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相关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制度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鼓励创造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那么。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方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方法最高资助的,差额局部可申请本方法的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工程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创造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创造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创造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工程。
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
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扶持帮助企业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适用技术和有市场、有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同时,引导银行贷款投向,保证并扩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我省技术创新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我省"十五"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企业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推广。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选项的范围是:(一) 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 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三) 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四)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五)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六) 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七) 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 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 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来源第五条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
同时,应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技术创新资金拨款额度按项目需要以资本金方式直接注入,一次拨付。
第八条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财力的可能每年增加。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第九条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范围为:1、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实施的项目;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3、省经贸委认定的科技型小企业;4、长期、稳定产学研合作所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
【专利成果转化】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

【专利成果转化】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 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9月28日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专利转化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保护环境资源并重,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协调处理专利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发展与改革、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公安、教育、农业、工商、海关、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专利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本市专利目录和重点专利转化项目指南,统筹建设与本行政区域内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公共阅览室、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免费向社会开放。
上传者知盟网http://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支持重点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三)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带着专利技术到本市创业;(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五)奖励实施专利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在促进专利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专利转化工作的宣传和专利人才培训。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调动我校教职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发展,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意识,特设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列支,由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适用范围:专利权属于太原理工大学,且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申请人。
资助额度: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费5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2000元/项。
第四条申请资助手续
1、第一发明人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一)。
2、附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
3、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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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管校长统一审批。
5、科技处统一办理资助经费转账手续。
第五条每年办理资助事宜2次,分别在1月中旬、7月中旬。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七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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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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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5篇范例)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5篇范例)第一篇: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路费、停车费等。
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申请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向我国或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管理 > 专利申请资助 >
正文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20 10:10:10 作者: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晋财教[2005]11号文件) 第一章 总
(一)填写《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和实质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省技术发展重点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
(六)申请专利经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没有申请减缓或申请减缓未批准的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晋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专利局各有关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9月7日山西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要求,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经山西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商一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为主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重要作用,推动山西区位和能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新优势,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培育转型发展动能,为山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经过5年时间,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局、省、市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达到新高度,基本完成省内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布局。
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一批知识产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落地,有效支撑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合理的报酬。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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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2003.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1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