断结果,定量书写处方中每种药物使用用量,如重量、颗粒等规定,如采用剂量计算,也要清楚地说明计算方法。
5. 处方注释:处方中应清楚注明:药方名称、病症的诊断及疗效说明,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6. 与现代药物联用时:如现代药物联用,各种药物及用量应明确书写各种药物及用量,以及用量、用法等。
二、处方书写范例
处方名称:清热消炎方
一次用量
黄芩 9克山药 6克甘草 6克
二次用量
黄柏 9克白术 6克半夏 6克
合计:黄芩 9克山药 6克甘草 6克黄柏 9克白术 6克半夏 6克
煎法:将上述药物共共研末,加入足量的清水内,先以大火煮开,然后转小火慢煎四十分钟,再过滤服用。
用药说明:口服,一次量兑水18克,煎服;一日2次,每次9克,共3剂。
诊断及处方依据:皮证:发热,伴有口渴,小便数。
治疗:清热,消炎。
中药处方格式_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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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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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单张处方药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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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单次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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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单次剂量 •给药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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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处方式样 •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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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与用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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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处方
•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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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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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 两次空腹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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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 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 求的项目。 ❖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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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 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 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 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 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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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 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 、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 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中药饮片处方举例??????中成药处方举例?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医院 文档

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关于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基础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禁忌的原则,现制定书写规范如下:一、中药处方内容填写完整性:1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2处方正文:包括病名和证候,填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3处方后记:在处方下方印有医师签字处(注:必须是职称符合规定医师的手写签字),药师调配及发药人员签字,药费,日期各级人员应填写清楚。
二、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①中药饮片处方应写清每味药的剂量,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比数字书写,用以克(g)为单位,“g”紧随数值后。
②诊断应当体现辨证论治,药物组成要符合“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③用法(包括口服、熏洗、灌肠等),写清用药剂数,用药次数。
④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等)⑤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如川贝母、怀牛膝、浙贝母、炙甘草、炙黄芪、炙枇杷叶等。
⑥整张处方每行两味药,药味数按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⑦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开方医师应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⑧需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具毒麻处方。
三、中成药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①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②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③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④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用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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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