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抛光件-检验标准
抛光产品检验标准

抛光产品检验标准Q/HTL004-2009/07代替QB/S004-2007/10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表面分区、抛光后的表面质量要求、降级接收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铜材、锌合金、铝合金和不锈钢抛光产品表面质量检验。
2表面分区产品在安装之后,按照人们观察产品的习惯,是否容易观察到产品的表面来区分产品的主要外露面、次要外露面和不易看见的面。
见表13表面质量要求。
3.1黄铜材抛光产品3.1.1镜光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合格的镜光产品表面质量按表2执行;降级接收产品按表3执行。
表2 镜光产品表面质量要求注:1、缺陷点所在的表面积是指A面、B面和C面的表面积。
2、当表面出现2个缺陷点以上时,两个缺陷点的距离应大于10-20毫米。
3、表中限定了A面和B面缺陷点的总个数,A面和B面缺陷点的总个数之和,为产品表面缺陷点的总个数。
3.1.2黄铜拉丝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产品表面质量按表4执行。
3.2锌合金压铸件抛光产品3.2.1锌合金镜光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磨抛完工后,合格的镜光产品表面质量按表5执行;降级接收的产品按表6执行。
注:1、缺陷点所在的表面积是指A面、B面和C面的表面积。
2、产品表面缺陷点大于2时,两个缺陷点间距大于10-20毫米。
3、表中限定了A面和B面缺陷点的总个数,A面和B面缺陷点的总个数之和,为产品表面缺陷点的总个数。
3.2.2锌合金拉丝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磨抛完工后,锌合金拉丝产品表面质量按表7执行。
3.3铝合金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产品表面质量按表8执行执行。
3.4不锈钢抛光产品3.4.1不锈钢镜光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不锈钢镜光产品合格的表面质量按表9执行;降级接收按表10执行。
注:1、缺陷点所在的表面积是指A面、B面和C面的表面积。
2、表中限定了A面和B面缺陷点的个数,A面和B面缺陷点的个数之和,为产品表面的缺陷点总个数。
3、表面缺陷点大于2时,两缺陷点间距大于10-20毫米。
五金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五金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一.目的为公司五金制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提供标准,为五金的质量状况提供生产和检验依据,做到工作有标准有依据,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二.范围适用于我司所有五金产品的质量检验依据和判定标准。
三、职责3.1品管部主管:检验标准、检验方式、检验工具的制定;不合格品的判定;品质异常沟通处理;人员培训。
3.2 QC/IPQC依据本标准对公司五金产品进行制程和成品的各工序的质量控制。
3.3各部门:依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自检;对不良现场的处理,异常情况的纠正和预防。
四、产品检验类别4.1五金产品:我司的五金产品包括家居用品、园艺用品及其它类型的锌铁制品。
区分方式类别定义说明按生产类别分半成品冲压初胚、刮批锋、抛光、喷油、抹油等工序还未完全未符合客户样板要求的五金产品都属于半成品。
成品通过加工后的产品符合客户样板要求的产品。
产品生产流程划分初胚锌铁原料通过压铸模具的成形的初胚产品。
前处理对初胚进行刮批锋、打磨、抛光等工序进行加工。
后加工对前处理好的半成品进行喷油、抹油等加工,使产品符合客户成品要求。
4.2不合格现象根据缺陷程度分为A、B、C三类:缺陷分类定义解释A类(致命缺陷(CR):对于公害性、安全性及机能性有严重影响的缺陷) B类(严重缺陷(MA):会降低产品的性能会达不到预期要求的缺陷)C类(轻微缺陷(MI):对产品的实用性或有效性无明显影响的缺陷)4.2产品的检验分为全检和抽检两大类,目前我司主要是以抽检为主。
4.3产品的检验方式分为感官检查、器具检查和测试性检查三类,我司产品的测试性检查为承重测试、拉力测试、防漏测试等检验项目,除此以外是感官检查和器具检查。
4.4抽样标准:严格按照AQL/2.5标准进行抽检项目类别成品不合格类别描述A类 1.产品要求错误(产品错、颜色错、材质错、标签错、包装错、数量错等等)2.有安全隐患(批锋刮手等对人身安全有影响)3.功能性缺陷(没螺丝孔、没攻牙、装配不良等直接影响产品使用的缺陷)4.测试性不良(承重、拉力、附着力、摔箱、条型扫描等测试项目出现明显超标不合格的缺陷)B类明显的碰划伤、色差、电镀不良、喷漆不良等外观缺陷C类存在轻微外观缺陷,不符合客户要求,但不明显影响产品的美观的普通缺陷4.5产品缺陷名词定义⑴毛边:由于机械冲压或切割后未处理好,导致加工件边缘或分型面处所产生的金属毛刺。
五金件检验标准

三级文件□绝密□机密□密秘■内部□公开文件名称:《五金件检验标准》文件编号:文件版次:A/0生效日期:2013-10-28受控状态:发行方式:保管部门:拟制尹秀检审核批准综管部销售部财务部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物控部售后部会审部门发放部门1、目的明确五金件来料品质验收标准,规范检验动作,使检验、判定标准能达到一致性。
2、范围适用于深圳市创品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五金件检验。
