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且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较以往有所减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4、有关调解衔接机制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突破。目前,虽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法庭法官普遍偏少,很难具体保证一名法官负责一个乡镇的衔接工作,而大多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形成了有名无实的工作局面,往往发挥作用不大,调解衔接制度责任机制偏软的情况比较明显。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依靠党委,努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形成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各种调解衔接方式,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2、以联系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根

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司法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系会议制度,由乡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制定本地区调解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到社区,进行座谈和讲课辅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建立民调组织与法院对接的网络,建立了掌握辖区案件信息的通道。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案件,提前作好准备,建立村(居)审判点,组织案件至村(社区)开庭。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实现案件纠纷的快速解决。

3、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由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整体联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注意运用好民调组织等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委托调解和协

助调解等多种形式,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协商和沟通途径,有效化解纠纷。借助社会调解力量的优势,将调解工作不断延伸,大力开展立案前调解和判后化解矛盾工作,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部分上诉案件得以协商解决。

4、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确认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当前调解衔接机制中关键的一环。如果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针对部分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

成的协议,存在法律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顾虑。对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案件,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人民调解依法开展,又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有效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创造社会和谐的作用。

5、建立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法院在庭审中,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帮助分析原因;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定期选派法官评阅,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介绍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各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设施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增强各项目部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保证项目既定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内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三条:各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以“管理规范、工程优质、生产安全、施工文明”为要求的创建标准化工地活动,以展现本项目建设的全新精神风貌。 第四条: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落实,项目事业部成立“项目经理部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各项目经理部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要组建相应的标准化工地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建设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 第六条:标准化工地建设检查:为促进项目经理部对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项目事业部将定期不定期地

对项目经理部标准化工地建设进行检查。并做为项目管理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工区、劳务队建设标准 1、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设施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便于指挥、交通方便以及结合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或租用)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并应适当分开。 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财务部、工程技术部、质量安全部、计划合同部、档案资料室、工程试验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办公区标示牌;各办公室布置应实用、整洁。 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生活、生产污水应做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相邻水系,生活、生产垃圾要定点堆放,严禁乱扔乱弃。 2、项目经理部所属工区办公、生活设施及劳务队生活区建设,要本着整洁、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并一并纳入标准化工地建设考评范围。 第八条:告示牌、标志牌、警示牌及管理图表 1、告示牌 项目经理部设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不少于2.0米×2.5米。 告示牌内容:项目名称、起讫桩号、工程概况,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施工、监理负责人姓名及开工、交工时间。 合同段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同施工告示牌),要做成效果图。施工告示牌及平面示意图要立于项目经理部或其它醒目位置,每标段不少于2块。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且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较以往有所减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响应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建指)《工地混凝土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混凝土拌和站管理,推进项目部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实施细则。采用委托生产混凝土方式的拌和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小组和基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小组 项目部应成立拌合站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拌合站标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 组员: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中心试验室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试验室,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拌和站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公司所属上海伍铁混凝土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条拌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拌和站建成后须经地方建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正式生产。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地方建指《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办法或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定信息化管理流程。须制定以下基本的规章制度: 1、管理机构图; 2、工作程序、工艺流程与质量管理制度;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6、搅拌站安全、卫生、环保管理制度; 7、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8、混凝土配合比控制和管理制度; 9、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 10、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11、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拌和站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八条拌和站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应配备齐全。 第三章建站及人员机械配备 第九条拌和站前期规划 (一)拌和站选址原则 拌和站选址和建设须符合国家环水保相关规定,避开易发地质灾害、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水害及其它灾害位置,方便生产和运输。具备洗车条件及污水统一排放处理。 拌和站的场地应根据拌和站生产数量确定规模,拌和站建设标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由监理部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安全监察通知、通报、经济处罚、终止施工合同等五种。 2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2000元者,罚款1000-5000元。 5人身重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罚款10000-50000元。 6人身群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0-50000元。

7重大伤亡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0-100000元者或者100000以上者,罚款30000-10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罚款)不准后续工程建设。 8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以上(1)-(4)给予经济处罚。 9施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0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者,罚款2000-5000元。 11未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者,罚款2000-5000元。 12未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单位,每缺一次,罚款1000-2000元。 13新入厂职工、临时工、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2000元(包括教育考试未发上岗证者)。 14职工未进行年度“安规”考试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 15班组长、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或特种工种证件到期不查者,发

