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采购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机关单位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三)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市场供应有限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紧急性或市场供应有限的情况;(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需求提出:(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将《采购需求审批表》报送采购管理部门。
第七条采购计划编制:(一)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审批表》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采购管理部门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第八条供应商选择:(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二)竞争性谈判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合同签订:(一)采购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条款;(二)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合同履行:(一)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计划管理控制1.机关单位采购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2.采购计划应由机关单位内部审核,确保采购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采购计划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接受审查并获得批准。
4.采购计划应公开发布,在机关单位内部通知公告。
三、采购需求确认控制1.机关单位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确保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机关单位应根据需求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保证采购物品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需求确认应由有关部门进行,确保采购项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需求确认结果应及时通知采购管理部门,以便后续采购工作的开展。
四、供应商资质审查控制1.机关单位采购活动应从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2.机关单位应建立供应商库,及时更新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信息,并在采购活动中进行查询和核实。
3.机关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
4.供应商资质审查结果应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询和审计。
五、采购合同管理控制1.机关单位采购活动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的有效期、货款支付方式、货物验收标准等内容。
2.采购合同应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采购合同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文本完整、存档齐全。
4.采购合同的执行过程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交付货物。
六、采购审计控制1.机关单位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评估采购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审计应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给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采购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七、违规处罚控制1.对于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机关单位应进行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近年来,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工作的关键领域之一。
为了制定一个良好的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目标与原则节约用途,减少浪费,合理分配资源是任何采购活动之目的。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着重扩大竞争范围,提升采购效率,充分保证采购品质,防范腐败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保证政府的公信力是最重要的。
二、组织结构正确的组织结构是保证采购流程正确的前提。
采购过程应当按照采购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进行,严格控制采购金额,规范采购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一个完整的采购体系,明确各环节责任职责,并且以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三、采购程序在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系统性顺畅的是非常重要的。
采购程序应当制定一份详尽的操作规范,以实现采购的目标。
应当严格遵守采购流程,不得跳过采购手续,应当规范控制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严格控制采购人员的行为。
局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采购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素养,提高采购效率。
四、监督评估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对于采购工作的规范顺畅是非常重要的。
应当制定内部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中的问题实行有力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对采购招标、资格审查、报名资料、招标文件、中标企业、采购价款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评估,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总之,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确立的目标与原则,建立良好的组织架构,规范完善采购程序,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是确保局政府采购合规、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每一份采购活动都应当经过照顾实际情况的、有标准的、秩序化的采购流程。
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局政府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遵循规范程序,才能达到规范的采购流程。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政府采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得当,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采购中出现各种问题和不公正行为,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
市局采购管理制度

市局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采购管理制度是市局采购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市局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市局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四条市局采购活动应坚持节约型、环保型原则,以改善采购供应体系,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满足市局办公用品和设备、文具用品、文化用品、药品器械、印刷品、办公设备、会议服务、修缮保养等品种的采购需求。
第五条市局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第二章采购人员第六条市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采购工作的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市局各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采购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配备专业的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采购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采购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九条采购人员在进行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市局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采购立项第十条采购立项是指根据市局办公设备、文具用品、文化用品、药品器械、印刷品、办公设备、会议服务、修缮保养等品种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预算,经批准后启动采购活动的过程。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应明确采购的需求、用途和规模,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由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采购立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条件、采购目标和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采购立项应根据市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采购立项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程序,形成完备的审核材料,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采购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物品采购行为,加强对物品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的物品采购活动,包括办公用品、设备器材、工程物资等的采购。
第三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开展物品采购活动。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六条机关进行物品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和预算金额。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八条机关应当制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的要求和标准,注明评标标准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机关应当公开招标采购时,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物品采购,确保物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物品采购档案,记录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名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采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局采购管理制度大全

局采购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局内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竞争,保障局内各项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局内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原则,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质量、价格、供应及服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组织第四条局内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局内所有采购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采购流程和规范,并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和数据库,存档采购过程和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和公开。
第八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应商和服务商建立档案和评审制度,监督其经营行为和履约情况。
第三章采购预算第九条各局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财务预算和计划,提前制定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十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和预算应当经局内领导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超额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二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不同特点和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合理数量和质量基础上,采取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物品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但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并经局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局内相关规定,禁止违法违规采购行为。
第五章采购标准和评审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采购物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采购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金额的采购活动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十八条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和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决定评审的方式和程序,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局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局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引导语:为了规范局机关政府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
下面是由yjbys店铺为你精心编辑的局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第一条采购部门的划分1.生产原材料采购: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2.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或办公室指定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办理采购作业。
第二条采购作业方式一般情况,采购部门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采购前,先通知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供应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批准后通知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3.未经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变更、替换现有面辅材料供应商;如有更适合供应商而需要替换原供应商的,采购部必须提交书面变更供应商陈述材料,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4.询价、议价结束后,需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定价,否则公司不予认可价格;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人负全责。
5.采购作业合同签订由公司指定或授权委派专人负责,否则视为无效。
6.毛领、毛条、面料等大额材料合同签订由分管采购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办理。
第三条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参考,如果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采购作业处理第四条询价、比价、议价(一)经办人员应对厂商的报价资料进行整理并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后,以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向供应厂商议价。
(二)凡是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的,采购经办人员在议价后,应在请购单中注明,经主管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采购经办人员接到“材料采购单”后应依采购材料使用时间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产品的书面比价,经分析后进行议价,议价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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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
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
(三)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等项目。
第九条财务装备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资料的初审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监察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二)依法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采购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报批采购计划;
(二)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三)根据局采购办授权,采购1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局采购办办理;询价采购由采购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
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采购承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采购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后,应先办理内部审批。
第十九条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局采购办填写《承德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采购需求方案》,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采购办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品名数量、技术质量参数、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
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须经信息中心会审;招标文件需专家评审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采购10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三)目录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网上竞价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四)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局采购办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五)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采购办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选择。
(六)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承办单位采用询价方式选择;
(七)自行采购项目对货物、服务有指向性的,须经专家评审,并经局采购办批准后确定选择。
第二十二条询价采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成由负责人、承办人、监督人等3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二)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保障等事项,起草询价通知书;
(三)采购单位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
(四)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五)现场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参与人签字确认,复印件送局采购办备案;
(六)起草、签订《采购合同》;
(七)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
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
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信息中心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见附件2)。
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单位章。
第二十五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或调拨,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第二联)、《备案表收执》或审批过的《审批表》、《审核表》(第二联)、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供货除外)、合同、发票(预付款除外)、验收证明(预付款除外)作为附件提交财务部门上报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
第五章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