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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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建设方案(完整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建设方案(完整版)

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建设方案2019.5目录1项目概述 (378)1.1项目名称 (378)1.2项目背景 (378)1.3建设依据 (379)2建设目标 (379)3建设思路 (380)4建设内容 (381)5总体设计 (385)5.1设计原则 (385)5.1.1先进性 (385)5.1.2可扩展性 (386)5.1.3开放性 (386)5.1.4兼容性 (387)5.1.5可靠性 (387)5.1.6易用性 (387)5.1.7易维护性 (388)5.1.8安全性 (388)5.2技术路线 (388)5.2.1基于J2EE标准的软件体系架构 (388)5.2.2面向对象的开发设计方法 (389)5.2.3高效安全的三层架构体系 (390)5.2.4面向服务的SOA体系架构 (391)5.2.5“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服务体系 (392)5.2.6基于构件的设计开发 (392)5.3系统架构 (393)5.4逻辑架构 (394)5.5数据流图 (396)II6功能设计 (397)6.1投诉举报平台 (397)6.1.112315呼叫中心平台 (398)6.1.212315投诉举报网站 (402)6.1.312315微信投诉举报平台 (403)6.1.412315投诉举报咨询系统 (404)6.2统一工单处理系统 (404)6.2.1工单接入 (405)6.2.2智能分流 (405)6.2.3审批转办 (406)6.2.4催督办 (406)6.2.5工单办结 (407)6.2.6转执法 (407)6.2.7与短信平台对接 (407)6.3ODR纠纷在线调解平台 (407)6.3.1开通企业 (407)6.3.2ODR企业名录 (408)6.3.3业务受理 (408)6.3.4业务处理 (408)6.3.5ODR企业投诉件处理 (408)6.3.6统计分析 (408)6.4统一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409)6.4.1数据归集 (409)6.4.2数据处理 (409)6.4.3数据管理 (411)6.4.4统一投诉举报数据库 (412)6.5消费投诉公示系统 (413)6.5.1消费投诉公示流程 (414)6.5.2公示内容生成 (414)III6.5.3公示内容初审 (414)6.5.4公示内容审核 (414)6.5.5企业约谈管理 (415)6.5.6公示内容发布 (415)6.5.7公示过程追溯 (416)6.5.8投诉信息公示 (416)6.5.9与国家公示系统或地方频道的对接 (416)6.5.10投诉信息公示企业专属空间 (416)6.612315数据应用及服务系统 (417)6.6.1综合查询 (417)6.6.2自定义查询与统计 (418)6.6.3法律法规查询 (419)6.6.4统计报表(报告) (419)6.6.5专题报告 (420)6.6.6业务展示 (420)6.6.7数据分析系统 (421)6.6.8绩效考核系统 (424)6.7交流互动平台 (425)6.7.1维权宣传信息发布 (425)6.7.2消费维权咨询人工应答 (425)6.7.3消费警示提示信息发布 (426)6.8投诉举报法律法规管理系统 (426)6.8.1法律法规库 (426)6.8.2类目管理 (426)6.8.3知识管理 (426)6.8.4关键字管理 (427)6.8.5法律法规查询 (427)6.9与其他系统的对接 (427)6.9.1与公示系统或地方频道的对接 (427)IV6.9.2与综合业务系统的对接 (427)6.9.3与全程电子化系统的对接 (428)6.9.4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对接 (428)6.9.5与行政执法系统的对接 (428)6.9.6与各业务分支系统的对接 (428)V1项目概述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XX省市监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项目1.2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1章总则 (3)1.1 举报投诉原则 (3)1.2 举报投诉范围 (3)1.3 举报投诉主体 (4)1.4 举报投诉方式 (4)第2章举报投诉受理 (4)2.1 受理条件 (4)2.2 受理程序 (4)2.3 不予受理的情形 (4)2.4 受理部门职责 (5)第3章举报投诉办理 (5)3.1 办理程序 (5)3.2 办理期限 (5)3.3 办理结果 (6)3.4 办理过程中的保密与回避 (6)第4章证据收集与认定 (6)4.1 证据种类 (6)4.2 证据收集 (6)4.3 证据认定 (7)4.4 证据保全 (7)第5章调查核实 (7)5.1 调查程序 (7)5.1.1 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调查条件。

(7)5.1.2 对符合调查条件的举报,及时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目标、方法、期限等。

(7)5.1.3 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前,应当收集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资料。

(8)5.1.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5.1.5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觉新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纳入调查范围。

(8)5.2 调查方法 (8)5.2.1 现场调查:调查组应当实地查看被举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8)5.2.2 书面调查:调查组可以通过函询、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8)5.2.3 询问调查:调查组可以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8)5.2.4 检测鉴定: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8)5.3 调查结果 (8)5.3.1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调查结论。

(8)5.3.2 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涉及范围、责任主体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2019年12月目录1. 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3.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4.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6.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7.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8.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9.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10. 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11.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1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投诉登记表登记单位: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兆麟所编号: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起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涉及金额、争议情况等具体事实。

4.投诉请求应当包括:消费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具体请求。

举报登记表登记单位:编号: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众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举报的登记。

2.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涉嫌违法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举报的,无须在举报人一栏签字。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第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的投诉/举报。

请你局(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注:本通知书适用于省级或者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立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投诉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投诉管理办法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分投诉举报应当以公众诉求的内容为依据。

诉求同时包含投诉举报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处理,对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线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

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之外提出的投诉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制定统一制度;管理全国12315平台,指导12315专用电话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按照职责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而在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后,面临多个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和平台并存、各热线和平台处理程序不一致等问题,消费者及社会各1界对此十分关注。

有必要结合新形势制定规章,进一步畅通公众诉求渠道,统一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完善优化受理处理流程,提升服务公众效能。

(二)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随着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的“物理整合”接近尾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体系也急需整合。

现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制度散布于原工商总局、原质监总局、原食药总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头绪繁多,其管辖范围、受理渠道、处理方式、流转程序、工作时限、文书标准等均不一致,给基层适用带来困难,妨碍了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还给恶意投诉举报人以制度套利空间。

因此,有必要尽快就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定一部系统、实用、便捷的程序性规定,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职能“化学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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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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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

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十九条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

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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