3、定义3.1 基本定义3.1.1) A 面:指组装成整机后的正前面、上表面及丝印面(在使用过程能直接看到及吸引视觉的表面)。
3.1.2) B 面:指组装成整机后的背面(需将视线偏转45°~ 90°才能看到的四周边);3.1.3) C 面:指组装成整机后的底面(正常使用时看不到的背面及底面)。
3.1.4) 限度样板:对于文字难以描述清楚或不易判定合格与不合格之外观缺点,则以提供承认样品及说明图片,供检验时作依据。
3.2 缺陷定义3.2.1)毛边:由于机械冲压或切割后未处理好,导致加工件边缘或分型面处所产生的金属毛刺。
3.2.2) 划伤:由于在加工或包装、运输过程中防护不当导致产品表面出现的划痕、削伤。
3.2.3)切割不齐:由于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定位或设备固定不当,导致产品边缘切割不齐。
3.2.4)变形:因加工设备调校不当或材料因內应力而造成的产品平面形变。
3.2.5)氧化:因产品加工后未进行相应防锈处理或处理措施不当,而导致产品表面出现锈斑。
3.2.6)尺寸偏差:因加工设备的精度不够,导致产品尺寸偏差超过设计允许水平。
3.2.7)“R 角”过大/小:产品因折弯或冲压设备精度不够,导致折弯处弧度过大/小。
3.2.8)表面凹痕:由于材料热处理不好或材料生锈,其内部杂质导致金属表面形成的凹痕。
3.2.9)倒圆角不够:产品裁切边缘因切割或冲压原因产生的锐边未处理成圆弧状,易导致割手。
3.2.10)异色点:在产品表面出現颜色异于周围颜色的点。
五金抛光件-检验标准

不允许
不明显可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变形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收
砂眼
0.3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2点
0。4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3点
0.5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老皮
不允许
局部轻微接收
轻微接收
喇叭口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麻轮纹
不允许
轻微接收
接收
擦花
允收
允收
允收
擦伤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接收
裂纹
允许焊液,不允许颗粒堆焊气孔
注意事项:
1。 表面需平整、光滑、线条流畅优美,外观圆滑光洁,轮廓线清晰,整体上下、左右必须对称;
2。布轮清光或者麻轮清直纹,清除表面抛光腊;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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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五金抛光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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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细微断裂现象.
5。0.外观区域划分:
5.1.A面:产品安装后最容易看见的正视面。这是装饰性配件最重要的一个面,是顾客第一眼见到的或是在安装位置最靠近顾客的一个面。
5.2.B面:产品安装后较容易看见的侧面部位。它在安装位置能轻易看到。
5.3。C面:产品安装后不容易看见的底部或背部.在安装位置须转动头部才能看到的面。
4。2.7。砂眼:基体本身存在的孔洞;
4.2.8。老皮:材质本身或弯曲、拉伸时改变基材组织结构而导致产品表面鸡皮状;
4。2.9。喇叭口:切割或借助辅助工具抛光作业而导致管口外翻,呈喇叭状;
抛光外观检验标准

(1)(非抛光面)不平的地方抛平,尺寸按图纸规定,公差不得超过0.5 mm。
(2)加工部位不能变形。
备注:1.以上A面指主要面,B面指次要面,C面指隐蔽面,D面指非抛光面。
2.所有的内孔或螺纹内孔不能有抛光膏。
(11)酸铜露底:颜色逐渐变淡,酸铜线条不完整。
(12)退镀产品:装配尺寸不允许明显抛小。
1、目测:在光照度不低于400LX距离物体300mm进行正常目测检验。
2、实物装配。
相应产品零件。
不允许出现(1)~(7)所述情况。
A面
(1)若有明显质点,可抛1000#砂带修平擦亮后镀酸铜。
(2)须镀酸铜产品,允许1000#砂带痕最多可留1 mm长,针孔小于0.05 mm²,点距大于300 mm以内一点。
(4)镀酸铜1000#砂带痕小于1 mm长,点距大于30 mm以内二处,气孔小于0.1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二点(一次性镀铬不能存在本项所述缺陷),同一平面轻微焊疤(小于φ10 mm) 少于2个。
检验
项目
允 收 标 准
C面
(1)允许拖尾巴长不大于0.5 mm,点距大于30 mm以内一点。
(2)杂质(组织缩松面)面积小于1 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两处,但没有气孔。
(3)同一平面轻微焊疤(小于φ10 mm)只允许有1个。
B面
(1)明显质点抛1000#砂带修平擦亮后镀酸铜。
(2)允许杂质小于0.2 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一点,小于0.1 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2点,但没有气孔。
(3)气孔小于0.1 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一点,小于0.08 mm²,点距大于30 mm以内二点。
抛光外观检验标准
修订
五金抛光品质检验

文件名称抛光品质检验规范( SIP)文件版本A0文件编号页次1OF1制定单位品质部审核核准
