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执行,后经多次修订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展开阐述。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建立了合理的劳动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调动或解雇时的权益保护措施,防止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第三个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质量。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收取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有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促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合作关系而制定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倡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
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利平等,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确立合同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明确了
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双方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撰写劳动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确保合同条款
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分类:法律法规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一、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次冲击对中小企业的影响2008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的企业都会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去年到期的合同怎么办?今年该如何签合同?合同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企业该采取哪些策略应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准备、有策略、并且合理规避劳动合同管理带来的风险,也是为国家省钱,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由此走上一条正规、合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次修改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
第一次冲击,随着劳动力配置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也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
当时大学生毕业的时候,到工业局干部处报到,填的表格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94年以后,这些在企业的、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大学生职工重新改签了“员工登记表”,他们的身份就改变了:从国家干部转为企业合同工。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管理由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由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
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立法长的有一百多年,短的也有三、四十年。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国企业来说,第一次冲击来得尤其迅猛。
然后平安地渡过13年,在13年当中,又有一次较小的冲击,那就是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工作制,虽然当时还没有BSC(平衡计分卡),也没有KPI(绩效关键指标)和360度考核,但还是对劳动合同定额管理和用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由此开始走下坡路了。
第三次冲击就是这一次新劳动法的出台,这次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是全面的、重大的。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与原《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还有,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后面要一一陈述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 “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 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 “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个人学习笔记)关乎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如果能够充分利理解并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否则,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
无论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是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都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很高兴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有必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自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提出的意见191849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同时,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工委还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吉林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得有歧视性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的履行率。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自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的副本。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
第十三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模板,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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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自实
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
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
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
活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
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
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
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遇到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产品
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的因素之一。
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显然不尽然。
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
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
年至2020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20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别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
”
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
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
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
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
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
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
而产业提升、产
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历史总是螺旋式上升的。
眼下的“裸考”或“一张卷”,毫无疑问,是中国高招制
度的“迂回”。
它反证了一个老理:教育公平,在当下的中国,依然是个敏感而纠结的基
础话题。
陶行知先生有言,“立脚点上求平等,于出头处谋自由。
”怎么评分、怎么出卷,其实都是表面的功夫,真正的关切,在于“录取公平”。
大城市有大城市的烦恼,小乡村
有小乡村的渴望,如何“一碗水端平”、不把公平正义的制度玩坏,这才是高招改革的
“百年之计”。
各地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同样的结果。
例如,上海市总工会公
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对上海市19个区县、11个产业
300家企业和3000余名职工的调查,上海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提升,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截止2020年5月,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
据深圳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资料显示,深圳市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6%,同比增长2.4%,劳
务工劳动合同为89.5%,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
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
劳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都呼吁中国要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四: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自1987年正式推行以来,已经有了二十几年的
实践,适时把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把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
内容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一制度。
扎实的个人技能:多年的文学写作中练就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曾任校报编辑、校新
闻中心记者;学校以外语为特色的独特训练中培养起良好的英文读写能力,并能用
Word,PowerPoint进行大量文案工作。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规范的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
行的义务。
通过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
法可依,违法必究。
(3)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
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
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大环境下,劳动者的弱
者地位极为明显,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并不能像其他合同一样,与资方地位平等,而只能忍
辱负重,先力争一份工作。
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这种并不平衡的合同关系,适当地侧
重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是大量招聘淘汰不再可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
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顾晓敏表示,《劳动合同法》也可能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以往企业先大量招聘
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
有80%到90%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
被改变。
”
国务院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被认为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只不过,此前劳动合同法被普遍认为是一部“倾向于劳方权利”的法律,而实施条例却引
来一片“向企业妥协、弱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声音。
(4)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只有将劳动合同纳
入依法规范的轨道,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形成规范、有序、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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