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台州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合同效力的分类

合同效力的分类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效力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
根据合同的效力分类,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标的、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相互的同意。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能是因为合同标的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目的违反公共利益、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原因造成的。
无效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具备约束力的。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一种合同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错误等情形影响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使合同失去效力。
4.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根据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一种合同类型。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已经丧失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失去效力。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类型,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高质量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特性。
当双方签署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需要遵守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分类
1. 根据当事人关系分类
(1) 相对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服务
合同等。
(2) 代理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如代理销售合同、代理经销合同等。
(3) 第三人合同:与一方当事人无关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2. 根据效力范围分类
(1) 个别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买卖合
同等。
(2) 通行合同:对社会公众和任何人产生法律效力,如交
通运输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3) 具体合同:具体规定了履行的范围、时间、地点等,
如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4) 抽象合同:未具体规定履行的范围和方式,如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
3. 根据合同形式分类
(1) 口头合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如约定购
买价格等。
(2) 书面合同: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如合同书、协议书等。
(3) 实际行为合同:以实际行为为基础形成的合同,如商
品买卖中的购买行为等。
以上是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法律文件,需要各方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草拟合同时要注意细节,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保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事责任包括三大部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这些也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经常考查的重点之一,在这一部分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占的比重较大,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以理解为主,把民法学知识点放到案例中去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的表面。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帮助大家更有效的进行备考,祝考生们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一)缔约过失责任。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意义,重点理解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考试的重点。
(三)侵权责任是这一部分的绝对重点。
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尤其是要把归责原则理解透彻,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和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一定要记清楚。
掌握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接下来就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几个特殊侵权责任,这里重点掌握责任的承担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机动车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件侵权责任等等。
在注意侵权责任的同时注意免责是事由的总结。
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在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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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

简述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
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
一、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载体,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互相许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二、经济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合同、经纪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
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四、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而订立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居民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报酬
的合同。
买卖合同通常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
六、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金融领域常见的合同形式。
七、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保险标的的风险事件时,依法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八、知识产权合同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合作开发等事项的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我国合同效力分类的主要内容,每一种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合同的变更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在我国,合同立法和民法理论通常将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
那么合同变更有什么样的特征呢?接下来,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好好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相关知识,在政法干警笔试答题中得心应手。
合同变更的特征是:
(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对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而言,不存在变更问题。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方可成立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
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此,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合同变更,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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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难点释疑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难点释疑
关于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民事责任部分的学习,考察的重点主要是以理解为主,尤其要明确归责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要掌握几类常考的民事责任,了解其概念,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这几个概念做出说明,希望考生们熟悉其基本概念:
1.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
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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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可撤销婚姻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可撤销婚姻民法学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重要的考点,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讲解民法学——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指因欠缺婚姻合意而已成立的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条件(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胁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3)子女抚养、继承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由继承遗产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总论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当中总体来说知识点比较成体系,内容也比较简单,但是也有难点存在,而这些难点,往往就是专业课考试当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内容,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
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考生们详细介绍: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民事行为是民法当中每年必考的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因为与无效行为类似而容易混淆,这个地方一定注意区分。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制度背后总有其规定的意义,表见代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有些不合理之处,但是盒子要能够掌握,“表见”的含义,就能够理解为何表见代理能够以无权代理的形式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呼伦贝尔人事信息考试网: 。
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四
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四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014山东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专业知识之合同法分述
2014山东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专业知识之合同法分述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的备考知识:合同法分述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1)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代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
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5)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无此选择权。
(6)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2.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者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其区别是:(1)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偿具有不确定性。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纪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居间合同的中间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订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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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
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
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
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否则,
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