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学务管理为中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范围为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复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了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证件、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方面的审核和登记;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实行网上查询和双向转移学籍;学生复学时,应做好复学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审核和学籍销号等管理措施。
四、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该规定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五、附则
该规定最后还列明了一些相关的附则。
例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资助;学生出现考勤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教育等。
综合而言,《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高中学籍工作管理制度

高中学籍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是指对学生学籍、档案等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包括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学籍审查等内容。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全面强化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学生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籍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绝不得私自篡改学生学籍信息。
第八条对于因违纪、违法等原因,可能影响学籍管理工作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证学籍管理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详细的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学生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奖惩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管理人员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询、录入和修改。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
第十三条对于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未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学生学籍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流程,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审查和调整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合理处理。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阶段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取得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发放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九条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包括各科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均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学生在高中阶段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处分与解除学籍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学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触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学生被解除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籍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我完善和进步。
3.学籍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安全的原则,对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籍管理内容1.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各项信息。
学籍档案应当予以保密,仅限于学生个人和有关部门使用。
2.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因病、家庭原因等,需要中断学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做好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
3.奖惩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实施,奖惩内容应符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从而激励学生进步、规范学生行为。
4.评价管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管理力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学生在学籍异动及奖惩管理等方面有申诉权。
2.学生有事先知悉自己成绩、及时了解学业和选课情况的权利。
3.学生有知情权,保障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引导学生依照规定合法维权。
五、违规事件处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有违规事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规定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部门。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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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
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
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
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第九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根据任课教师、团支部和学生干部意见及学生本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操行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升级、留级、肄业、结业和毕业
第十条: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均可升级。
第十一条:我校实行学生自愿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高中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可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学科最终成绩分为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确定达到高一级水平,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毕业会考及考查学科成绩均合格,准予毕业,交清各项费用,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学科、考查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2、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消的;
第十六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限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五、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技能。
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出操、上课、实习、实验、军训、集会、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禁止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视其累计旷课数和情节,按我校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有特长的学生可获得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及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的态度,依照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个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教育难度大,对他人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
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须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2、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
3、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意外,继续学习困难。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依次报班主任、学生科、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要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转学须在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正当原因,可准予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可办理转入(出)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复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学生,学生科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变更表”上报市教育局。
八、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科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
和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会考成绩表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科永久保存的档案有:新生录取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籍变更表、考籍变更表等。
第三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明,假会考成绩证明、假毕业(结业、肄业)证明、假“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送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