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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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联系6篇

浅析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联系6篇

浅析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联系6篇篇1本协议旨在分析和阐述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间的联系与差异,以增强各方法律意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即是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联系的浅析。

一、协议目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联进行深入探讨,明确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以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合法权益。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特点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劳务为标的的协议。

其特点为:劳务提供者并不成为用工单位的一员,不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而是通过提供约定的劳务获取报酬。

(一)法律基础相同无论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均为无效。

(二)存在主体部分重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部分情形下,自然人之间的特殊劳务合同可能表现出类似劳动关系的特点。

特别在建筑行业等某些领域,自然人提供劳务可能被视为“准员工”,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保障。

因此,主体间存在一定的重叠性。

(三)权益保障互补虽然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某些情形下,如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项目上的劳务关系可能因无法签订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采用劳务合同形式。

尽管劳动者可能未享受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保障如社保等,但如涉及欠薪等问题时仍可通过劳务合同寻求权益保障。

因此,两者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互补性。

四、相关责任与义务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遇争议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条款视合同内容而定。

五、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1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__〕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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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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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劳动条件达成的协议,用于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就提供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等达成的协议,用于规范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

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接受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劳务接受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

三、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人员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接受单位不承担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责任。

2. 工资待遇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劳务接受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用,不涉及具体的工资待遇。

3.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人员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劳务接受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岗位,不承担劳动保护责任。

四、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直接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直接的管理权和指导权。

劳务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人员负有管理权和指导权,劳务接受单位只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除,如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

劳务合同的终止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协商解除,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也会自动终止。

试论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三者之法律关系

试论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三者之法律关系

试论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三者之法律关系作者:汪海燕杨屏垣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范上,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

正确区分三者不同的法律概念可在今后的司法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从而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字: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加之从劳动岗位上下来的职工,都拥有了更多的劳动选择权,出现多种多样的用工关系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也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

一、劳动合同方面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 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将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从而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被称为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 里程碑”。

二、雇佣合同方面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独立的一类合同。

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围绕着对于是否要规定雇佣合同这一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论,数个草案中也曾对雇佣合同进行了专章设计,但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文本并没有将雇佣合同作为一个正式有名合同进行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月 14 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方面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类型,它们在雇佣
关系和劳动关系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以下是雇佣合同
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1.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雇佣合同通常用于雇佣关系,即雇主
雇佣员工为公司工作,员工接受雇主的管理和指导。

而劳务合同则
更多用于劳务关系,即双方以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合作,劳务方为
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2. 工作性质和内容,在雇佣合同中,员工通常会被指派具体的
工作任务和责任,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

而在劳务
合同中,劳务方通常会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提供特定的劳务或
服务,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3. 管理和监督,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而在劳务关系中,委托方通常只能
对劳务方提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

4. 法律责任和权利,雇佣合同中,员工通常会受到劳动法律的
保护,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和福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劳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更多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规定,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在雇佣关系、工作性质、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一、引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合同,但在性质、内容、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协议将详细比较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以便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二、定义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明确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条件和权责的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以个人劳动为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建立的、明确劳务关系、约定劳务条件和权责的书面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劳务者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为劳务接受单位提供服务。

三、性质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作为雇主,享有指导、管理、监督劳动者的权力,劳动者作为员工,承担劳动义务。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属于劳务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委托人,提供劳务者给劳务接受单位,劳务接受单位作为受托人,享有指导、管理、监督劳务者的权力,劳务者作为受托人,承担劳务义务。

四、内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保护、劳动条件、休假等。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要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劳务保护、劳务条件等。

五、权利义务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工作,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接受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劳务,并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接受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并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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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 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
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
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 (三)劳务合同。

; ;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
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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