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7 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 二甲苯9015203040禁排1.22.06.9121.8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4酚类11515203040禁排0.120.200.681.20.180.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乙醛15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7 丙烯腈26152030405060禁排0.911.55.1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8 丙烯醛2015203040禁排0.611.03.45.90.92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 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 氯苯类85152030405060708090100禁排0.671.02.95.07.711152127340.921.54.47.61217233241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2 硝基苯类202030405060禁排0.100.340.590.911.3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 氯乙烯65152030405060禁排0.911.55.0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 4 苯并a芘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59×10-30.90×10-31.3×10-30.09×10-30.15×10-30.51×10-30.89×10-31.4×10-32.0×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1 5 非甲烷总烃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2 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 二甲苯70152030401.01.75.9101.5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酚类100304050600.581.01.52.2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乙醛125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 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 丙烯醛16304050602.95.07.711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 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 氯苯类601520304050600.520.872.54.36.69.30.781.33.86.59.9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0 100 2329354412 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 氯乙烯36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14 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0.77×10-3 1.1×10-31.2×10-3 1.7×10-315 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2019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苯、甲苯0.5 mg/m3二甲苯、苯乙烯1.0mg/m3
97
硝基苯
气相色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005mg/m3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1-1995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法GB 6921-86
1μg/ m3
108
降尘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265-94
0.2 t/km2·30d
109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2μg/m3
110
锌
0.3μg/m3
111
铅
0.5μg/m3
112
镉
0.05μg/m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15~14300 mg/m3
84
硫酸盐化速率
碱片-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03mg/100 cm2碱片·d (以SO3计)
85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0.5μg/m3
离子选择电极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1~1000mg/m3
83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
0.007 mg/m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20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锅炉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所做出的限制要求。
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30毫克/立方米。
这些限制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中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锅炉制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制。
例如,对于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针对其特点和排放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种差异化的排放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锅炉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排放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外,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于锅炉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锅炉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锅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整改或淘汰更新,以达到环保要求。
总的来说,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制和运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这也促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投入,推动了我国工业锅炉的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排放标准,共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664—2019代替DB37/664—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达标判定 (6)7实施与监督 (6)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7 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 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 二甲苯9015203040禁排1.22.06.9121.8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4 酚类115152030405060禁排0.120.200.681.21.82.60.180.311.01.82.73.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 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 乙醛15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7 丙烯腈2615203040禁排0.911.55.18.91.42.37.8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50 60 141921298 丙烯醛20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 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 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 氯苯类85152030405060708090100禁排0.671.02.95.07.711152127340.921.54.47.61217233241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2 硝基苯类2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 氯乙烯65152030405060禁排0.911.55.0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 4 苯并a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09×10-30.15×10-30.51×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芘405060 0.59×10-30.90×10-31.3×10-30.89×10-31.4×10-32.0×10-31 5 非甲烷总烃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2 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 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 二甲苯70152030401.01.75.9101.5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 酚类1001520304050600.100.170.581.01.52.20.150.26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 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 乙醛125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 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 丙烯醛16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 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 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 氯苯类601520304050607080901000.520.872.54.36.69.3131823290.781.33.86.59.914202735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2 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 氯乙烯3615203040500.771.34.47.5121.22.06.611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60 16 2514 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1.1×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15 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DB37_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9代替DB37/2376—2013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XXXX-XX-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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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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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
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
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
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
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
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
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
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
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