1、目的:明确产品抛光品质要求,指导QC检验工作。
2、检验依据:样品及相关资料要求;品质部QC对每批进行抽检,依据 AQL抽样标准或不良率超过10%判定退货。
1220VVV=1250Hz.7V ±0.3
3、检验内容
检验项目检验方式抛光检验参照标准
判定CR MA MI
口边手感、目测锅口部、边沿不能有毛刺、批锋、手感需光滑,不
√可有刮手。
1、锅体为砂光或镜光;都不允许有明显料纹、砂
纹,砂光的纹路不能乱、需整体较均匀。
锅体目测2、不需要喷涂的锅体内部为镜光的,须把抛光腊
√清理干净,并且不允许有发黑发黄现象未抛透,不
可有明显料纹或划痕等。
3、抛光后锅体不可有碰撞痕迹,凹凸印、变形。
内底外底
浸泡测试目测
目测
1、无需喷涂的内底为镜光,不能有麻点,碰伤、
凹凸印、划痕等。
2、需做喷涂的,不能有涂层盖不到的麻点,碰伤
、凹凸印、划痕等。
1、外底为砂光的锅体,无麻点、碰伤、凹凸印、
变形,无严重材料纹,砂光纹路均匀。
2、外底为镜光的锅体,要能照出人的影子,并且
无麻点、碰伤、凹凸印、变形,无严重材料纹,砂
光纹路均匀。
√
√
注意事项1、抛光前要检查产品是否有严重划伤、碰伤、凹凸印等;如果发现产品未抛光前不良品比例超过 10%,抛光则可以退货。
2、抛光过送检的产品,抛光必须自行全检,然后由品质部品质检验人员抽检。
12五金件检验标准

√
长度等尺寸不符合工程图纸
√
工件结构不符合工程图纸
√
实配时异常
√
材质不符合公司工程研发要求
√
备注:有争议之,可鉴定样板或与客户双方商定为准
1.0目的:确保我司品质符合设计要求。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五金制品。
3.0检验环境 :在正常光线下,距30CM远,以适宜视角观看产品(特殊要求除外)。
4.0参照标准:
4.1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4.2 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测试。
5.0检验内容:
√
工件表面光滑无污渍、锈斑
工件表面粗糙有污渍、锈斑,影响外观
√
攻牙部,牙纹清晰,里面孔内无锈蚀
攻牙部,牙纹不清晰,里面孔内有锈蚀
√
结构尺寸性能
卡尺.手感.试装.材质
①长度、宽度、高度、孔经等
符合工程图纸 ②工件结构符合工程图纸,无
多孔少孔错孔等不良现象。 ③实配时无变形、松动、刮手
等异常情况出现、质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检验 项目
检验 方法
接受标准
缺陷描述
判定
CR
MA
MI
外 观
目 视
工件无划伤、磁花、裂口
划伤长度超过3mm,粗超过2mm
√
工件无凹凸不平、水纹变形
工件凸出下凹、水纹变形,影响外观
√
工件边或孔四周无披锋
五金大件边成孔四周有严重披锋,会把手划破
五金小件(含弹片)边成孔四周披锋大于0.2mm,且批锋方向在装配面上。
抛光检验标准

抛光检验标准不锈钢抛光检验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表面分区、抛光后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2表面分区产品在安装之后,按照人们观察产品的习惯,是否容易观察到产品的表面来区分产品的主要外露面、次要外露面和不易看见的面。
见表13表面质量要求。
3.1不锈钢镜面抛光产品(食品级)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不锈钢镜光产品合格的表面质量按表2执行3.2 不锈钢拉丝产品按磨光抛光工艺抛磨完工后,不锈钢拉丝产品表面质量按表3执行表3 不锈钢拉丝表面要求4检验方法4.1目力测试,视力大于1.2,在220V50HZ18/40W萤光灯和220V50HZ40W的日光灯下,目测距离为45±5cm。
4.2双手带作业手套握持抛光件。
产品水平放置,目测该面,检查完后,以两手为轴旋转到相邻的一面,的角度目测,逐步检查每一面。
上一方向目测完工后,旋转90度,变为南北方向,先上下旋转一定的角度目测,逐步检查每一面。
5补充注意点5.1抛光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表面加工精度操作,除特殊标注之外,A面所有的抛光要求按照图纸要求,不能出现未抛光的部分,不能留有电焊后的黄黑色色斑。
×5.2抛光纹路必须保持一致,不能有乱纹。
比如料斗盖透气管周围的色差必须抛光一致。
5.3 A面不能有焊接留下的杂质,包含焊渣以及滴落凝固在表面的金属。
×5.4除标准法兰外的自制法兰表面属于易忽视部位,注意抛光。
×√×5.5 A面上焊缝内黑色杂质必须处理干净。
如若使用钝化膏处理必须擦拭干净所留痕迹。
×5.6料仓出料口处法兰与料仓桶体连接处焊缝必须抛光圆滑过渡,不能存在台阶,防止堆积物料。
5.7叶片螺杆叶片连接处抛光一致,不能留有痕迹。
5.8可拿取的人工加料盖,周围折边处,A面焊缝满焊后抛光圆滑,C面断续焊。
例如T17料斗上的人工加料盖。
5.9 C面焊缝不能有毛刺,必须打磨去除。
5.10料斗折弯痕迹,A面抛光光滑过渡,C面抛光(按照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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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1.1.为规范金属零件抛光外观检验标准,确保经品管检验之零配件和产品等符合客户要求。
2.0.范围:
2.1.本标准适用于雅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自制及外购所有金属零件抛光外观检验与判定,不锈钢产品包括镜面抛光的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一级标准验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砂眼
0.3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3点
