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版)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是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规定了热工技术监督的具体实施方法和要求。
以下是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监督对象:热工技术监督的对象包括热力工程、热工设备、热工工艺和热工自动化系统等。
2. 监督责任:热工技术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和监督对象等。
3. 监督内容:热工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要求的检测和评定、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等。
4. 监督方法:热工技术监督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技术评定等。
5. 监督程序:热工技术监督的程序包括申请监督、技术审核、现场检查、检测评定和监督结果的反馈等。
6. 监督措施:热工技术监督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7. 监督结果:热工技术监督的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有条件合格等。
8. 监督记录:热工技术监督的记录包括监督报告、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
9. 监督报告:热工技术监督的报告包括监督工作的总结、问题的整改和建议等。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热工技术在安全、高效、环保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力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热工技术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涉及热工技术的各类项目、工程和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任务是对热工技术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热力站、热源装置、换热设备、热网管线、热能计量等。
第四条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委托给地方能源监管部门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热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作配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报告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监督管理第八条对于新建的热力站和热源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热力站和热源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其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效果。
第十条对于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的抗震设防、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方面,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对于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的热力生产、能耗情况、安全运行等方面,应当进行定期的数据采集和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的维护、保养、改造等方面,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和监督管理,确保其设备的长期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的热力供应服务质量,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取暖季节的供热质量。
第十四条对于热力站和热源装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换热设备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换热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1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力企业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中的各种技术规定,保证我厂热控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2.2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1.2.3部颁《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运行检修导则》1.2.4部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运行规程》1.2.5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监督标准汇编》1.2.6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1.2.7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8年版)》1.2.8部颁《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1.2.9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DCS系统检修维护制度》1.2.10华北电力电力科学研究院《火电厂及电力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汇编》(热力部分)1.2.11中国大唐公司颁《热工技术监督制度》1.2.12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计量管理工作规定》1.3 热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对热控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控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的工作。
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和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确保我厂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与热工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1.4 热工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各项监督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可靠;并做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工作。
1.5本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职责分工,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厂专业设备区域划分和人员配备情况而制定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共同搞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拒绝执行(包括专业职责分工在内的制度条例)。
1.6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热工技术监督的工作人员。
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热电厂热工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热电厂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热电厂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应由监督部门和热电厂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协同合作,相互配合。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热电厂的热工技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应建立系统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热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及时了解热电厂的生产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热电厂热工技术的合理运行。
第三章热电厂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热电厂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热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热电厂管理部门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热工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热工技术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热电厂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热工技术规章制度,确保热电厂热工技术的更新与进步。
第十二条热电厂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热工技术进行全面、细致的记录和整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热电厂的热工技术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检查和评估热电厂热工技术时,可以采取抽查、访谈等方式,对热电厂的热工技术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热电厂管理部门反馈检查和评估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热电厂安全、高效运行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停产整顿。
第十八条对于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热工技术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热电厂,监督机构应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确保热电厂热工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模版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确保热工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热工工程监督效率,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工技术法》、《热工技术监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包括热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监督原则热工技术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热工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结果的可信度。
第四条监督机构热工技术监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五条监督计划的编制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热工技术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任务、监督对象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计划的调整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计划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适时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相关方面报告。
第七条监督结果的反馈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每次监督的结果反馈给监督对象,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监督过程第八条监督项目的开展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根据监督计划,按照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包括监督现场勘查、监督材料审核、监督数据采集等内容。
第九条监督问题的处理监督机构在发现监督对象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如情况严重,可以采取暂停工程施工、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十条监督报告的编制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工作后,应当及时编制监督报告,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结果的处理第十一条监督结果的评定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监督结果进行评定,以判断监督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监督结果的处理监督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可对监督对象采取措施,包括给予奖励、责令整改、罚款等。
第十三条监督结果的通报监督机构经审核确认的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方面发送监督结果通报。
第五章监督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监督人员的培训监督机构应当对从事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是指对于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监督对象:热工技术监督的对象包括热工设备、热力系统和能源利用设施等。
对于这些对象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高效利用。
监督程序:热工技术监督一般包括勘察检查、技术评估、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等程序。
勘察检查是指对监督对象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了解其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技术评估是指对监督对象的技术性能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抽查是指对监督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达到监管要求;监督检查是指定期对已经监督的对象进行再次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
监督要求:热工技术监督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性要求和能效要求。
安全性要求是指要求监督对象具备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等;能效要求是指要求监督对象具备高效能源利用的基本条件,例如具备节能措施和设备、系统的能效评价等。
此外,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还可以包括监督责任的划分、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等内容,以确保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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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热工技术的监督,保障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我国热工技术监督领域。
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是指对热工技术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热工技术监督应当依法、科学、公正、独立进行。
第五条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热工技术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热工技术监督机构第七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是具备法定资格和独立地位的机构,负责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监督经验。
第十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效果性。
第十一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热工技术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热工技术监督的对象包括热工设备、热工装置、热工工艺以及与热工技术相关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热工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更新等环节。
