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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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临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讨论稿)

永临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讨论稿)

永临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讨论稿)永嘉县永临中学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永嘉县教育局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教发〔2010〕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普通高中学校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照上级人事部门核准的我校岗位设置,特制定永嘉县永临中学岗位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行“转作风优环境”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我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良好、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精简增能。

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

(二)严格制度,按岗聘用。

岗位聘用严格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审批结果为依据,认真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严密组织聘用工作。

(三)积极稳妥,合理聘用。

正确把握岗位聘用工作的政策导向,对聘用范围、聘用条件、竞聘办法科学论证,保证聘用方案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合理性,具备长期运作的框架基础,做到积极、稳妥、合理地聘用各类人员。

(四)透明运作,程序规范。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做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透明化、程序规范化。

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保证聘用工作有序进行。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全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统称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实行数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般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

岗位数量按照全省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确定。

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明显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第六条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

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申报条件控制标准。

第七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注重专业技术工作实绩,鼓励创新创造,并向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八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一般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竞争择优产生,数量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1、教师岗位要求( 1)课堂教学中要体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教学原则,有效合理的利用媒体,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每学期必须承担公开课、汇报课的教学任务。

(2)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行新课程研究与探索,以优化课堂结构为核心,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育创新为动力,大力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每学年必须承担一项教研课题,做到有计划、有过程、有成果。

(3)教师必须依照国家编排的课程表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学校日常活动及重大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要遵纪守法、注重师德修养,绝不允许教师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的现象发生。

(4)教师业务考核及专业技术考核以教育教学成绩为依据,对有重大失误者应予以追究责任。

(5)服从学校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务(1)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3、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即小学一级十一级岗位)职责和任务(1)认真履行小学一级教师岗位职责和任务(2)受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优秀,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工作满3年。

(3)任期内考核优秀者,优先晋升。

4、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即小学一级十二级岗位)职责和任务(1)认真履行小学一级教师岗位职责和任务(2)受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优秀,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

三、工勤技能岗位(一)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任务(1)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认真听取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努力为教职工及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多办事。

(3)坚守岗位,不擅自离职,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

(4)认真勤快,以校为家,努力做到口勤、手勤和腿勤。

( 5)严格管理,认真记载,心中有数,以集体为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浙水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水人〔2010〕37号)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决定在厅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范围和原则1、实施范围。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厅属单位所属企业外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2、实施原则。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厅属单位根据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厅岗位设置工作细则(附件1)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3、岗位总量。

厅属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厅属学校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工作程序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各单位根据省《实施办法》、《处理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结合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5)。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人社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除《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外,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岗位总量的确定事业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

但对学校、医院等一些事业发展较快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三、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管理职员等级评聘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管理职员等级评聘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管理职员等级评聘实施办法为适应学院新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管理职员等级评聘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与聘任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属高校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晋升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聘任在管理岗位或辅导员岗位上的人员或双肩挑中层干部。

二、评聘等级及评聘比例学院管理职员等级设管理1级至8级共八个等级,其中最低为管理1级,最高为管理8级。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第七轮管理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管理8级和管理7级职员比例控制在职员总数的6%左右;管理6级和管理5级职员比例控制在职员总数的15%左右;管理4级职员的比例控制在职员总数的40%左右。

三、申报条件(一)管理职员等级申报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能力或技能,热心学院管理工作,爱岗敬业,公正廉洁。

3.尽职尽责,切实履行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

4.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管理5级及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管理职员等级申报具体条件申报管理职员等级,除必须具备管理职员等级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相应等级的申报条件。

1.管理 8级(1)参加工作满30年,且聘在管理6级(原职员等级参照表1对应等级,时间可累计,下同)满10年(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管理6级任职时间可累计)或担任学院中层干部正职满10年,近十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有一年为优秀。

获得厅(校)级及以上先进(荣誉)、院级“三育人”工作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最受师生喜爱的书记等荣誉可视同考核优秀;其它先进(荣誉)经学院成立认定委员会认定后可视同考核优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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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作者:来源:时间:2011-08-19《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3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岗位等级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

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

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第二十一条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杭州、宁波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其他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第二十七条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第二十八条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

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第三十条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岗位任职条件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三条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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