中铁建设集团文明安全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中铁建设集团济南分公司文明安全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第一期) 济南分公司技术质量部 二○一三年五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分公司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我们通过对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做法进行系统整理,结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常用做法,制定了《中铁建设集团济南分公司文明安全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期)》(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分公司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适用于分公司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各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标准。本《细则》未涉及内容,仍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既有文明安全施工标准、图集。如有关技术要求与在建工程所在地法规、标准相抵触时,应执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向分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修改意见。 因时间仓促,内容繁多,《细则》难以囊括全部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欢迎各项目部在使用过程中提出意见,创新做法、补充先进措施,我们将分期、分类、分批不断完善《细则》体系,形成系统、科学的文明安全施工标准集。 济南分公司 2013年5月

术语 1 色系 (1)中铁建设VI标准色:以下各类标识所用红、蓝、黑均采用以下色系 (2)安全色(用于各类防护、牌) 2 字体 本书所用字体共三种黑体(中铁VI形象)、宋体、楷体,凡本书各类标识所提黑体、宋体、楷体,均按以下标准统一。 (1)VI形象标准黑体:汉仪字库大黑简体 (2)宋体:微软宋体 (3)楷体:微软楷体

第一章场容场貌 标准大门 墙体采用白色做底,上下及边缘采用标准蓝色,门柱头安装装直径30cm球形灯具。企业标志、简称样式参照VI手册。 门楼式大门 如地方要求采用门斗式大门时,可采用下图制式。 说明:1、门体字体、色彩按标准制式;2、门柱及门楣形象门柱才采用砖砌或普通钢结构外包铁皮或其他板材,刷白漆。3、大门为两折四扇平开门。 大门效果示意图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 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二是执法实践有需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补。机构整合后,急需填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问:《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是什么含义?《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监督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问:执法监督由什么机构来实施? 答:执法监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关机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问: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经过全面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将执法监督内容确定为9项: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问: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与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相适应,《规定》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问:怎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关于全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立案前调解流程 第一条【案件受理标准】立案前调解的纠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条件。 第二条【调解案件范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不宜调解的以外,都属于诉 调对接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应经过诉前调解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 ()以物抵债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立案部门认为起诉案件适宜调解的,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 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 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诉 调对接中心处理。 起诉人要求登记立案后调解的,按照立案后调解流程处 理。 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起诉人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调 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及时登记立案,将案件转入 审理程序。 第四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 解员调解。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起诉方送达起诉 材料副本及《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被起诉方参与调解。 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 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 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 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的,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立 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 第五条【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 十日。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 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自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

隧道洞口施工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隧道洞口施工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一、选址及原则 选址遵循“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安全可靠,规范有序,功能完备,布设合理,方便生活,满足生产”的原则,采取自建的方式建设隧道施工设施。要求交通便利,通信畅通,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避开泥石流、滑坡体、弃土场、取土场等危险区域,远离坍方、落石、危岩等地段。 二、硬件设施 隧道施工设施占地面积≥5000m2,原地面清表压实,采用山皮石回填,回填厚度30-60cm,所有场地进行砼硬化处理,硬化厚度为10cm厚碎石垫层,10cm厚的C15砼面层。一般行车道硬化采用10cm厚碎石垫层,10cm厚的C20砼面层,大型作业区、重车行车道硬化采用10cm厚碎石垫层,20cm厚的C20砼面层。场地浇筑后切割伸缩缝。硬化过程中遵循中间高、四周低的原则,排水坡度控制在 1.5%,内设排水系统确保场地排水通畅。 场地内共设办公生活区、喷射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施工送风设施等功能区。 1、办公生活区 办公生活分办公室、员工宿舍、食堂及厕所,区内房屋全部采用同一款式双层活动板房,内部吊顶,C15砼硬化,每间房屋配有空调或采用集中供暖。若存在地势高差分区,分界处设置挡土墙稳定边坡。 (1)办公室 办公室共5间活动板房,面积100㎡,场内管理人员10-12人,满足人均大于6m2的要求。办公室办公设备齐全、有关制度、图表上墙,文件资料归档整齐,同时通信满足施工信息收集、整理、传送的要求。 (2)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共设30-40间活动板房,面积600-800m2,房间净宽高度为2.6m,门窗齐全,内设三张双层铺摆放整齐,严谨宿舍内私拉乱接。宿舍区内挂设治安、卫生、防火管理制度。 (3)食堂及厕所 食堂及操作间面积为80㎡(4间活动板房),按巅峰人数100人的70%,即按70人算,人均面积80/70>1.0㎡的人均用餐面积要求。食堂板房应用净空高度为2.8m,水泥地面、不积水,锅台四周面案板挨墙处贴白瓷砖,燃气罐单独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存放

