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技发〔2011〕11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7.05.21•【字号】陕劳发[1997]226号•【施行日期】199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7]22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厅制定了《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和》(劳部发[1997]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我省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分批分类进行;1、首批认定人员为:(1)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2)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的培训)。
(3)年满45岁以上,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2、第二批认定人员为:(1)具备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中级(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已取得技师职务的技工学校生产学习指导教师。
非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毕业者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理论及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劳动厅技工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
西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西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强化教师的纪律意识,保持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取扣分和扣款相结合的方式,每人每学期满分100分。
每扣一定的分值还要扣除相应的奖励津贴,学期末如果实际得分不足60分,取消各种荣誉、评职晋级资格和岗位福利待遇。
(一)迟到早退迟到是指教职工上班时比学校规定时间晚到10分之内,晚到10分钟以上说明情况的按事假半天处理,未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是指教职工未请假,下班离校时间比学校规定时间早10分之内离开学校,早10分钟以上离开还未请假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擅自离岗是指未请假,在学校查岗期间未在校内工作。
1、每周迟到一次的不扣分和岗位津贴,超过一次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1分,扣除奖励津贴10元,擅自离岗1次扣5分,扣除奖励津贴50元,擅自离岗半天扣10分,扣除奖励津贴100元,以此类推,同时予以批评教育。
擅自离岗1个月以内的,除扣除相应分数外和款项之外,并给予诫勉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擅自离岗超过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教师旷课1节,按擅自离岗半天处理扣10分,扣除奖励津贴100元,以此类推。
(二)请假3、教职工确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在不耽误工作前期下,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西安教职工请假单》(以下简称《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非常特殊情况,事前不能办理手续的应电话报告学校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4、培训学习请假:教职工参加第二学历或学历提升及县内外的各类培训学习,须经组织批准同意,并持有关面试、考试或培训等有效通知,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5、事假:根据县人社局文件精神,教职工在学期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事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请假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并记录、主管校长审批签字,校长批准报教育局批准后才可休假。
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轨制

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依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3至7天由主管局长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外出办公必须向科长或主管局长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三、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上班打卡、签到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在本科室签到。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未打卡或签到,须由科长签字;科长因公外出未打卡和签到,须由分管局长签字;局级领导因公外出须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上班时间局行办将不定期查岗,科室人员因公外出,须由科长说明情况。
四、个人考勤情况同工资奖金挂钩。
1、迟到:迟到1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依次类推。
2、病假:①病假7至15天,扣除当月奖金的一半;15天以上,扣除全月奖金及当月目标管理奖②病假1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只发给原工资,不发奖金;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资照发。
③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必须按月交医疗诊断证明)。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连续病假5个月以上的,要求上班时需持所在公疗医院诊断证明,可安排3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间工资照发。
试工期间,病又复发,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事假:①事假3至7天,扣除当月奖金的一半;事假超过7天(含7天)的,扣除全月奖金及当月目标管理奖。
②事假8天以上的,从第8日起,按本人月标准工资逐天扣发,并不再享受当月任何奖金。
4、其他:局机关组织的学习与会议,无故缺勤1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依次类推。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陕劳发[1997]4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日期】1997.10.09【实施日期】1997.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7]435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和《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省劳动厅制定了《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为提高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素质,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劳部发正[1996]293号文件精神,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九五”期间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1、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新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九五”期间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适应培养高、中级技术工人要求的教师队伍。
3、“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应完成以下任务:(1)全省各类技工学。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合格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72家1、西安市人才市场;2、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3、西安市新城区人才服务中心;4、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市场;5、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6、西安市碑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7、西安市碑林区职业介绍所;8、西安市雁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9、西安市雁塔区职业介绍所;10、西安市阎良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1、西安市阎良区职业介绍所;12、西安市临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3、西安市临潼区职业介绍所;14、西安市长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5、西安市长安区职业介绍所;16、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7、西安市未央区人才服务中心;18、西安市未央区职业介绍所;19、西安市蓝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西安市蓝田县职业介绍所;21、西安市户县人才市场;22、西安市户县职业介绍所;23、西安市周至县人才服务中心;24、西安市周至县职业介绍所;25、西安市高陵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6、西安市高陵县职业介绍所;27、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8、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9、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30、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31、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公司;32、西安市惜才人才服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3、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34、西安佰仕达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5、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36、西安市电力机械制造公司人才技术劳务公司;37、西安市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38、西安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39、西安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0、西安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1、西安市技工学校职业介绍所;42、西安教育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3、西安外国企业服务公司;44、西安外国企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45、西安外国企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46、西安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第四公司;47、西安蓝海人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8、西安金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49、西安西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50、西安蓝天航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1、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52、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关正街分公司;53、西安泓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4、西安川普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55、西安紫铭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6、西安蓝页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57、西安市凯飞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8、西安经纬劳务代理有限公司;59、西安华秦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0、西安宏田劳务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1、西安天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3、西安海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4、西安良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65、西安浩海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66、西安诚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7、西安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8、西安金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9、西安普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西安伯德汇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71、西安市莲科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2、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3篇)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一、考勤的目的和依据1. 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2. 本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规范化教师考勤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教师考勤的规定。
