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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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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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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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运作提供框架。

(2)为WTO成员方在本协议附件各协议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

(3)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2《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5)为了更好的协调全球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2、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责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行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具备国际性、货物销售、销售合同等要件。

4、要约与承诺要约:(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人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3)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3)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即采用到达主义。

沉默不构成承诺。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主要涉及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基本要求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履行。

(2)货物相符货物相符包括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当事人没有另外协议时货物的4项品质标准: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这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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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

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

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

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单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

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办理保险。

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函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进口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CFR 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CPT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CIP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DAP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终端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到货合同DAT 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DDP 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各种运输□《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不解决以下问题: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D、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E、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内容十分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3.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要约人后取消。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4.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对于逾期的承诺:①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反要约:①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②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支付的时间::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

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

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风险转移: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非因卖方的原因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违反合同的救济: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解除合同。

□分批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也叫提单运输。

□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3)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跟单信用证机制存在的问题:1.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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