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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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教授岗位职责和部分要求

责任教授岗位职责和部分要求

责任教授岗位职责和部分要求一、岗位职责1.负责所管理仪器的分析测试技术指导和技术应用,包括对仪器测试结果提供解析服务;2.负责所管理仪器的功能开发和技术开发;3.进行与所管理仪器相关的科研工作,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仪器相关文章1篇/年(不能与科研岗位所要求的文章互抵);4.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组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5.监督所管理仪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6.每年进行一次讲座,讲授所管理仪器应用方面和设备方面的发展状况;7.负责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和开放使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8.综合考核应达到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合格标准。

9.对仪器组以外的同类仪器进行技术监管,技术监管内容包括:①仪器的购置论证、到货验收和使用等环节进行技术指导;②技术审核各种操作规程、使用记录、各种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③操作人员相关技术培训;④外服务收费标准审核;⑤组织横向技术活动。

二、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公共服务体系”所属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和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仪器每周对外服务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筹经费比例每周至少对外服务天数50%以上2天30%—50% 3天10%—30% 4天0—10% 5天三、责任教授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科技处立项并在国资处备案)用机应支付测样的基本费,详见《北京化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有偿使用服务管理办法》。

使用机时和支付的基本测试费另行记录备查。

五、每年向“大型精密仪器考核评价委员会”汇报本组仪器总体情况和组外技术监管情况,校“大型精密仪器效益考核评价委员会”将对各责任教授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国有资产管理处2004年3月16日。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一、教授岗位任职条件符合附件1《2009年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教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和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授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教授二级岗位:1.在三级教授岗位满1年(或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及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主持国家三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其他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2)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学术成就奖获得者;(3)近五年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三等奖及以上前3名)以及其他同级别奖励获得者;(4)现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现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等负责人;(5)近五年在Science、Nature 等国际公认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 在三级教授岗位任职满5年(或教授岗位上任职满10年),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二:(1)现任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带头人,或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或北京市级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或第一导师身份承担博士研究生指导任务并有全过程培养博士生的经历。

(2)现任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等负责人。

(3)北京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跨世纪优秀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创新团队、创新群体负责人以及其他同级别学术称号获得者。

(4)现任教育部学科评议组成员,或现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5)近五年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或近五年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三等奖及以下前3名)。

(6)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2项。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关于实验教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职责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验教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职责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验教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职责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学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实验专业技术队伍人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员积极性,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设置与职责指导意见。

一、岗位设置指导思想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促进实验教学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实验教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效运转。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加强调控。

从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实验室开展教学和管理实际需要,按不同实验室类型、实验教学人时数、实验室设备配置、实验室管理绩效等情况,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确定岗位总量。

岗位聘任坚持连续性,留足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2.稳定骨干,优化结构。

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专业技术队伍。

3、择优聘用,责酬一致。

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才遴选、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聘岗能高能低、多劳多得的氛围,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紧密结合起来。

4、专兼结合,分类管理。

以满足学校实验教学需求为导向,坚持专职实验教学专业技术人员与兼职实验教学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分类管理,优势互补,互促互进。

三、岗位设置聘用范围全校所有实验教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岗位数量与岗位类别(一)岗位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职实验技术岗位数由学校统筹安排、合理设置。

(二)岗位类别学校专职实验技术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职责实验教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在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学校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2,负责本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实验室内设备设施账、卡、物相符,熟练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特别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做好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行,以满足实验教学要求。

教授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职责
1. 教授课程,负责教授相关学科的课程,包括准备教学大纲、
教材和教学资料,设计教学活动,进行课堂教学和学生作业批改等
工作。

2. 指导学生,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包括学术指导、课外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等,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3. 学术研究,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工作,包括撰写学术论文、参
与科研项目、申请科研资助等,提升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

4. 学科建设,参与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包括制定教学计划、设计新课程、评估教学效果等,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5. 学术服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学
术会议、担任学术期刊编委、评审学术论文等,推动学科发展和学
术交流。

6. 行政管理,履行教学管理和学术管理职责,包括参与学校教
学管理会议、管理教学资源、参与学科评估等,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和学术声誉。

7. 其他职责,根据学校安排,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责任教授制运行细则(试行)

责任教授制运行细则(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制运行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校内各本科专业(教学点)建设和发展领导责任机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和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校试行推动“本科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制”,特制定如下运行细则。

一、总体原则(一)学术与行政互补合作。

坚持专业发展规划的相对独立性,突出学术指导与行政实施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以专业为基本建设单元,在各本科专业(教学点)设置责任教授(点长)岗位,负责专业点(教学点)建设的调研、诊断、规划和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责任教授的参谋和监督作用。

(二)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本科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教授的职权和权益,推进专业发展的重心下移,扩大专业建设自主权,建立健全责任教授岗位考核和问责机制。

(三)个人与集体相互结合。

坚持本科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个人负责与专业所在学部、院系教学委员会共同负责相结合,责任教授作为专业建设规划的直接责任人和参谋长,负责向本专业所在学部、院系教学委员会提供建议和汇报,经学部、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学部、院系党政决策并执行。

在执行中,责任教授注重过程的跟踪评价;任务完成后,责任教授聚焦绩效和成效的考察评估。

责任教授职责有“1+4”项,“1”指的是专业培养方案,“4”指的是调研、诊断、规划和评估四个环节,发现问题无法在本学部、院系层面解决的,有向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报告的责任。

二、岗位设置根据学校本科专业总体布局和实际建设情况,在校内所有招生的本科专业(部分专业进行归并)、公共课程(含研究生)教学点、博雅通识课程(含研究生)教学点,实施本科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点长)制。

