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一.什么叫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二章二.简述国际公约所适用的当事人范围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②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a)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三.公约的性质CISG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适用。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
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四.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是什么1.要约的特征(要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
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④要约于到达当事人时生效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发盘、报价、开价等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汇编

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1.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
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2.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3.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4.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一.什么叫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二章二.简述国际公约所适用的当事人范围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②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a)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三.公约的性质CISG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适用。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
除此之外,CISG 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四.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是什么1.要约的特征(要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
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④要约于到达当事人时生效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发盘、报价、开价等❖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P11国际经济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并逐渐被世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通规则、标准合同等。
(国际商业惯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能自由行使此项主权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 公平互利原则是也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
主要内涵有(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公平互利原则定义更为科学合理。
P2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术语 :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P63FOB :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P67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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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主要内容:1) 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透明度;公平竞争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
2)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
影响:a)服务贸易有了共同该遵守的国际规则;b)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c)促进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d)协调各成员方利益;8.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法律特征: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定舱单是海上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9.承运人的责任(1)一般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②适当和谨慎(2)《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新发展:①责任期间:“钩至钩”→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②责任基础:合同责任→推定过错责任③免责事项:十项→三项(不可抗力、海上救助、货方责任)④赔偿责任限额:提高限额,改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10.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标的→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②技术受让方取得技术知识的使用权③长期性和复杂性④适用法律的特殊化11.技术贸易的标的①专利②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③know-how【没有~】都没有取得专利12.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巴赛尔体系1.巴赛尔委员会:1975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的“巴赛尔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
2.巴赛尔协议:巴赛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巴赛尔协议”,主要包括:《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3.影响:巴赛尔协议对各国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惯例。
灵活掌握:1.主体: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际经济组织④国家2.80公约的适用范围:Ⅰ概括式: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①买卖②货物(有形动产)③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eg:港澳台)公约明确排除了货物: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的销售【小额度】;②经由拍卖的销售【与买卖自由相违背】;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拍卖财产】;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登记国、船旗国】;⑥电力的销售【垄断】公约不涉及的若干问题:【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3.我国对80公约的适用问题:①对书面形式以外形式的保留;②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的保留【如果适用这条,就把主动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权利交出去了,合同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5.要约撤销撤回【面对面、电话、传真等即时的不可撤销】A.要约未送达:可撤回B.要约已送达:①大陆法系→不可撤销②英法法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可撤销③公约折中→原则按英美,例外为大陆(有明确有效期的、以一定言辞表明不可撤销的、基于信任)6.迟到的承诺和实质性修改自身原因→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迟到的承诺其他原因→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拒绝英美法系:镜像原则大陆法系:不能实质性修改《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7.违约补救原则:①补救实际损失②补救财产损失③受害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补救的方式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方式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重点: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8.风险转移1)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2) 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3) 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4) 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
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1)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风险转移2) 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3) 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除非风险是违约方导致的【延迟交货遇上雨季】9.承保的损失实际全损全部损失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10.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除外责任㈠被保险人的故意㈡发货人的责任㈢货物的自身缺陷㈣包装不当㈤航行迟延or行市变化11.保险理赔1、代位求偿1) 存在责任第三人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时,保险人在给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请求权2) 不得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3) 补偿原则,不能请求双份4)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5)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2、委付1) 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不得附带任何条件2) 委付标的是要求全损赔偿的条件,委付导致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3) 保险公司可接受也不接受,但一经接受,不得撤回12.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特征:承保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承保对象:海外投资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承保范围: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承保任务: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13.居民身份认定住所【固定、永久】居所【经常居住地】居住时间14.法人居民身份认定①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地)②总机构所在地(主营地)③法人注册成立地15.来源地认定①营业所得来源地认定【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②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③投资所得来源地认定【投资权利发生地/使用地原则】④财产收益来源地认定【不动产所在地】16.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前提:互相承认对方的税收管辖权①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②免税法③累进免税法④抵免法⑤扣除法和减税法税收饶让抵免不是方法→用以实施税收优惠的方法17.布雷顿森林体系创立: 1944年,44个国家参加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制”,其后创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