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2000]文72号 -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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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01]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9.21【实施日期】200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

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土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闽政文[2005]592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下同)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上述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2002年2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

黄氏江夏祖(峭山公)

黄氏江夏祖(峭山公)

黄⽒江夏祖(峭⼭公)黄⽒江夏祖(峭⼭公)⼀世祖:峭⼭公(黄峭(872-953),字峭⼭,⼜名岳,字仁静,号青岗,后裔尊称为峭公或峭⼭公,锡公的长⼦,官⾄⼯部侍郎)3妻21⼦,上官⽒(1和,2梅,3荀,4盖,5居,6楚,7洋七⼦);吴⽒(1政,2瞿,3化,4福,5卢,6林,7唐七⼦);郑⽒(1发,2井,3永,4延,5城,6潭,7贵七⼦)。

黄⽒峭公祠锡公墓(峭⼭公⽗亲)峭⼭公墓——位于福建邵武市鹳薮黄家林。

1986年4⽉15⽇市九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公布为市级⽂物保护单位。

上官⽒墓——位于福建邵武市黎舍觉辉寺后天池塘。

吴⽒墓——位于福建邵武市⼤⿏纲。

郑⽒墓——位于福建邵武市官济庵⽜栏窠。

黄和,峭⼭1⼦,字维栋,名肇基。

⽣於唐昭宗⼤顺⼆年(公元891年)⾟亥正⽉⼗七⽇卯时,排⾏第1。

官奉训⼤夫,居福建邵武市和平下城堡,后徙迁龙归为始祖,卒于天圣丁卯年⼗⽉初三⽇亥时,葬⽔⼝象形。

夫⼈张⽒⽣于乾礻右年庚戍五⽉初⼗⽇已时,卒时间未考,葬南庄。

⽣⼦⼀,震(⼤衍),继妣丁⽒,⽣⼦四,⽂贵、⽂茂、⽂彬、⽂锦,⼴东阿婆,福建平和新修黄⽒宗谱记载:再妣何⽒、曹⽒⽣⼦七;显达(恩贡⽣)志⽞,宏基(刑部官),有恭、三友(县丞)、奇⽅、思明。

黄梅,峭⼭2⼦,字维相,⽣於唐昭宗景福⼆年(公元893年)癸丑⼋⽉初⼆⽇寅时,排⾏第2。

居福建泰宁县梅⼝,后迁江西,妣汪⽒,⽣于唐乾宁三年丙⾠六⽉⼆⼗⽇⾠时,⽣⼦五:念六、念七、念⼋、念九、念⼗。

河婆、平和宗谱记载:后娶周⽒、蔡⽒,⽣⼦四:⽂六郎(应恒)、⽂七郎(明范)、⽂⼋郎(诚初)、⽂九郎。

(后裔多居福建泉州)。

黄荀,峭⼭3⼦,字维桥,⽣於唐昭宗乾宁三年(公元896年)丙⾠七⽉初三⽇丑时,排⾏第3,居福建泰宁县长兴上⾼堡上荀,宋兴国⼋年试六合成家赋赐进⼠第三⼗七名,官⾄⼤司徒。

妣李⽒⽣於光化三年庚申四⽉⼆⼗四⽇⼦时,⽣⼦三,庚⼀、庚⼆、庚三,河婆谱载:⼜娶吴⽒,⽣⼦四,允帮(千⼀郎,官知府)、仁卿(千⼆郎,左府职)、兆达(千三郎,府学)、⾄琮(千四郎)。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闽价[2000]函162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闽价[2000]函162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闽价[2000]函162号2000年9月7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34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为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减免对象:1、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2、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3、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五、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文1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文1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文1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以下简称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三峡库区移民搬得进、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一、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非农业用地,由各市、县(区)三峡移民安置所在乡(镇)按批准的安置规划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每年向国家申请用地指标时一并报批。

征地费按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办理。

移民安置生活用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对三峡库区移民自建、联户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代建安置房的,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三峡库区移民基础设施费中按每人1200元返还,并免收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享受本地居民自建房的政策。

移民购买当地闲置房屋的,免征契税。

三、各地民政、公安、建设、土地、农业、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集中办理三峡库区移民户口迁移、土地证、房产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身份证、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除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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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
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
瓦楞纸14000吨
56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10
尤溪县政府
8
尤溪县
尤溪县华丰再生纸有限责任公司
迷信纸7000吨
12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10
尤溪县政府
9
沙县
沙县德利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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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10
沙县
2009.05
37
建宁县政府
2
沙县
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纸袋纸101363吨,箱板纸236063吨,浆板101629吨
6995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2000
沙县政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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绒毛浆25239吨
310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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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政府
4
三元区
三明市鑫峰纸业有限公司
附件4
制浆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减排项目(监督部门: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2008年产量
2008年环统COD排放量(吨)
工程内容
投运
时间
要求2009年完成COD减排量(吨)
责任主体
1
建宁县
建宁铙山纸业集团公司
拷贝纸24990吨,薄页纸10550吨,半透明9876吨
201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卫生纸4000吨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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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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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纸2900吨,黄页纸1200吨
55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27
三元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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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11
大田县政府
沙县华佳纸业有限公司
纱管纸13200吨
84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15
沙县政府
11
尤溪县
尤溪县青盛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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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8.12
23
尤溪县政府
12
大田县
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机制纸56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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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37
大田县政府
13
大田县
大田县兴洲纸业有限公司
卫生纸5310吨
59
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
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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