三、任职条件(一)在职在岗一线教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带领、指导本专业和相关教学点的教师积极开展专业和相关教学点的建设和教学研讨活动。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教授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一、教授岗位任职条件教授岗位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最高职位之一,担负着重要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教授岗位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关职责,以下是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1. 学历要求:拥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学科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专业知识。

2. 学术成果: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杰出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出版学术专著等。

3. 教学经验: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设高水平的课程并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

4. 师资评价:通过学校或相关机构的师资评价,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和推荐。

5. 学术声誉:在学术界享有良好的声誉,被同行学者广泛认可和尊重。

6. 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能够与其他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效地合作。

7. 学科发展贡献:在学科发展方面有独特的贡献,如组织学术会议、参与学科建设等。

二、教授岗位职责教授岗位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核心职位,担负着重要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以下是教授岗位的职责描述:1. 教学工作:开设高水平的课程,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创新思维。

通过讲授课程、组织讨论、指导实验和毕业论文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2. 科研工作:开展独立的科学研究,深入探索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取得重要的研究成果。

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参与国家级和国际级科研项目,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创新。

3. 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同行学者进行学术合作和交流。

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等,促进学科发展和知识传播。

4. 管理工作:担任学院或学科团队的领导职务,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方案。

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推动教学团队的建设和发展。

5. 社会服务: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服务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参与相关学术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咨询等,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6. 学科建设:参与学科专业的建设和改革,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

关于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意见

关于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意见

关于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意见为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校企合作为基础、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推动我校课程及专业建设,整体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行本科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制度,激励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积极参与课程(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核心课程(群)的认定第一条核心课程(群)实行认定制,主要从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中遴选。

各专业需根据教育部及xx市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关专业规范以及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等因素对每一门课程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率认定各门核心课程。

核心课程(群)应以夯实学生应用基础知识和能力为目标。

核心课程(群)的认定程序具体如下:(一)专业核心课程(群)教授:由各专业责任教授(或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本专业骨干教师共同研讨,依据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建设标准和学科专业发展现状,组织认定4-6门本专业核心课程,并提交专业所属学院认定;(二)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责任教授:由教研室组织认定1-2门核心课程,并提交所属学院认定;(三)学院(部)组织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行业企业专家、校外同行专家等对提交的核心课程(群)进行论证认定;(四)核心课程(群)经专业所属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核心课程(群)一经认定,要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课程(群)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第二条根据课程设置和学生规模情况,每门核心课程(群)设置责任教授一名。

承担教育部“卓越计划”、市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中本、高本贯通教育改革”等改革任务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核心课程(群)教授的数量。

原则上每个专业最多不超过10名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

第三条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可分批进行,条件成熟者优先实施。

暂未开设相关课程的新专业,可遴选一名符合条件的教师暂时负责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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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管
理的实施指导意见
为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校企合作为基础、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推动我校课程及专业建设,整体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行本科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制度,激励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积极参与课程(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核心课程(群)的认定
第一条核心课程(群)实行认定制,主要从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中遴选。

各专业需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关专业规范以及我校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等因素对每一门课程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率认定各门核心课程。

核心课程(群)应以夯实学生应用基础知识和能力为目标。

核心课程(群)的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专业核心课程(群)教授:由各专业责任教授(或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本专业骨干教师共同研讨,依据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建设标准和学科专业发展现状,组织认定4-6门本专业核心课程,并提交专业所属学院认定;
(二)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责任教授:由教研室组织认定1-2门核心课程,并提交所属学院认定;
(三)学院(部)组织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行业企业专家、校外同行专家等对提交的核心课程(群)进行论证认定;
(四)核心课程(群)经专业所属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核心课程(群)一经认定,要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课程(群)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
第二条根据课程设置和学生规模情况,每门核心课程(群)设置责任教授一名。

承担教育部“卓越计划”、市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中本、高本贯通教育改革”等改革任务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核心课程(群)教授的数量。

原则上每个专业最多不超过10名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

第三条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可分批进行,条件成熟者优先实施。

暂未开设相关课程的新专业,可遴选一名符合条件的教师暂时负责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专业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在专业责任教授的协调指导下,以团队形式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责任性强,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第六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治学严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主持过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获得市级及以上教研成果奖。

主持过校级教改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教
研成果奖。

了解国内外本课程的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

第八条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在同行中有较大的影响,得到同行专家认同。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负责课程教学组织工作。

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应全面负责本课程及相关的课程群(含实践环节)建设规划,制定核心课程教学目标,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编写或科学选用教材,实施综合教学评价方法,探索有效的教学模式。

系统完成本课程的教学任务,带头做好示范教学,为核心课程的教学效果负责。

第十条负责核心课程(群)教学团队建设。

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应负责课程团队的建设、教学任务和资源分配、教师教学工作评价。

激励团队教师主动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定期开展教学法活动,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教学基层组织对教学质量的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组织课程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注重教学成果的总结。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水平,保障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章聘任
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候选人。

第十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征求专
业责任教授及教师意见后,集体讨论确定核心课程责任教授的拟聘人选,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实行任期制,聘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五条担任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可作为教师聘任时高聘一级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院应按照相应岗位职责予以绩效考核后发给特别津贴,津贴可由激励计划或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为有利于核心课程(群)教授开展工作,核心课程(群)教授受聘后可由二级学院从“激励计划”经费或相关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学院(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资助细则,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聘期目标进行相应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由专业责任教授组织实施。

每年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年度(聘期)考核表”,并经专业责任教授审核后向学院教学
指导委员会汇报。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责任教授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聘期考核由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合格者,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施细则给予核心课程责任教授相应的津贴或奖励;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向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改进措施;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停发当年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津贴或奖励;聘期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不合格者,取消核心课程(群)责任教授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修订。

若过去的同类规定与本汇编不一致者,以此汇编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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