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移动通信转售

谢谢观看
发展情况
中国联通已启动了面向移动转售合作企业的拨打测试。苏宁、京东、巴士在线、苏州蜗牛、中期、爱施德等 转售企业均已启动拨测,其他企业也在开展之中。
据悉,为保障移动转售业务顺利开展,中国联通自主完成了整体业务设计与信息技术(IT)系统设计,打造 了行业领先的移动转售IT支撑平台。中国联通采用“一点接入,统一服务”模式,转售合作企业在不同地域提供 服务时,不需要分省进行系统对接,大幅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基于中国联通统一平台,转售企业可根据需 要进行产品整合、打包和二次开发,还可进行号码资源申请、故障申报等互联化的自助服务。此外,中国联通还 向转售合作企业提供了充值卡、现场写卡等扩展服务,并建立了专业技术服务团队,提供持续的IT技术支持。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通信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络与信息安全等 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018年7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向15家企业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 的通知,这意味着试点近五年的虚拟运营运营商终于获得正式牌照。
业务概述
试点方案
试点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9.06.06生效日期:2019.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5G商用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我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
《目录》在A类“基础电信业务”,“A1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类别下,增设“A12-4 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业务子类。
具体业务表述为:“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语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其他业务维持不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 2015.12.28生效日期: 2016.03.01时效性:已被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为适应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进一步推进电信业改革开放,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我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A11固定通信业务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A15 IP电话业务A15-1国内IP电话业务A15-2国际IP电话业务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A21集群通信业务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A22无线寻呼业务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A24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A24-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25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3用户驻地网业务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7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3存储转发类业务B24呼叫中心业务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B25信息服务业务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A11 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趋势及影响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趋势及影响张志峰【摘要】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 has brought many changes, such as the rapid increase in market players, greater variety of business, and more diverse products, and a different direction for mobile users. Throughout the industry of resale of the world ''s mobile communications, market of resale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remains vitality. As the mobile communications resale business matures, the evolution of the development, business model and industry cooperation of reasle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busines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communications market.%指出中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开展为电信市场带来了变革:市场竞争者数量迅速增加、业务种类进一步丰富、产品服务多元化、移动用户规模及流向发生变化.认为纵观全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产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市场目前生机勃勃;随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日趋成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产业发展、商业模式、产业合作将进一步演变,对通信市场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期刊名称】《中兴通讯技术》【年(卷),期】2015(021)005【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移动通信转售;产业发展;业务模式;产业合作【作者】张志峰【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 100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N911.1 全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市场持续增长据 Informa Telecoms&Media统计,截至到2012年底,全球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的用户规模达1.2亿,占全球移动电话用户数的1.9%。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1月11日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三)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六)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九)其他违规行为。
关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分类重大调整的解读

关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对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分类重 大调整的解读
首页 新闻与文章 文章 关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分类重大调整的解读
作者:汪蕊(合伙人)戈易帛(律师)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 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 版 《目录》” )。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 新增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扩大
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及协作的 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产生了云计算中的PaaS服务(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顺应此趋势变 化,2015版《目录》新增了“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的内容,意在涵盖PaaS的相关业务形态。 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界定为“互联网 数据中心业务” 。
在我国电信行业的规管框架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行业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 展市场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从事电信业务活动的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性参考文件 之一。过去十年间,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业务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云计算和 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务飞速发展。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作为落实我 国在加入WTO时就电信业务开放相关承诺的法律文件,已不能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下充分满足 电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3.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扩大
2015版《目录》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中三个 子类别(即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的描述或定义进行 了删除。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资料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网络与技术方案专用表格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营业场所设置情况(选填)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填表说明:注1:用户信息保护、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等相关规定。
注2:申请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应提供配合国家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公司在获得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在开展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时,将依照《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中国联通率先开启物联网业务转售 促进国内移动转售业务蓬勃发展

编辑I孟月*********************.cn•市场分析•Industry产业中国联通率先开启物联网业务转售促进国内移动转售业务蓬勃发展■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宋凤忠转售业务是国家引导民资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满足消费者信息通信多元化需求,为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联通是国内推动转售业务发展的主导力量,自移动转售业务在中国试点以来,中国联通一直秉持“积极、合作、开放、共赢”的态度,大力发展此项业务。
历经7年的业务发展,中国联通与虚商合作伙伴携手创造了移动转售业务发展上的多项第一,市场份额始终居于行业首位:目前中国联通共与28家虚商合作开展转售业务,试点城市近300个。
截至2020年底,中国联通转售业务用户数达到6173万,市场份额超过50%,全年转售业务收入达亿元。
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移动转售业务市场,中国联通与各位合作伙伴也成为推动国内转售业务发展的主导力量。
5G和物联网的发展为转售产业带来新的机遇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发展物联网成为国家落实创新驱动、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智慧社会发展、工业互联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20年以来,中国5G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目前已建设71.8万座基站,为今后5G业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5G的发展,工信部适时推出了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继续深化电信改革,也给移动转售产业带来了新机遇。
中国联通物联网转售规则是业界关注的重点。
为推动物联网转售的业务探索,持续拓展运营思路和方向,2020年12月15日,中国联通在北京举办物联网转售专题硏讨会;2021年1月12日,中国联通举行了以“智联未来共赢生态”为主题的中国联通虚商合作伙伴大会,会议以"现场+视频”方式召开,28家虚商代表悉数到会。
启动物联网转售是上述两次会议的重要内容。
在勺月12日的会议上,现场举行了物联网转售试点启动仪式。
深圳联想懂的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友互联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大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翔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城移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为中国联通物联网转售的首批试点合作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许可证号: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网络与技术方案专
用表格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营业场所设置情况
(选填)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
障措施
填表说明:
注1:用户信息保护、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等相关规定。
注2:申请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应提供配合国家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为用户提供长期服
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公司在获得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在开展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时,将依照《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三、向用户提供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之标准,如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若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开展业务前,凭经营许可证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向业务开展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报备用户码号资源使用情况、批发价格情况、业务资费情况等,并接受业务开展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对人员、场地、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情况的核查。
五、拟变更股东时,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实施;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在30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根据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七、遵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〇一年月日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其它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1.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2.公司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商业合同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上传。
4.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相关证明;
公司一级股东为自然人的,需上传其二代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公司一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和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
7.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8.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9.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报拟开通业务的资费方案;接入协议扫描件)
10.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