0.3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0.5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老皮
不允许
局部轻微接收
轻微接收
喇叭口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麻轮纹
允许麻轮纹,不允许麻轮浪
轻微麻轮浪接收
麻轮浪接收
擦花
允许
允许
允许
擦伤
局部不明显可收
不明显可收
可收
7.0.产品外观标准:
7.1.A一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附表一,适用于高端品牌客户);
7.2.A二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附表二,适用于要求偏高的客户)
7.3.B一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附表三,即雅固正常级要求)
7.4. B二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附表四,普通要求,主要出工程单)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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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一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
有效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夹伤
不明显可收
不明显可接收
可接收
碰伤
抛磨后不明显可收
刻痕不深可收
可收
砂纹
局部600以上砂可收
局部可收
局部可收
波面
轻微接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变形
轻微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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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一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
有效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夹伤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可接收
碰伤
不允许
抛磨后不明显可收
刻痕不深可收
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局部600砂可收
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焊液
不允许
平滑过渡可收
允许焊液,不允许颗粒堆焊气孔
注意事项:
1.表面需平整、光滑、线条流畅优美,外观圆滑光洁,轮廓线清晰,整体上下、左右必须对称;
2.麻轮清光,清除表面抛光腊;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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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职责:
3.1.品检员:本标准的执行;
3.2.品质经理:本标准的制定,修改,解释以及标准执行人员的培训;
3.3.(副)总经理:本标准的批准及监督。
4.0.缺陷定义:
4.2.1.砂纹:在抛光过程中后工序未将砂印和麻轮痕迹覆盖清除,出现一条一条明显的带状痕迹;
4.2.2.变形:在加工过程或运输过程中某一部位因受外力作用而形成凹凸现象,与周围明显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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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抛光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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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细微断裂现象。
5.0.外观区域划分:
5.1.A面:产品安装后最容易看见的正视面。这是装饰性配件最重要的一个面,是顾客第一眼见到的或是在安装位置最靠近顾客的一个面。
5.2.B面:产品安装后较容易看见的侧面部位。它在安装位置能轻易看到。
5.3.C面:产品安装后不容易看见的底部或背部。在安装位置须转动头部才能看到的面。
允许焊液,不允许颗粒堆焊气孔
注意事项:
1. 表面需平整、光滑、线条流畅优美,外观圆滑光洁,轮廓线清晰,整体上下、左右必须对称;
2.布轮清光或者麻轮清直纹,清除表面抛光腊;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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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I-PG-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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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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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二级抛光件外观检验标准
