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人,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效力;因传递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承诺已因承诺逾期而失效4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只要撤回承诺的通知消息,先于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一方当事明显预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对方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救济:1修理更换重做2减价(买方)3继续履行4解除合同5赔偿损失

免责:不可抗力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风险的转移:1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一方违约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违约方承担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海上路货)指卖方已将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寻找适当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销售的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指以不同的交易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产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买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向承运人交付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

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运费,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功能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收货证明3所有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承运人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不清洁提单3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运费已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6装船日期与提单的记载日期-正常提单、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时,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提单中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承运人的责任适航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状态: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适当、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程度:克尽职责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行为免责。

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特点:代表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对船东利益的保护

2、《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特点:(1)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了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个金法郎个SDR)或毛重每公斤30个金法郎(2个SDR);(2)索赔与诉讼时效:除1年时效外,期满后承运人仍可有3个月向第三者追偿(3)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

3、《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特点: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1)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收货到交货(3)提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835个SDR或毛重每公斤2.5个SDR (4)延长诉讼时效:2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货物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能因近因赔偿

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飓风等;2、意外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海上损失: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共同利益),有意地、

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方共同补偿、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构成要件:1危险是现实存在的真实的正在发生的2目的的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3措施是有意义的合理的故意而为的4牺牲和费用是额外的特殊的。

保险险别:1、基本险(1)平安险——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单独费用(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险别(1)一般附加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海盗险

保险责任起讫:原则:仓对仓: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间。例外:如果货物在目的港卸离轮船时起算,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宣告终止。

除外责任:1被保险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市价跌落和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

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特征为:a.推定全损是委付成立的前提b.由保险人选择是否接受,但一经接受不能撤回c.被保险人必须发出委付通知d.被保险人转移与货物有关的一切权利(所有权、追偿权),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代位求偿: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条件:1标的损失是由有过失的第三方造成的2标的损失是实际全损或部分全损3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向第三方索赔4保险人须向被保险人首先支付保险金额

区别:1是否存在过错第三方2涉及的权利所有权追偿权3保险人选择空间和余地选择具有单方性,单方,不可拒绝4转移权利的先后,先权利后钱,先钱后权利5多余部分的归属不同,追偿权所有权多余的归保险人,多余退还保险人。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1汇付-买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手续简单,费用相对较低。但资金负担不平衡,有风险,实际中通常以预付款,分期方式进行。

2托收(委托收款)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的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付或不随付货物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付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加大了买方付款的可能性,但仍有一定风险,由买方的信用为基础,银行只提供服务。

特点:具有一定风险,是否付款取决于买方的诚实信用2银行责任:a.及时遵从委托人的指示b.及时提示及时转款c.买方拒付时及时通知卖方3免责:a.没有检查货物运据是否准确或完整b.没有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c.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也无需管货。

3.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特点:1.银行信用为基础2.独立性原则,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使贸易合同条件相符,不符合信用证条件也不付款3.单据交易,4单单相符,单据相符是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源于买卖合同,但一经开立,便成为一项独立的交易,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和制约。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例外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即买方可申请法院颁布止付令,禁止银行付款给卖方。银行的免责:1银行对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免责。2银行对消息、单据传递延误或遗失、专业术语翻译错误免责3银行对不可抗力免责

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欺诈形式: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虚假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

救济方式:止付,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不应裁定或判决止付的情形: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付款2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关税:是由一国海关根据国家公布的标准,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特点:间接性、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

关税的种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征税方法:从价征税从量征税混合征税选择征税

作用:积极:保护国内市场,增加国内关税收入,应对国际收支危机,国际贸易报复的手段。消极:对落后产业的不断支持,增加消费者费用,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其存在就会有走私的存在,造成国际走私。

非关税壁垒:除进口关税以外一切皆为外商品的进口设置障碍进口限制的各种贸易措施。

种类: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政府采购、其他政策性措施、心理性措施

反倾销。倾销:在正常贸易渠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

反补贴。补贴:一国政府对本国的生产商或经营商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与未受补贴的产品相比而获得竞争优势。要件:政府的财政资助行为具有专项性确实授予补贴者以某些利益(金钱、政策)。种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环保)。特点:1应诉主体是政府与企业2调查范围广泛,整个产业链3影响时间较长4具有更强的连锁反应,结果认定后其他国家无需重新调查,可直接引用。

保障措施:指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正常竞争条件下的保障措施,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方式:加征关税、实行配额制。特点:1进口数量激增2实质针对的是公平贸易3实施要注意适度性、非歧视性。

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私人投资直接投资关系

主要形式:独资、合资、合作、BOT

BOT: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MIGA: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8年

承保风险范围:政治风险 1.货币转移险2.战争和内乱险3.政府违约险4.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合格的投资:必须是股权投资投资资产是货币实物等是新投资能够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发展中国家)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动。代位求偿权:MIGA向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协商。

作用:1弥补会员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2促进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3有利于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ICSID:解决所有投资者与东道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管辖权:1争议一方须是缔约国国家,他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2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3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议给中心管辖,一经同意不得单方面撤回。

法律适用:1双方选择2国内法律或相关法规3公允和善原则。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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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重视程序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

国际商法知识点21--40

国际商法知识点 21.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1、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全部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2、都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组织结构上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没有股东会; 不同点: 1、股东身份不同: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可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且是由国家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代为行使股东权; 2、限制性不同: 对个人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其股东信用危机,因此规定了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因此规定了A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2.我国设立公司、企业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23.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面值股概念 有票面金额股票,简称金额股票或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如每股人民币100元、200元等。金额股票给股票定了一个票面价值,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每一股份在该股份公司中所占的比例。 25.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则 一、股权的对内转让 要说起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就首要分清股东转让股权是对内还是对外,即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还是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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