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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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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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方式之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主要通过调整经营所得或成本费用、营业损失等可扣除项目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分布,改变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调整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

其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对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移动。

这类国家避税方式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4种: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移动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跨国联属企业,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拥有的或控制的企业。

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所谓转移价格,是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

跨国联属企业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目的,往往在企业内部通过调拨产品、资本及劳务等形成内部交易,以实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利用。

这种内部交易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跨国联属企业利用内部交易价格实现整体经营和集团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的必然反映。

尽管转移定价本身并不必然代表避税行为,但毕竟为跨国联属企业进行国家避税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跨国联属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调整位于不同国家(亦即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从而实现其纳税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当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一致时,转移定价不仅反映上述策略,更可能产生避税的结果。

因此,国家避税意义上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联属企业内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存在避税可能的情况。

各国处理转移定价也就集中在认定转移定价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偏差,而非强调纳税人在动机上是否存在逃避税收的企图。

由于各国税率水平高低不一,税基的计算规定差异较大,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的某个企业实体,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过高的所得税义务,从而使联属企业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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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提供一套统一的实体法三、世界各国大都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和冲突规范。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不作区分。

在我国,与国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四、关于发价1、发价是一方当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2、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3、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即使是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发价规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资金效力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兼而有之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合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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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武大经济法复习提纲

武大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选择题(1)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及1914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2)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影响最大的要算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

经济法产生的先后: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后产生宏观调控法。

(3)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

(4)据迄今史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也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

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代表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提到了“经济法”概念。

(5)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6)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7)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

除了《谢尔曼法》,美国反托拉斯法还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法》和《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

(8)我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9)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步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10)19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

1898年这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东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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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1. 嘿,你想了解国际经济法吗?这可就像一场全球商业的大游戏规则呢。

比如说,甲国的公司想把商品卖到乙国,那得遵守哪些规定?这里面就全是国际经济法在起作用。

它就像一个超级裁判,管着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

你要是不按规则来,就像在足球比赛里手球了一样,肯定要受罚的。

2.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可广啦。

它涵盖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好多方面。

就拿贸易来说吧,就像两个人在市场上摆摊卖东西,只不过这个市场是全世界。

各国之间的关税怎么定?进口配额是多少?这就好比两个摊主商量,你从我的摊子上拿多少货合适,我给你啥优惠条件一样。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出来说话啦,告诉大家公平合理的标准是啥。

3. 投资这块在国际经济法里也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你要到国外去开个大工厂。

那你不能就这么莽撞地去啊,得知道当地的法律咋对待外国投资者吧。

比如说,丙国吸引外资,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像税收减免啥的。

但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欢迎你,但也会告诉你一些家里的规矩。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要告诉我们的,在不同国家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4.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法里就像宝贝一样被保护着。

你写了本超级棒的小说,或者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你肯定不想被别人随便抄袭或者盗用吧。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像一个超级保镖,站在你的知识产权前面。

比如说丁国的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了戊国公司的专利技术,那就像小偷在光天化日下偷东西,国际经济法就会来主持公道,让侵权者受到惩罚。

5. 咱再说说国际经济纠纷的解决。

这就像两个小孩吵架了,得找个大人来评理。

在国际上,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国家或者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就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就像找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老爷爷来判断谁对谁错。

这个老爷爷得懂国际经济法,按照这个规则来判断。

比如说,有两个跨国公司因为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分歧,他们就可以找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就会依据国际经济法来判定到底是谁违背了约定。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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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的著作,大家是否阅读过呢?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1】大二第二学期我们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在现在这个高度法制的社会里,我们的每一步每天天都面对着一堆的法则,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法律,做到懂法、守法。

读了课本的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想在这个经济告诉发展的社会里,经济问题、不断出现,所以了解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绝对必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性理论问题。

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并且能够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

在停止了有关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

从20世纪80 年代初开始,经济法学界开始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但是直到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具体内涵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① 我国现在处于改革的转型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在此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课本上描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的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这是由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所得出的。

国际经济法的成立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的众多弱小民族和国家,根本没有实际的立法权,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伴随着二战的结束,众多被压迫的民族和国家逐渐独立发展,因为有着彻底改变受压迫、被剥削、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不发达、科技上很落后、在国际财富分配上遭遇不公平待遇的共同现状,所以他们都有着同样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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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1 跨国公司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4 国家豁免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内容包括:(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3、双方义务(1)卖方的担保义务(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5、违约补救WTO法(世界贸易组织法)GATT 基本条款GATS 主要内容四种贸易形式一般义务具体承诺反倾销(概念、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具体内容)——国际投资法《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是1986年10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TRIMs协议》由序言,正文,附录组成。

1.适用范围:本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该协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核心内容。

不是禁止成员国实施投资措施,而是禁止其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一切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3.例外规定:第四条就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做了例外规定。

但此等背离仅是“暂时”的。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专家组、上诉机构)国际投资法BOT 概念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具体理解(1)对其中“外国人”的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人是指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损害范围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特别是财产损害。

对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如外交代表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般被认为是侵害了他所代表的国家,因此,不适用这条规则。

(2)对其中“用尽”一词含义的理解,在国际法上,除非条约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用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

②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包括传讯证人、提供证据等。

如不符合东道国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

(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①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历史看,当地救济是指从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得到的救济,而从国家间建立的区域性法院或组织得到的救济不应当包括在内。

②救济仅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包括自由裁量的措施。

③当诉诸当地救济无效后,外国人及其国籍国才可以提出国际求偿。

[6]例外情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普遍原则,但是,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原则不适用:第一,东道国明示放弃适用该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的一项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古老法理,东道国可以放弃适用该原则,无论其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仅仅为了友好、礼让的考虑。

第二,东道国拒绝司法或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在此情形下,跨国投资公司的母国可以直接进行外交保护,但必须负举证责任。

第三,基于有关国家在事前或事后的同意,可以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范围合格问题,即承保条件)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条件)1)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但如果双方均同意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3)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ICSID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4)排除司法救济:除非另有说明,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即视为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包括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BIT 双边投资协议(概念内容四个标准)适用范围: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模糊性)征收与补偿汇兑与转移:自由转移的原则代位权争端解决:两类——缔约国之间;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国际贸易的三种支付方式(重点掌握概念、理解特点、优缺点)一、汇付(一)汇付的概念汇付,又称买方直接付款,是指汇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方式将款项主动交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性质:汇付是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汇付是国际结算的当事人通过两地银行,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两地银行在汇付业务中只起到媒介作用,属于代理性质。

两地银行既不保证买方向卖方付款,也不保证自己首先付款。

卖方等债权人是否能得到款项,取决于买方等债务人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国际结算中,汇付较多用于小额货款或大额货款的尾数的结算或者有信誉的老客户的贸易结算以及运费、保险费、佣金、赔偿金等非贸易结算。

优点: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缺点: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

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

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

托收托收也称银行托收,是指出口商(卖方)发运货物后签发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往来行向进口商(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特点从性质而言,托收也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托收行和代收行对汇票的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他们的责任只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拒付时,及时把相关情况通知委托人。

至于委托人(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全靠付款人(买方)的商业信用,银行不给予任何保证。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

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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