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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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申请条件

三旧改造申请条件

“三旧改造”是广东特有的土地利用政策,指的是对旧城区、旧厂房和旧村进行改造。

具体的申请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 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2. 权属清晰:改造地块的权属必须清晰,没有产权争议。

3. 符合产业要求: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4. 资金充足:改造项目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投资伙伴资金等。

5. 符合环保要求: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标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 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改造项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如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

具体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月17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湛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湛府规〔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遏制圈地囤地行为,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将土地批后供地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率、人地挂钩、闲置土地数量等因素作为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现有建设用地总量已临近规划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补充耕地能力不足、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的县(市、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应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用途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编制工矿仓储项目供地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等部门设定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产值、税收等指标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列入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后监管,由提出标准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约定的,追究违约责任,防止用地单位随意圈占、闲置土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湛府办函〔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9日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制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宣贯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实施一批涉民生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明确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51项,拟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51项,拟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21项,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广东三旧改造讲解学习

广东三旧改造讲解学习

“三旧”改造主要做法
政府引导 规划引领 市场运作 各方收益
一是开展标图建库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 “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把“三旧”地块在影像图、土地利用现 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上进行标注,严格圈定“三旧”改造的范围。并 建立“三旧”改造地块监管数据库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 制。
“三旧”改造主要做法及经验
政府引导 规划引领 市场运作 各方收益
广东将“三旧”改造工作列为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要任务, 制定了“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成立了由省发 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23个省直 部门和21个地级以上市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 范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政 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文 化、环保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 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监管和服 务,简化程序。以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改造工作效率为目标尽量 简化程序。在“封闭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下,授权地方政府开展 “三旧”政策设计与审批工作,同时,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充 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广东“三旧”改造
什么是“三旧”改造?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土地集
约化发展的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的 改造。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针对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 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城区需要 “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的改造。

广东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东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东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但也
面临着传统老旧小区、工业厂房和城中村的三旧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广东省制定了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传统老旧小区,广东省将加大改造力度,提升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配套设施。

通过更新老旧水电路、绿化美化环境、修缮老旧建筑等措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同时,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其次,针对老旧工业厂房,广东省将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
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加强环境治理,推动工业厂区的绿化和环境改善,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升级是广东省三旧改造的重点之一。

通过整合土地资源,优化规划布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中村的居住、商业和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省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居民共同参与的三旧改造合力。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造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总的来说,广东省三旧改造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改善老旧小区、工业厂房和城中村,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不仅是对城市传统老旧区域的改造,更是对城市发展质量的提升和城市功能的优化。

广东省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精准的政策,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广东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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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一、相关政策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二、相关政策条款(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

——广东2009年规定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广东2009年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

——广东2016年规定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广东2009年规定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

——广东2016年规定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广东2016年规定5、旧村庄的改造:(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

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广东2009年规定(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除依法征收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广东2009年规定(3)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行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也可依法开展旧村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广东2016年规定(4)旧村庄改造应当通过公平协商、公开听证或者投票表决等民主决策方式,决定改造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重大事项,充分征询并依法取得多数土地权利人的同意意见;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广东2016年规定(5)对改变或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法人独资公司;确定以合作方式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合作单位共同成立的合作企业。

——湛江2014年规定6、涉及国有性质企业(资产)的改造(1)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广东2009年规定(2)合作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合作主体,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广东2016年规定(三)“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1、“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的,统一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议出让(含划拨补办出让)按评估价40%收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改变前后评估价差额的40%收取。

——湛江2012年规定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以下情况认定:1.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没约定的,按项目单元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最新下达实施的相关数据认定。

2.划拨土地原划拨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已明确的,按原划拨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认定;没有划拨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虽有划拨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但没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按城市规划部门最新下达实施的相关数据认定。

——湛江2012年规定(四)“三旧”改造的优惠政策——若有冲突,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1、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

按《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计算的容积率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其与上限指标的差额部分允许和鼓励按规定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若为经济适用房,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50%的建筑面积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其余可作为商品房面积;若为公租房,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35%的建筑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余可作为商品房面积。

——湛城规(办)2011年规定“三旧”改造项目须配建公租房面积和配建方式,由规划部门在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或单元规划时核准。

——湛江2014年规定配建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可采用本项目直接配建、异地建设的方式,直接配建和异地建设公租房的建设方案应经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并与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建成。

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和湛府函〔2012〕33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三旧”改造项目需要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湛江2014年规定2、“三旧”改造地块内的商业、办公(写字楼)项目建筑高度(±0.00起、不计屋顶附属建、构筑物)大于150米的建筑,大于150米高度部分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面积不视作对原容积率的突破,不计收土地出让金;高度达到150米的建筑,高出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的50%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面积不视作对原容积率的突破,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湛江2012年规定3、所有“三旧”改造项目,在满足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的,不计算容积率,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湛江2012年规定4、为切实解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成本偏高的实际问题,在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时,可以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改造地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3.8;改造地块内属于商业、办公(写字楼)的项目,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6.0。

——湛江2012年规定5、对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广东2016年规定6、“三旧”改造要优先选择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执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三旧”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广东2016年规定旧城区内改造项目的地块大于10公顷的给予10%的容积率奖励——湛江2012年规定。

7、根据项目所在片区控规要求,需建设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且由建设方承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可按项目目标容积率的50%纳入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相应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湛江2014年规定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建筑密度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放宽10%。

居住项目绿地率调整为不少于30%,商业办公项目及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商业办公项目绿地率25%,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绿地率30%)。

——湛江2014年规定“三旧”改造项目的停车位一律按照如下标准配置建设,即住宅0.8个/100㎡,商业1.0个/100㎡。

——湛江2014年规定(五)“三旧”改造的税收政策与费用政策1、“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税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减免“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按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设计、监理、安装、测绘、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广东2016年规定2、“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安排支出,必须在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建设标准完成排污、排水、供电、供水、道路和路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并经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按规定核拨。

——湛江2012的规定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计收时,应扣减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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