【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一、背景与起因 近年来,随着XX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社会矛盾显凸,房屋拆迁、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方面纠纷增多,诉内、诉外问题混杂,矛盾呈现多样性。法院本身人员不足,且新收案件增多,矛盾纠纷集中反映。201X年XX县法院新收案件5996件,与201X年同比增加45.8%。如何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多样性的特点,处理好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促使当事人以最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案多人少矛盾,形成合理的诉讼审判格局,成为XX县法院着力探索的问题。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201X年以来,XX 县法院按照诉调对接平台与诉讼服务中心结合建设的思路,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与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配合,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324”(三个特色调解室、两种工作方式、四项规章制度)诉调对接新模式,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化解矛盾合力,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法与经过 XX县法院着力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设立特色调解室,衔接联系点,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设立三个特色调解室,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XX县法院依托诉调对接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设立三个联动调解室,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一是家事联动调解室。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XX县法院在诉服中心和六个法庭特设家事联动调解室,分别聘请3名资深退休法官和若干名优秀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负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二是道交联动调解室。XX县法院挂牌成立了道路交通案件联动调解室,公安、道交调解委员会和法官联合办公,共同化解道交案件。201X年,XX县法院共调解道交案件130件。三是名人联动调解室。XX县法院注重发挥名人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经常邀请老党员、退休干部、老教师和“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人民调解、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乡贤名人,参与到法院案件的调解中来。如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彭伟平参与调解家庭婚姻案件。彭伟平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现身说法”,化解了多起“围城”烦心事,劝和了多对婚姻当事人。

精品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一、目的 根据公司创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提升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规范生产和工程领域质量和安全工作行为,统一各项资料,打造标准化工作团队,塑造嘉寓形象,特制订此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工程系统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外协队伍及人员。 三、职责 (一)总部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二)各区域质量安全部负责区域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三)各分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各分子公司及下属各生产和工程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四)各区域公司及下属生产系统部门及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此细则中关于生产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工作; (五)各区域公司及下属工程系统部门、项目及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此细则中关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各级质量安全部对未按照此细则要求实施的,均享有直接处罚权。

四、相关文件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现场使用检查表 项目安全交底 质量策划 过程检验内容表格五、工作内容 第一部分资料标准化 第二部分设备标准化 第三部分环境标准化 第四部分行为标准化

第一部分 资料标准化 1.安全资料标准化 1.1生产安全资料标准化 生产安全资料标准化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主要涉及到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及考核方案,格式如下表(例): _________生产基地安全目标实施计划及考核方案 一次考核,形成考核记录格式如下: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记录 (3)班组是车间安全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对班组的教育及活动记录格式如下:

企业标准化实施细则

企业标准化实施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化管理。 2、实施细则 2.1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标准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企业各项工作中推行标准化,是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重要措施,同时亦是一项重要的企业立法工作。搞好标准化工作,对提高本企业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2本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本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3本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 2.3.1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3.2组织制订、修改企业标准及其发布工作; 2.3.3组织贯彻实施上级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2.3.4 进行新产品试制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 2.3.5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工作; 2.3.6开展标准情报和标准档案的管理工作; 2.3.7进行标准化的宣传与培训; 2.3.8 编制企业标准体系图表和标准目录,切实做好标准化数据统计与效果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 2.3.9 进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工作; 2.3.10承担上级下达或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2.4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对于制订、修改和贯彻标准所进行的试验,验证和研究项目,应纳入有关的科研计划; 2.5标准化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关联着各部门。因此,本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2.6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法规,各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在本企业科技和生产经营工作中,凡是应当又能贯彻上级标准的,都必须贯彻,在上级标准未曾颂布或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时: 凡是本企业生产工作中必须的设计规范,工艺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检定规程以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等有关的技术质量要求,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凡设计定型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相应技术标准。 2.7标准既是法规,本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对于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第1季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

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抽查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二)按照抽查产品类别划分,日用及纺织品抽查检验了856家企业生产的856批次产品,包括休闲服装、内衣(针织内衣)、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玩具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2%;电子电器抽查检验了632家企业生产的637批次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1%;轻工产品抽查检验了98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1%;农业生产资料抽查检验了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包括农用薄膜和滴灌带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5.9%;机械及安防抽查检验了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水表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检验了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产品,包括砂轮和阀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招标入围、市场买样和过程监控等多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抽查与检验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实施。二是地方质监部门科学组织实施,统筹调配本省抽样力量,基层监管人员全程参与抽样,有效保证了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

