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九章

第九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节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因此,国际经济争端包括不同国籍的私⼈(即⾃然⼈或法⼈,下同)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交往中产⽣的法律争端。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式有司法解决⽅式、调解解决⽅式和仲裁解决⽅式: (⼀)司法解决⽅式 1.国际司法解决⽅式 国际司法解决⽅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式。
国际法字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
《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职能存在很⼤的局限性。
⾸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限于国家。
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然⼈、法⼈、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
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
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是只能对另⼀个国家起诉。
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八章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八章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
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
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
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
征税。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国际税法 第⼀节国际税法概说 ⼀、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与发展⽽形成的⼀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个分⽀。
⼆、产⽣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次世界⼤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
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度来理解国际税法。
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
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
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
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显然,这种观点是从⼴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只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是⼀个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法律部门。
瑞⼠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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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第 1 页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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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1)跨境交付。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
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一、GATS的法律体系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 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GATS的正文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52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
(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多项选择题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E.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6.关于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的取得可以采取征服、先占、时效的形式B.其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7.下列关于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和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有(ABD)A.它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具体和狭小,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B.它们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C.它们对缔约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D.它们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E.它们大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出现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是(ABCDE)A.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B.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C.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D.1975年的洛美协定E.国际砂糖协定完9.20世纪初特别是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各种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层出不穷,以下属于这一时期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有(BCDE)A.1929年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B.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C.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D.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E.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10.在国际经济法所经历的萌芽、发展和转折更新三大阶段中,在发展阶段出现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DE)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E.《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近现代民族国家国内商事立法的滥觞是(CD)A.1807年《法国民法典》B.1900年《德国民法典》C.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D.法国1681年《海商条例》E.1911年《瑞士民法典》12.1944年7月,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45个国家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主旨是(AC)A.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B.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C.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D.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E.促使国际经济一体化1.简述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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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第一章绪论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简介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和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07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俩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壹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均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和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壹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于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壹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多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
4.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单选】乌拉圭回合的艰难谈判,其根本原因就于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特别是南北俩大类国家经济上的利害得失,很难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公平、合理和平衡。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06【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正确说法有:(1)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于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2)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3)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06)【多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泽良雄、卡罗。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之间以及他们和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樱井雅夫。
三、对之上俩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和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多选】国际经济法是壹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1)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1)权利和义务的主题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4)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和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多选】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1)涉外涉内统壹;(2)涉外涉内分流。
四、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重点】【单选】“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1)它的确立,且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却无壹例外,均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且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壹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对于某壹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能够全盘采用,也能够有所删减。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壹般且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可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多选】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能够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1)古代中国时期;(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多选】宋代市舶条例内容有:(1)外贸开始规范化;(2)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3)采取低税政策;(4)厉行出口许可证制度;(5)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6)切实保护“番商”合法权益;(7)礼遇外商,救助海难。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多选】(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和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多选】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壹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俩大基石。
(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和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第五节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学习国际经济法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单选】实行对外开放是中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多选】表现为:(1)依法办事;(2)完善立法;(3)以法护权;(4)据法仗义;(5)发展法学。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识记:1.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2.这些基本原则逐步形成的发展过程。
第一节南北矛盾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能够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06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单选】主权原则壹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08【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于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壹切财富、壹切自然资源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壹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多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壹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壹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X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和权和决策权。
三、世纪之交于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和“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和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和世贸组织【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且运行十年以来,新壹轮的大争斗又已于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仍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于经济主权上的限制和反限制问题。
2.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于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于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壹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壹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0604【单选】普遍优惠制旨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07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多选】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均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均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一、【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俩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二、【单选】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壹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06【单选】《洛美协定》于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单选】2000年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于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
【论述】试述《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
(1)实施《洛美协定》26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俩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86国。
至2000年6月,《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参加《科托努协定》的成员国又进壹步扩大为93个。
(2)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壹个《洛美协定》和前壹个《洛美协定》相比,欧洲共同体及其后的欧洲联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均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