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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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从事药事管理工作的职工,包括药剂科工作人员、药师、药房管理员等。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流程和规定操作。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注重团队合作,加强沟通协调,不得擅自处理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持工作秩序和安全,不得擅自将工作场所调整或私自带外人进入。

第六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违反操作规程。

第七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守患者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患者信息。

第八条药事管理工作者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严禁索取、接受或提供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药剂科工作规定第九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药品配置计划和患者的医嘱,配制、核对和提供药品。

第十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保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按照药房管理制度,保管好药品,防止损失、过期、混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过期、损坏或失效的药品,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药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药师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药师应按照医嘱审核药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向医生提供合理用药建议。

第十五条药师应负责药品的储存、保管和监测,确保药房的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药师应加强药品知识学习,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药师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解答药品相关问题,并提供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药师应遵循处方药品的发放规定,不得擅自提供处方药。

第四章药房管理员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药房管理员应按照规定清点、登记进出药品,并保障药品的安全。

第二十条药房管理员应保证药品的密封性、卫生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药物清理和消毒。

第二十一条药房管理员应及时处理患者的药品需求,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权益。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医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药物学知识培训,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专职药事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凡涉及药品的购进、存储、配送和使用,必须经过药事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严禁购买过期或伪劣药品。

第八条药品必须按照规定保存,防潮、防霉、防火、防盗,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配送必须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记录配送时间、数量和接收人。

第十条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防止滥用或错误使用。

第三章药品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药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药物学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所有医务人员都应接受药物学知识培训,了解常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药品,并提供相关知识和解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发现药品问题或药事管理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七条对违反药事管理工作规定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绩效考核分数、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药事管理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问题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院药事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指导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工作。

2.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医务、药学、护理、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药剂科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药品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采购政策和程序。

2. 药品采购应当根据医院临床需求、药品供应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3. 药品采购应当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医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4. 药品采购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5. 药品采购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制度,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四、药品储存管理1. 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药品储存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药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区存放。

3. 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4. 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养护制度,对药品进行定期养护和检查。

5. 药品储存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出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五、药品调配管理1. 药品调配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2. 药品调配应当由药师按照处方进行调配,并对调配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3. 药品调配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调配安全、准确、及时。

4. 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药品调配记录,对药品调配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药品供应管理1. 药品供应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进行合理供应,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规范药房运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药房管理第一条所有从事药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药师职业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工作。

第二条药房应配备一名药学工作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监督药房工作。

药学工作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药学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药房应严格按照药物分类和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保持整洁、干净、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房应配备现代化的药品存储设备和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运输。

第五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物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合格药品的供应和销售。

第三章药物采购第一条药物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药物。

第二条药物采购应优先选择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药物采购应建立良好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药物的稳定供应。

第四章药物储存第一条药物储存应按照药物的分类、收容和保存要求进行,禁止混放、混存药物。

第二条药物储存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避免药物被破坏。

第三条药物储存应做好记录和管理,保证药物的有效期和库存量的准确性。

第四条过期药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销售和使用,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章药物配送第一条药物配送应由专门的配送人员进行,确保药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药物配送应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药物的跟踪和遗失。

第三条药物配送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药物的库存量和整体质量。

第六章药物销售第一条药物销售应由持证药师进行,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条药物销售应严格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药物销售应做好记录和管理,保证药物的追溯和追踪。

第四条对于需要监督使用的药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七章药物管理督导第一条药物管理督导应定期对药房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药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架构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成立,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领导任命。

2.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工作任务。

3. 委员由医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负责医疗机构内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方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3. 开展药品临床使用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等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

4. 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内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5.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并进行书面记录。

4.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收集等。

5. 委员会每年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五、附则1. 委员会成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医疗机构的内部信息。

2. 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医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3.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和医院领导的批准。

4.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员会将通过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估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事药事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注重药品使用安全和合理;(二)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药品资源;(三)依法管理药品市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四)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失误;(五)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药事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组织,明确药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药事管理组织应当包括院方领导、药事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药事管理人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药学专业知识,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参加药事管理培训。

