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10.大神国经笔记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经济条约2) 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条约 3) 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卖方的担保义务(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班轮运输——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租船合同(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输(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列表对比如下:(四)、租船合同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1.公约和惯例的区别:国际公约是由国家批准或参加的,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可以把某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诸当事人身上,当事人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仅对采用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4.CISG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5.要约的构成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至少有名称数量和价格3要约送达受约人是生效,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6.承诺的条件:1承诺要又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7.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成语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2运输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3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提单4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9.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0.提单的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2.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13.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14.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主题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调整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又包括国际方面.15.投资总额: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16.国际投资法的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2鼓励国际投资3管理外国投资17.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股份承担义务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管理机构)18.契约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0.BOT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2投资融资方式特殊性传统股本投资+项目融资3投资结构的特殊性4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特殊性21.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征税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2.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各正一次水的现象.23.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2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5.逃税手段:1不向税务机构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26.避税手段: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7.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评估所的制度28.特殊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署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29.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收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30.下列两种情况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火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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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经营地的确定: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
业地,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营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5、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条件和免责:
(1)条件: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
第三方的权利请求以一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基础
其一:第三方的权利必须是依合同法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提出的
其二: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要求
(2)免除:
第一,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第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
第三: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
第四,当买方收到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6、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规定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公约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卖方仍须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买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意管理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三、运输
1、提单及其法律特征
(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承运人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定有货有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运输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
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船长或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列内容向收货人交货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
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2、比较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公约,汉堡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主要是责任期间可能会出大题,其他方面看看就行,会出小题)
四、保险
1、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的损失状态。
2、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将标的上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3、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五、支付
1、D/P:付款交单,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交给买方,
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2、D/A:承兑交单,在卖方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
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装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3、信用证的基本流程
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终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③保兑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义务
④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
5、国际保理及其基本流程
(1)国际保理: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托收等信用销售条件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控制、坏账担保、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保利基本流程
六、政府管理
1、保障措施:是指因当地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
2、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实质条件:
第一,进口产品必须以倾销方式进入进口国市场。
倾销就是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输入到另一国国内市场的商业行为
第二,倾销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
包括对进口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对进口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对某一国内企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第三,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反补贴措施实施条件: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第二,补贴具有专项性
第三,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新建造造成实质阻碍
第四,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10分)
①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较于GATT下比较分散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建立了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适用于全体成员之间的所有一揽子世贸协议执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不仅涉及传统货物贸易,而且扩大到了WTO协定,它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本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之间的争议。
②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
该机构对世贸协议项下的争议管辖权是强制性管辖,所有成员必须服从,不能作出保留
③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
实行了全体一致否认的通过方式,即在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报告以及涉及有关报复措施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即为通过。
使得WTO争端解决的各项程序几乎都是自动的,由此大大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
④规定了严格的时间表。
从磋商到专家小组,上述机构报告的作出及通过,乃至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或裁定的执行期均有明确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