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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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集资心得体会学习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篇一: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

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

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

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

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部”关于办理⾮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4⽉21⽇,国务院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法集资宣传教育⼯作。

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最⾼⼈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韩浩副局长出席发布会。

“两⾼⼀部”颁布了这个《意见》,对原先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全⾯的可以⼊罪的标准的放宽掌握,⼤量原来不能定罪的⾏为,都可以定罪了。

这体现了当前中国⾏政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民间⾦融⾏为“严刑竣法”的基本治理倾向。

这个《意见》的很多规定,是不科学、不合理、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将严重扼杀民间资⾦融通的活⼒,加强⾦融垄断,并将使⼤量缺乏国家财政⽀持、银⾏信贷⽀持的中⼩企业主陷⼊刑法风险。

这是我们国家关门⽴法、官⽅⽴法、不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相关⼈、公众意见乱⽴法的再⼀个例证。

但是,这个《意见》已经颁布,已经发⽣法律适⽤效⼒,我们⼜不得不了解他。

现我根据办案实践和长期的研究,对这个解释进⾏逐条解读,供⼤家参考。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4-04-01导读:2014年3⽉25⽇,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分关于⾏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

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政认定的问题 ⾏政部门对于⾮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P2P网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然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带给了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在司法上,如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资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集资犯罪类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

这些罪名的适用,要根据各自的罪名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在P2P网贷集资犯罪中,最常见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P2P平台的本质是借贷平台,其投资者所出资金并非贷款,而是相当于向平台进行委托投资,由平台负责借贷或投资,再根据收益回报给投资者。

而非法P2P平台则是通过诱骗、欺骗等手段,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以此骗取公众的钱财。

这样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对于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量刑也是有一定标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依照贪污罪数额较少的规定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但不足2000万元的,依照贪污罪的标准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依照受贿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因此,对于各种量刑标准的判断也尤为重要。

在司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时,还需要确定的是平台主体的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当具有储存、管理被出借人个人信息、资金等信息的能力,有对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应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资信度等作出评估。

基于此,若P2P网贷平台未经相应资质认证而从事网贷业务,或者未经出借人知情同意而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P2P网贷非法集资本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表现,需要结合法律要求进行认定。

同时,平台主体的责任也尤为重要。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和研究这个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以下几点:一、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性非法集资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

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依法加以管理和解决。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处置,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2024年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三、加强监管和监督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监管和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严厉打击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重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还需要广大投资人的自觉遵守和监督。

因此,加强宣传和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和媒体要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同时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减少受骗的可能性。

五、强化协作机制非法集资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性问题,而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非法集资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通过研究2024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我认识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投资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经验借鉴与创新治理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经验借鉴与创新治理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经验借鉴与创新治理建议丁军刘薇何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北京100101)互联网金融作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和隐患。

随着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转入规范发展阶段,行业发展环境向好,尽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占金融总量的比重较低,但无论是投资端还是借款端,业务涉众面都非常广。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在理念、技术和模式方面实现突破,带动了我国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壮大。

2019年初,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办相继发布“175号文”“1号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向公众开放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减少了此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强化了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

据中研普华研究报告《2020-202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研究分析报告》分析,截止到2018年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降至1798家,相比2017年底减少了442家。

2018年行业成交额达1.92万亿元,环比下降21.19%。

打破成交额连续5年上涨,网贷行业交易规模首次出现负增长。

一、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典型经验与借鉴(一)深圳1.首创海豚指数监管24.4万家类金融企业。

2017年,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发布“深圳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该平台包括7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涵盖非法集资核心建模系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下数据采集系统、舆情信息采集系统、举报线索管理系统、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

而平台的核心则是“海豚指数”。

作者简介:丁军(1962-),男,山东省莱州市人,硕士,副研究员,供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刘薇(1981-),女,河北迁安人,理学博士,副研究员,供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何砚(1980-),男,河北唐山人,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供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

简要分析如下:(一)对P2P的影响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

《2024年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范文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

这些活动往往伴随着高额的回报承诺,但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成因、影响及有效的规制策略。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这些活动往往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如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

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而且参与者众多,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二)成因非法集资活动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的不足、社会投资渠道的狭窄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部分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缺乏风险意识,容易受到非法集资活动的诱惑;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一)对投资者的影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损失。

投资者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面临资金损失、血本无归的风险。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信任和稳定。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非法集资活动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策略(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明确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为规制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金融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三)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让投资者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四、加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建议与展望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利用金融市场进行欺诈活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向公众收取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承诺支付利息、股息、分红等回报,且不具备合法筹资条件和发行证券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采取传销、保证金交易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

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非法集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由于非法集资往往收益高于合法渠道,吸引了大量无知投资者参与,导致他们血本无归。

其次,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金融秩序。

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为洗钱、恐怖活动等其他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渠道。

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立法对其进行规范。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金融市场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

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方法。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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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化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底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前不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也为正在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

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法集资。

一、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大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非法集资四大特征和最新出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态度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P2P 模式的影响极其大。

简要分析如下: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

具体如下: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三、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金信财富的运作模式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金信财富打造的网贷平台“金信网”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全部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池。

其次,金信网在借款人审核方面实行三重风控审核。

最后,金信财富积极与有关监管机关,如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金融局海淀区金融办等主动沟通、申请报备,以备一旦出台相应信息披露的程序、规则时,金信财富可以第一时间充分披露,绝不搞旁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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