第六条药事管理职责(一)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药品的采购、验收和储存。

(二)制定和执行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监督药品的配送和使用过程,确保药品使用合理、安全。

(三)定期开展药品库存盘点,保障药品供应和储存的充分性和安全性。

(四)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药品使用风险。

(五)监督药品的退库、销毁和报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或者滞销。

(六)协助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用药指导和药学服务,提供药物知识咨询。

(七)参与医疗机构的药物采购委员会工作,落实相关决策。

(八)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活动。

采购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程序验收。

第八条药品储存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库房,按照药品储存管理规范储存药品。

药品库房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环境湿度、温度适宜。

第九条配送与使用(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配送流程,确保药品及时送达临床使用科室。

药事管理规范制度

药事管理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物使用效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药事管理的部门、人员。

第二条药事管理应遵从科学、规范、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

严禁从事药品的非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事管理的订立、监督和评估工作。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医务人员、药剂师以及相关专家构成。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第四条药品采购应依据医院的临床需求和临床路径订立采购计划,并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比选等程序,确保药品质量的合格性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中,分门别类、分类摆放,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品过期处理。

药品的过期、失效、变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过期药品流入患者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与供应商的签约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合理掌控采购本钱,保证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第三章药品配送与发放第八条医院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配送制度,包含药品的调配、包装、送达等环节。

药品的配送应由熟识药品特性和操作流程的人员进行,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制度,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医院药学部门应依据临床医生的开具处方,进行药品的准备、配比和发放,同时进行患者用药引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库存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货、退货等流程进行严格管理,并留存相关记录。

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应与财务部门的核对记录相符。

第四章药品使用与监测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医院药学部门应与临床医生紧密合作,对药品的使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矫正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

药事管理制度(最新)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药事管理的定义医院药事管理,是指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二、药事管理的组织机构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我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医院设药学部,负责药事管理日常工作及药学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药事管理的内容药事管理是对医院药品的遴选、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临床应用、药物评价以及医院制剂生产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管理。

药学部下设药品供应科、器械科、药剂科、制剂室、临床药学室等药学相关部门和科室,根据相应的职责负责药品应用各个环节的日常工作及管理。

(一)药品供应科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药品参数信息的录入和维护等药品供应相关工作。

(二)器械科负责设备的采购、保养、维修,医用耗材的采购,设备及耗材不良事件的监测、处置及收集上报等设备和医用耗材相关工作(三)药剂科负责门诊和住院患者药品的煎煮、调剂、发放等药剂相关工作。

(四)制剂室负责院内制剂的生产、中药饮片炮制、中药膏方的制作等制剂相关工作。

(五)临床药学室负责临床药学服务,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处置及收集上报等临床药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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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2011-5-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合理用药领导小组”等组织。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卫生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药事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医院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的药事管理工作以及本院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落实,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以及深入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

3.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4.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5.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审批新药申购计划。

6.组织检查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七条
合理用药监督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医务、药剂、护理、控感、财务
及医学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副院长或其他领导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人,列席代表2名。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和“合理用药领导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可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总结安排工作,审核新药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施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6.药剂科主任以及职工代表协助委员会主任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7.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药事委员会向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以及上属医疗集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讨会,总结经验,培训学习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知识及技能。

第十二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

应在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科主任任命完成后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

特殊情况可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药事委员会议案议题。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药剂科及其业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本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由药剂科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板桥店镇药事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廖祥林
副主任:陈艳玲王红苹
成员:罗明奎张金芝王小霞尚正玲李大玉
列席代表:万冬云龚雪琴
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廖祥林成员:陈艳玲张金芝王小霞尚正玲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组长:陈艳玲成员:张金芝罗明奎李大玉尚正玲合理用药领导小组组长:陈艳玲成员:张金芝罗明奎李大玉尚正玲
审核人:
20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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