第十四条热工技术监督应当对热工技术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热工技术监督的职责和任务第十五条热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一)负责热工技术监督的组织和实施;(二)制定热工技术监督的工作规定和标准;(三)对热工技术活动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进行监督;(四)对热工设备、装置和工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更新等环节进行监督;(五)对热工技术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性进行检查评估;(六)对热工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督;(七)处理热工技术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八)加强热工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2篇)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一、监督依据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力条例》,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监督。
二、监督目的热工技术监督的目的是确保热能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热能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监督范围热工技术监督的范围涵盖热力网络、热源设备、热交换设备、热能计量设备等方面。
四、监督要求1.热力网络的监督(1)热力网络的建设、扩建、改造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阀门、泵站等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2)热力网络的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
(3)热力网络的热力计量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和检验。
2.热源设备的监督(1)热源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热源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长时间稳定运行。
(3)热源设备的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3.热交换设备的监督(1)热交换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传热效率和安全性。
(2)热交换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保持设备的传热效果和运行稳定性。
(3)热交换设备的泄漏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热能计量设备的监督(1)热能计量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确保计量准确性和公平性。
(2)热能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和校准应符合国家计量要求,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热能计量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的要求,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监督措施1.对涉及热工技术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初检,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工程施工期间,定期进行工地检查,督促各方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对热力网络、热源设备、热交换设备和热能计量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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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771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版)1目的规范热工技术监督管理行为,理顺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关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管理。
3规定和程序3.1总则3.1.1热工技术监督工作遵循的原则3.1.1.1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
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3.1.1.2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3.1.1.3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3.1.1.4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控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
3.2监督的范围和内容3.2.1监督范围3.2.1.1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3.2.1.2模拟量控制系统;3.2.1.3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3.2.1.4顺序控制系统;3.2.1.5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3.2.1.6汽轮机控制系统;3.2.1.7电气控制系统;3.2.1.8电厂辅助控制系统(如脱硫、除灰、化水、输煤等);3.2.1.9计量标准器具和装置。
3.2.2监督内容3.2.2.1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火焰等物理量的一次传感器);3.2.2.2脉冲管(一次阀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3.2.2.3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3.2.2.4二次仪表(指示、记录仪表、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操作开关或按钮等);3.2.2.5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设备、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3.2.2.6控制系统电源、仪表气源,控制系统接地的监测;3.2.2.7控制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气动、电动、液压执行机构等);3.2.2.8分散控制系统硬件(控制器、I/O、通讯、电源模件、SOE、操作员站、打印机等);3.2.2.9分散控制系统系统软件(操作系统、支撑软件、应用软件);3.2.2.10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3.3实施细则3.3.1量值传递3.3.1.1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国家计量局颁发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3.3.1.2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3.3.1.3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期完成。
3.3.1.4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有关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5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1224-91)执行。
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
3.3.1.6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3.3.1.7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
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生产技术部同意。
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3.3.1.8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
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
3.3.1.9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3.3.1.10计量检定工作接受上级公司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设计施工调试监督3.3.2.1新装机组设计选用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能可靠地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行业或主管单位鉴定合格的重要热控设备,不得纳入工程选用范围,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批准。
3.3.2.2扩建、改建的热控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原能源部《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规定》和《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并配置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
3.3.2.3引进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扩展性;用于显示、指示的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3.2.4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和接地必须符合原能源部《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规定》和《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的技术要求;计算机房,电子间也应满足上述两个“规定”的要求。
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3.3.2.5施工前应对热控系统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核对,如有变更应作好记录及时修改图纸,并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
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3.3.2.6所有仪表(如变送器、补偿导线、测温元件、节流装置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校验,安装后对重要仪表应做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校验单和综合误差报告。
所有这些原始资料均须在投产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和竣工图一起移交生产单位存档。
513.3.2.7新装机组热控系统的调试工作由指定单位承担,生产单位和电力试验研究院将共同参与工程的前期设计、选型和审定等工作。
3.3.2.8在新机组的试运行和试生产期间,热控设备必须按原能源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和《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在线验收测试暂行规定》中要求实施。
3.3.2.9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必须将组态信息及时备份,一式二份,并硬拷贝一份。
备份和硬拷贝要编好顺序和日期,有专人保管储藏。
3.3.2.10插、拔机架上的模件时,工作人员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有可靠的接地。
模件离开机架后,必须立即装入专用防静电袋中,并妥善保管。
3.3.2.11新装机组热控系统的启动验收必须遵照原能源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条例》中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3.3.3检修监督3.3.3.1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A、B、C级检修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
3.3.3.2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得漏项。
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做到文明检修。
3.3.3.3热控设备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检修定额,所需调试时间厂部应列入检修计划予以保证。
主要改进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列入检修计划。
3.3.3.4对隐蔽安装的热控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应进行拆装检查(焊接的元件可适当延长)并作好检查记录。
3.3.3.5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
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轮机轴向位移、胀差传感器等),应由主设备专业会同热控专业共同验收。
3.3.3.6检修后的热控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作各项扰动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3.3.3.7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3.3.3.8检修结束,热控机柜与仪表盘台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覆盖绝缘胶皮。
3.3.3.9检修后的主要热工仪表,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联调,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
A级检修对所有热控系统插件进行检查和校验。
B、C级检修对主要测量参数、保护系统、自动调节系统的插件检查。
3.3.3.10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工艺信号、保护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重要的机组保护必须实际传动,确认正确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每次机组A、B级检修结束后都必须对机组及辅机的所有热控保护系统进行传动试验。
3.3.4运行监督3.3.4.1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3.4.1.1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3.3.4.1.2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并应定期测试整套仪表的系统误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3.4.1.3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3.3.4.1.4信号光字牌应书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3.3.4.1.5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3.3.4.1.6熔断器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应标明其容量与用途;3.3.4.1.7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应保持盘内、外整洁;3.3.4.1.8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和去向的标志牌。
3.3.4.2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
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完好设备。
主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时应由总工程师批准。
对长期不能投入的主保护,应报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3.3.4.3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每天至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控运行日志上。
3.3.4.4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控专业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动或改动。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定值进行调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
3.3.4.5进行重要的计算机软件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控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