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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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认定方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认定方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认定方法〔征求定见稿〕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元提升效劳能力和技术程度,提高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尺度雷电防护检测资质认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检测质量查核等工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以下简称检测工程〕认定方法作如下规定:一、法律法规及技术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办理方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办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GB/T 21431-202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尺度》GB/T 32938-2021《防雷装置检测效劳尺度》GB50343-202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尺度》GB50057-2021《建筑物防雷设计尺度》GB50601-202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尺度》GB50174-2021《数据中心设计尺度》QX/T232-2021《防雷装置按期检测陈述编制尺度》QX/T317-2021《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查核通那么》QX/T318-202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尺度》QX/T319-2021《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尺度》等其它现行相关技术尺度。

二、认定原那么检测工程的认定应兼顾各种环境、场合、类型、防雷类别、雷电防护等级等,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如下原那么:1.检测工程包罗的具体检测工作、检测陈述应反映综合防雷的理念,不该欺瞒和混淆概念。

否那么该检测工程不予认定。

2.每个检测工程应按照相关尺度准确划分建筑物防雷类别及雷电防护等级,错误划分或未划分的检测工程不予认定。

3.检测工程以检测协议或合同为依据,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防雷装置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情况。

4.具体实施检测、制作陈述、综合评价时须执行适用及现行尺度。

5.对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相关尺度以及其他尺度防雷相关的强制性条款必需严格执行。

三、认定方法〔一〕按照检测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检测工程1.当各单体在同一地舆位置且属于同一份检测协议或合同约定内容时,按照检测单元与委托单元签订的约定,视为一个检测工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2020年11月29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预防雷电灾害知识竞答与答案

预防雷电灾害知识竞答与答案

预防雷电灾害知识竞答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雷电预警信号分级,分别以表示。

(B)A. 三蓝色、橙色、红色B. 三黄色、橙色、红色C. 四蓝色、黄色、橙色、红色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是哪一部法律?(A)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B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C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3.灾害性天气警报由(B)来发布。

A.电视台、广播电台B.各级人民政府C.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D.新媒体4.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D)个工作日,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A.15B.20C.25D.305.以下属于气象灾害的有(D)①暴雨②连阴雨③干旱④大雾⑤雷电A.①③④⑤B.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⑤6.下列哪些单位可以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D)①学校②医院③工程项目在建单位④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7.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D)①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②定期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巡查,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③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④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救援等工作。

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8.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的范围包括(D)①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②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情况。

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9.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那些内容(D)。

①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②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③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④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10.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B )举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冀气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2019年10月17日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活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相应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持有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名单及其手签字印件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第六条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团体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雷电防护审批流程

雷电防护审批流程

雷电防护审批流程
一、申请提交
1.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雷电防护审批申请表
(2)提供相关建筑结构和设备资料
2.递交申请
(1)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等待申请受理通知
二、审查与评估
1.审查申请资料
(1)部门审核申请表和资料完整性(2)检查建筑结构和设备情况
2.评估雷电风险
(1)进行雷电风险评估
(2)确定防护措施和等级
三、提交方案
1.制定防护方案
(1)设计雷电防护方案
(2)包括建筑结构和设备防护措施2.提交方案
(1)将防护方案提交审批部门
(2)等待方案审批结果通知
四、审批与批准
1.审批方案
(1)审核防护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2)提出意见和建议
2.批准方案
(1)批准通过并颁发雷电防护许可证(2)通知申请单位并发布公告
五、实施与监督
1.实施防护措施
(1)根据批准方案实施防护措施(2)安装雷电防护设备和标识
2.监督检查
(1)定期进行防护设施检查
(2)确保防护措施有效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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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2001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

四、受理机构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
五、决定机构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
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1)1-7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乙级资质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8-9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网上提交材料的,按照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网上办理要求提供。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政府综合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

(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三)依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四)补证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五)依申请注销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备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资质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许可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证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认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接受现场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应渠道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应渠道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政府综合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应渠道查询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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