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生命人寿保险知识

第六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 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 资公司。”
•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 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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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准备金的区别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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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 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
– 资本金
• 实收资本(股本)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各项准备金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 长期责任准备金
– 当损失是正相关时,风险集合仍然可以降低风险,但降幅没 有不相关情形下大;
– 完全正相关时,风险集合对于降低风险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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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基本内容
•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 保险与赌博、救济、储蓄存在相似之处,但
区别也是明显的。 •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 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6、经济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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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保险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运作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注重内部治理,辅导机构实现和谐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法定监管机构,重点监督公司财务、运营等方面,并应当设立专项委员会,加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经理层为保险集团公司的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需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经营与风控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注重监测风险,避免其对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谨慎经营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保持充足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注重投资回报和风险的统一,避免因投资而导致的损失或风险。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力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智慧化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经营、遵守道德底线。
第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范文(4篇)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逐级设立各级管理人员职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规划人员编制,保证公司人员的招聘和配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按照公司的业绩目标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员工的薪酬和职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和资金运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按照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自律机制,严禁虚假财务数据和操纵财务报表,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保险代理公司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与奖惩等方面,以实现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组织架构分为:总部、分支机构、部门三级。
第五条总部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经理一名,负责分支机构业务运营。
第七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设立,包括:业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业务部:负责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广、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四)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工作流程应简洁明了,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奖金等。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修订。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保险集团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集团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集团的统筹管理,规范保险集团内部管理秩序,保障保险集团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集团)。
第三条保险集团统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效益最大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保险集团应当设立统筹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集团统筹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保险集团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集团统筹管理策略、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监督、检查和评估保险集团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保险集团应当设立统筹管理部,作为保险集团统筹管理的执行机构。
统筹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保险集团统筹管理策略、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协调解决保险集团内部管理问题。
第三章统筹管理内容第七条保险集团统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源统筹:优化保险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保险集团整体竞争力。
(二)业务统筹:统一规划保险集团业务发展,确保业务协同,防止内部竞争。
(三)风险统筹: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统一风险管理标准,确保保险集团风险可控。
(四)财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五)人力资源管理:统一人力资源政策,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员工素质。
(六)信息化管理:统一信息化建设,提升保险集团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第四章统筹管理流程第八条保险集团统筹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计划制定:统筹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集团发展战略,制定统筹管理计划。
(二)方案审批:统筹管理委员会对子公司提交的统筹管理方案进行审批。
(三)方案实施:子公司根据统筹管理方案组织实施。
(四)监督评估:统筹管理委员会对子公司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改进完善:根据监督评估结果,统筹管理委员会对统筹管理计划和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包括总公司、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机构组成。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各项监督,落实各项纪律,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六条保险公司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层的工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落实公司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发展和长足发展。
第二章董事会第九条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事务,全面监督公司经营。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审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审议公司投资项目、大额融资安排;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安全、稳定、获得平稳发展。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做好内外环境因素分析,提高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落实公司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公司对外合作,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监事会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报告;监督公司管理层工作;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等。
保险团队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团队的管理,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保险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保险团队的管理行为,明确团队职责,强化团队执行力,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二章团队组织架构第四条保险团队由团队长、副团队长、成员组成。
第五条团队长负责全面管理团队,制定团队发展计划,组织团队活动,协调团队内部关系。
第六条副团队长协助团队长工作,负责团队日常事务管理,协助团队长处理团队内部问题。
第七条成员应服从团队长和副团队长的管理,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完成团队任务。
第三章团队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团队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二)积极拓展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收入;(三)维护公司形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四)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凝聚力;(五)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团队任务:(一)制定团队发展规划,明确团队目标;(二)组织团队成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定期召开团队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四)开展团队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五)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
第四章团队管理第十条团队长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团队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二)组织开展团队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三)监督团队成员履行职责,确保业务合规;(四)协调团队内部关系,维护团队和谐;(五)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副团队长协助团队长工作,负责以下事项:(一)协助团队长制定团队管理制度;(二)协助团队长组织开展团队活动;(三)协助团队长监督团队成员履行职责;(四)协助团队长处理团队内部问题;(五)完成团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团队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团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月度考核主要考核团队成员的业务完成情况、服务态度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四条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团队成员的业务收入、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能力和团队建设成果。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运作,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公正、客观、高效,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运营。
2. 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投诉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业务决策。
2.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咨询、评估、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状况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包括:1. 保险标的评估、鉴定、估损、理算。
2. 保险理赔咨询、代理理赔。
3. 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损失调查。
4. 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
第七条业务开展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公估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3. 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 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估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公估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对公估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公估过程公正、客观。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对公估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公司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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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 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 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 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1、股东大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
•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 司的重大事项。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董事会
•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 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 管理;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4、监事会
•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 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 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 理情况。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四、相互保险公司
• 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 的公司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3、经理
•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董事会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 东负责;
• 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 三到九名董事组成。”
•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 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 管理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第六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再保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 义
•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 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 资保险公司。
•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 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占有重要地位。
•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 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二)我国规定
• 以上规定意味着:
1、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 而且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 司的形式;
2、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 形式,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 所突破。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 律特征
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一)基本情况
•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
– 公司制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相互公司等
– 非公司制
• 保险合作社 • 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二)我国规定
• 我国《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 )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
3、经理
•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 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 《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 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4、监事会
• 《保险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说
(一)基本情况 (二)我国规定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一)基本情况
•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 有要求。
• 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 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 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Leabharlann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 义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 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 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 织形式之一。
•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 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 律特征
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
权;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
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 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 织机构
1、股东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1、股东
•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 过股东会行使;
• 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 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 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