车间标准化实施细则

车间“标准化达标年”活动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巩固2013年“标准化创建年”工作成果,持续提升车间标准化创建水平,按照公司《“标准化达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一)已发布标准培训率100%。 (二)达标标准执行率100%。 (三)车间标准化岗位达标率不小于80%、标准化班组达标率不小于80%。 二、活动主题 学标准抓执行促达标 三、活动时间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组织领导 成立空分车间“标准化达标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组长职责: (一)对“标准化达标年”活动整体工作全面负责。 (二)总体协调车间“标准化达标年”各专业小组工作。 副组长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达标年”各专业小组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对“标准化达标年”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监督。 成员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达标年”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标准化达标年”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的开展和实施。 五、实施步骤 车间“标准化达标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成立车间“标准化达标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制定实施方案。 2.利用车间周例会及交接班班前会宣传“标准化达标年”。 3.对公司及车间编制的“标准化达标年”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学习。 (二)标准达标阶段(4月1日-5月31日) 1.车间级工作标准进行重新编制及审核,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车间重新系统梳理适用标准,形成清单,同时编制车间培训计划。

(三)自查及完善阶段(6月1日-9月30日) 1.车间副组长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核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车间各专业按照分工每月组织2次的标准实施情况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六定”原则进行整改。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根据公司检查考评结果,对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进行总结和提升。 六、考核奖励 (一)结合车间“标准化达标年”阶段实施活动中日常检查开展奖励及考核。 (二)根据公司月度检查评比结果,对车间“标准化达标年”各专责负责人进行奖优罚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办公室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F1、 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 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 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 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前后对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精简整合”,将原来的12个作业种类精简为11个,原来的55个作业项目精简整合为20个。

司法局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经验材料

司法局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经验材料 XX市司法局与法院为创新实践“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探索新时期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作用,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开辟了“诉调对接”全新调解途径,减轻群众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一、构建平台,夯实基础,实现诉调平稳对接 搭建合作平台,夯实对接基础,是实现诉调平稳、无缝对接,确保诉前调解实施的关键。XX市司法局与法院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切实减少对接中的摩擦和震荡,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促和谐,一是实现场所对接。XX年10月,法院在办公楼内腾出房子和接待大厅,司法局设立了镇江市首家“人民调解窗口”和调解室,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进入人民调解程序,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降低了成本。XX 年3月又向基层司法所和法庭延伸,目前又在导墅、吕城、后巷三个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及调解室,与法庭联手调处矛盾纠纷和简易诉讼案件,实现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实现人员对接。法院与司法局商定,接待大厅设专职调解员,聘用了司法局原副局长宋金凤担任专职调解员,法院指定1-2名审判人员担任业务指导员,在基层法庭由司法局聘用三名专职调解员分别到三个法庭担任专职调解员,

每个法庭派1名法官担任业务指导员,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在司法局专项拨款中解决。三是实现管理对接。对已纳入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诉前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纠纷调解完毕,调解室填写《民间纠纷受理、处理、回访登记簿》以XX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调解书,以正式公函通知法院纠纷调处结果。对未调结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将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经过等书面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庭,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庭按规定及时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四是实现效力对接。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确定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健全制度,促进运行,强化“诉调对接”社会基础 “诉调对接”的良性运行,是靠制度的规范来保障的。司法局非常注重以制度促规范,具体落实四项制度,强化了“诉调对接”的社会基础。一是落实免费调解制度,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组织当事人所在镇(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与调解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司法局在专项拨款经费中支付。调解员的工资、奖金亦由市司法局在专项拨款经费中安排。当事人不需要支出任何

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体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第三条体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四条体育标准包括体育国家标准和体育行业标准。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行业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总局体育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统一归口管理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业务范围内体育标准制修订技术管理工作。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体育标准项目涉及内容,分工参与标准立项论证和标准审查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六条装备中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制定体育标准体系,经经济司审核后,报总局批准。总局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体育标准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各方建议可适时修订。 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体育标准制定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原则上,未列入立项指南的项目不予立项。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申请立项应当填写并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附件3)。 第八条装备中心应根据立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范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后立项”和“不予立项”。 初审“不予立项”的,装备中心需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初审“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装备中心重新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装备中心应当汇总“建议立项”和“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4及附件5),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经济司。 第九条经济司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申请立项。 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经济司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提出拟立项标准计划上报总局,由总局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并下达标准计划任务通知书(见附件6)。对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装备中心需在批复结果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第十条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装备中心负责协调解决。第十一条装备中心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跟踪执行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标准计划项目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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