有效面
缺陷
A面
B面
夹 伤
不明显可收
可接收
碰 伤
刻痕不深可收
可收
砂 纹
局部可收
600砂可收
波 面
触摸无感觉可收
不严重可收
变 形
触摸无感觉可收
波面
不允许
不明显可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变形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收
砂眼
0.3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2点
0.4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3点
0.5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老皮
不允许
局部轻微接收
轻微接收
喇叭口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麻轮纹
不允许
轻微接收
接收
擦花
允收
允收
允收
擦伤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接收
裂纹
5.4.D面:产品安装后看不见的部位。
6.0.外观检验环境条件:
6.1.A一级:检验条件:产品距光源50cm,眼睛距产品30cm检验时间10秒,光源:300~400流明(40W日光灯2个),位置:产品被观测面与水平面呈45°角,观测时上下左右转动在15°
6.2.A二级:检验条件:产品距光源50cm,眼睛距产品30cm,检验时间8秒,光源:300~400流明(40W日光灯2个).位置:产品被观测面与水平面呈45°角,观测时上下左右转动在15°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焊液
不允许
不允许
平滑过渡可收
注意事项:表面需平整、光滑、线条流畅优美,外观圆滑光洁,轮廓线清晰,整体上下、左右必须对称;布轮清光,清除表面抛光腊;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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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无感觉可收
砂眼
0.3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3点
0.4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0.5mm以下相距25mm以上允收5点
老皮
不允许
局部轻微接收
轻微接收
喇叭口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麻轮纹
局部不明显可收
不明显可收
不明显可收
擦花
允许
允许
允许
擦伤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接收
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焊液
不允许
平滑过渡可收
版 本:A/0
生效日期:2014.06.08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WI-PG-A-09
页 码:4/6
有效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夹伤
不允许
不明显可接收
不明显可接收
碰伤
抛磨后不明显可收
刻痕不深可收
刻痕不深可收
砂纹
不允许
局部600以上砂可收
局部可收
波面
轻微接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变形
轻微接收
触摸无感觉可收
2.麻轮清光,清除表面抛光腊;
备注: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不良现象并代表可以接收,所有参与品质检验或者判定的人员(包括生产部门的PQC及自检人员)遇到标准未包含的不良项都必须上报品质经理,由品质经理作评估,有必要时需修改本标准并报上一级主管批准。
拟制
审核
批准
6.3.B一级:检验条件:产品距光源50cm,眼睛距离产品40cm,检验时间5秒,光源:150~200流明(40W日光灯1个).位置:产品被观测面与水平面呈45°角,观测时上下左右转动在15°
6.4.B二级:检验条件:产品距光源50cm,眼睛距离产品50cm,时间3秒,光源:150~200流明(40W日光灯1个),位置:产品被观测面与水平面呈45°角,观测时上下左右转动在15°.
4.2.3.碰伤(刻痕):产品表面或边缘遭硬物撞击而产生的痕迹;
4.2.4.擦花:产品与产品或与其它物件相互摩擦所产生的花痕,用指甲去刮是没有手感的;
4.2.5.擦伤: 产品与产品之间或者产品与其他硬物之间相互摩擦而产生划痕,用指甲去刮是有感觉的;
4.2.6.波面:因机加起皱或打磨不平整或过渡抛光所形成的凹凸不平现象,呈波浪形;
4.2.12. 裂纹:材料本身存在或者加工产生的金属残余应力,未得到有效释放而在产品表面或者内部产生的金属断裂层,经过抛磨后在表面出
说明:修改文件时在此处增加“拟制、审核和批准”栏,只对本页文件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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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A/0
生效日期:2014.06.08
4.2.7.砂眼:基体本身存在的孔洞;
4.2.8.老皮:材质本身或弯曲、拉伸时改变基材组织结构而导致产品表面鸡皮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