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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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小区的装修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保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装修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小区装修应遵守环保理念,减少对环境、空气和水源的污染,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二章装修管理机构第六条每个小区设立装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小区的装修工程。

第七条装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审批装修方案、监督施工过程和维护装修质量。

第八条装修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主要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助。

第三章装修方案审核第九条业主进行装修时,应向装修管理委员会提交装修方案。

第十条装修方案应包括装修施工单位的详细信息、装修内容、工期计划、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装修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装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业主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装修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装修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停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噪音、扬尘等污染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质量不合格的,装修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重新验收。

第十八条小区内共用部位的装修,在施工前应事先与其他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

第十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并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

2024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小区的装修行为,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的装修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道德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条:小区装修项目包括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

室内装修指住宅或商业空间内的装修工作,室外装修指小区公共区域、建筑外墙等的装修工作。

第五条:进行小区装修前,业主应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装修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

如申请符合规定,应发放装修许可证;如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向业主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设置警示标志,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及周边环境。

第八条:小区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有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应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第九条:小区装修期间,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施工期间造成的噪音、污染等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应尽量减少对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小区装修期间,如果需要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许可。

占用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其他业主的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装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小区装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并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小区装修期间发生的纠纷,应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调解,并记录处理结果。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5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5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4、装修人员必须佩戴由物业管理公司核发的《施工证》(制作费____元、押金____元);无证者将被拒绝进入本小区工作。

装修人员有违规者将被没收证件,并请其离开本小区。

5、为避免影响业主/租户的正常生活,小区的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____分(其中11:30-14:00和周六、日禁止大噪音施工),(如因进度需要装修时间需提前或滞后,请提前至物业管理处申请相关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6、需临时居住在本小区的施工人员,应由该房屋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并按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至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临时居住。

7、装修铺管应根据房产商交给的水电竣工图及房屋内的标识施工,以免破坏原有管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了解原有防水设施构造的前提下,不得更动管道和破坏防水层,否则在装修后发生渗漏,其责任应由客户及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8、装饰装修工程动工前,现场必须配置由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材,否则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而由此产生的其它后果亦将由责任人自负。

9、住户及装修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源,若因施工需要临时接驳施工电源,需书面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维修部将予配合。

10、装修材料、器具等进入均需持《材料进出证》(材料费:____元、押金____元),装修材料、器具等运离本小区均需至保安部填写《物品出门证》,在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及公共环境,否则将由责任人修复或照价赔偿。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的装修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以下术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均具有以下含义:1.小区:指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

2.装修:指住户对房屋内装饰材料、设施以及户内设备进行改建、翻新、更换等操作。

3.装修批准:指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或者物业公司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住户进行装修的手续。

4.装修申请:指住户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提交的进行装修的申请材料。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核第四条装修申请的要求:1.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计划书、装修方案、装修图纸和工程进度安排等相关资料。

2.装修申请书应由住户本人或其委托的装修公司代理人填写,并附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装修申请书应具体明确装修工程的名称、施工范围、工作时间及所需材料等。

4.如果装修涉及到改变房屋结构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条装修申请的审核程序:1.住户应将装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在收到装修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结果。

3.装修申请未通过的,应注明不通过的原因,住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申请。

第六条装修费用支付:1.住户进行装修时,应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要求,在装修工程开始前,缴纳一定金额的装修押金。

2.装修押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监管,装修结束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及周边环境无异常情况下,装修押金将予以退还。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七条施工准备1.在进行装修前,住户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报备施工时间及施工人员的个人信息。

2.施工前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并按照约定履行管理义务。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内业主装修行为,维护小区内部环境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内居民的装修行为。

第三条小区内的装修包括室内装修、门面装修、楼梯间装修等各类装修行为。

第四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装修管理制度,保证小区内的装修能够顺利进行。

第六条小区内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确保装修过程安全无害,不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供相关的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等材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将装修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通知业主申请的审批结果。

第十条业主获得装修审批通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的装修押金。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无故延误工期,不得擅自更改装修设计。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等对小区其他业主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四章装修验收和保洁第十五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装修竣工手续,退还装修押金。

第十七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自行清理和处理施工垃圾,并保持装修周边环境整洁。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小区的装修活动,保障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公共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适用于小区内的装修、翻新、改造等一切与建筑物结构、装饰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装修管理工作,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和相关问题咨询。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装修管理,制定装修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装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具体的装修管理办法和程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提交区政府备案。

第二章装修许可与申报第六条小区业主或承租人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包括装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计划等。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工人证书。

(三)装修施工方案,包括采用的建材、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四)施工期间的交通、噪音、污染等影响因素的防范和处理预案。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被批准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批准通知书送交施工单位,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装修保证金。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扣除其装修保证金。

第十条对于超过装修期限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完成装修,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工人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装修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扬尘等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并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小区装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装修前的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2. 施工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小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施工噪音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

3.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施工时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禁止在晚上、清晨和节假日进行装修施工,以减少对邻近业主的干扰。

4. 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邻近业主的安全。

例如,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工作牌和安全帽,设置警示标志等。

5. 管道隐蔽工程:在装修中涉及到家庭用水、电力、燃气等管道的改动,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且需经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6. 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施工方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或倾倒在小区内。

7. 装修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指定一家装修公司作为小区唯一的装修供应商,其他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必须选择该装修供应商进行施工。

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概述,请根据具体的小区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几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发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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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容:(一)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容项目和承包方式;(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开工和竣工日期;(五)造价,支付方式;(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保修容和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

告知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装修工程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

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二)加强企业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造成相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空气质量)室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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