二、考勤范围1.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2. 学校教职工包括正式聘用的教师、教育辅助人员以及非编制人员。
三、考勤方式1. 学校实行电子考勤系统,教职工通过刷卡或者指纹识别的方式进行签到。
2. 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签到时间进行签到,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签到。
四、考勤内容1. 教职工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签到,并在签到系统中如实填写个人考勤信息,包括具体签到时间、签到地点等。
2. 教职工在校外公务或外出事由期间,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请假、签到和签退的时间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随意篡改。
五、考勤纪律1. 教职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并按时签到。
2. 未经批准,教职工不得旷工、早退、迟到、未到等。
3.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或签到,教职工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
请假应提前办理,不得事后请假。
4. 持续迟到或旷工达到规定次数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程序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六、考勤管理1. 学校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统计。
2. 教职工应当如实配合学校考勤管理部门进行工作。
对于考勤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教职工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材料。
七、考勤奖惩1. 教职工考勤记录作为绩效评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晋升、岗位聘任和政策待遇。
2. 教职工连续三个月迟到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学校将取消其当月奖金。
3. 教职工连续两个月旷工达到两次以上,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减少其当月工资。
八、附则1. 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考勤规定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西安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西安教师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西安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考勤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教师正常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上午:08:30-12:00(2)下午:14:00-17:30(3)晚上:如需加班,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2. 教师工作时间应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调整。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会议、培训等。
3. 教师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4. 学校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教师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教师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或其他有效方式。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学校应定期对签到记录进行汇总、公示,以便教师查询和监督。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教师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签到时间分别为:上午:08:20-08:50下午:13:50-14:20(3)教师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或早退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教师,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外出期间,教师需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
(3)外出返回后,教师应及时向学校说明情况,并补签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
4、忘记签到处理(1)如教师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学校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2)经核实无误后,教师可进行补签,补签记录需注明原因和补签时间。
(3)教师忘记签到次数超过学校规定次数,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解读各有关单位:为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现将《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20日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达到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西安市人社局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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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
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作纪律,严格教职工请假及考勤,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我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一、考勤范围
学校所有在岗在编和聘用人员。
二、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请假。
1、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应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2、工作人员(含各科室副职)请事假,半天以内由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校长报告,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三、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假时(住院治疗除外),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1、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病需休息治疗时,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2、工作人员(含各科室副职)因病需休息治疗时,半天以内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含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四、探亲假
1、夫妻双方两地分居1年以上,在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异地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均为20天。
2、符合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须提出书面申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安排好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副职),休探亲假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3、休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由本科室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婚假、丧假
1、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的(结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奖励假20天,根据学校性质,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休。
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寒暑假休假的,提出补休,本人应事先书面申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安排补休。
超过下一年度未提出补休或未补休的,视为放弃。
2、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妊娠假、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在妊娠期、产假、哺乳期的休息时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七、各类假期原则上均应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并报送人事科备案。
八、考勤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中不得无故窜岗、空岗。
2、不论病、事假,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确实无法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履行请假程序;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任课教师请假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请假,并同时向教务科报告,调好有关课程,不得缺课。
4、全体教职工(包括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或行政会议,确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5、迟到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按半天(事假)计算。
6、早退、提前15分钟下班者按半天(事假)计算。
7、下班没有输入指纹者又没有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8、旷工、事先未请假,事后不补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9、教职工需延长假期的,应于假期未满时即申明理由,经校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超出期限且未续假者,超出天数按旷工对待。
10、教职工参加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学习,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作公差考勤。
未经学校批准的函授、培训、进修学习,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作为事假考勤。
11、考勤采取输入指纹与各科室考勤相结合。
各科室指定专人对本科室出勤情况如实、按月统计,并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汇总。
12、考勤人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弄虚作假,考勤与输入指纹机不相符合,追究考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13、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办公事,不能到单位签到者应提前填写外出审批表。
九、具体措施及办法
1、病假:短期病假1天,扣款20元,因病住院的(以住院结算单为准),住院期间不扣工资,因病需休养者,按一学期累计一个月以内按病假扣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只交“三金”。
2、事假:事假1天,扣款50元,按一学期累计一个月以内按事假扣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二个月以上者只交“三金”。
3、凡是不请假、擅自离岗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并按程序上报。
4、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每次扣20元。
5、学校安排的节假日值班,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20元,无故未到者按旷工对待。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7、考勤人员弄虚作假,考勤与输入指纹机不相符合,扣考勤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各20元。
8、全年累计病假、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奖,取消评优、评职资格。
旷工两天以上者考核不能认定为合格等次,不得参与各项先进评选。
9、学校考勤签到不输入指纹者,少输一次扣发当月工资30元,依次类推。
10、行政后勤人员旷工,教师旷教1天以内,扣发工资200元,2天扣发当月工资400元,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学校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作废。
附件:1、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
2、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
主题词:学校考勤请休假通知
西安市劳动技校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附件1:
西安市技工学校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姓名职务所在科室
本人申请休假原因、天数休假原因:
休假天数: 月日至月日共天
签名:
年月日
科室主要负责人
意见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
校长意见
西安市技工学校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姓名职务所在科室
本人申请休假原因、天数休假原因:
休假天数: 月日至月日共天
签名:
年月日
科室主要负责人
意见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
校长意见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