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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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作者:李云风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期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先后两次修订,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好地回应了过去十余年高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具有进步性。

文章分析《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着重阐释《规定》的“三位一体”与主要理念,着重分析了学生权益保护上的进步与创新,以期能对高校依法治校有所裨益,促进大学生管理工作。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学生权益;法治化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7章68条,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与创新,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时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特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大学生教育管理者,应当读懂、悟透《规定》,与时俱进地开展大学生管理工作。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随着高教改革发展变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也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必须适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现规范行使高校权力与保护大学生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从“管理法”到“控权法”的转变。

《规定》文本具有鲜明的特点。

从实体的权利内容来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多,高校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加。

增加大学生4项权利,即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学校管理、申请提前毕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等权利。

高校授权性规范增长主要体现在不影响学生身份的管理事项上,体现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特点。

从实体义务性规范来看,大学生义务性规范相对减少,高校义务性规范逐步增加,这透视出学生法律负担的减轻,高校法律负担的加重。

从程序性规范来说,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程序性义务规范较以往显著增长。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关于上报《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和《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报告XX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已修订完成《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请审核。

附件1: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附件2: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附件3: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附件4: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XX大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处分期限设置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均设置期限,受处分学生可按照《XX大学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6个月~12个月。

第五条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第六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学生违纪违规特别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违规特别处理办法
参考范本
学生违纪违规特别处理办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1.学校不定期组织班主任搜查网吧,第一次被抓获者,送交家长教育一周后回校上课,第二次又被抓获者,送家长教育一月,第三次被抓获者视为不堪教育,劝其退学自主备考。
2.凡被查出收藏管制刀具,铁棍等危险物品者,以危险对象论处。首次发现请家长到校做保证,第二次又被发现者劝其退学自主备考。
3.凡租看黄色、武打、魔幻等与学习无关书籍,被发现三次者送交家长教育一周,回来后不思悔改,继续租看者,劝其退学。
4.打架斗殴重伤对手者,劝其退学,严重的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劝其退学。
6.其它情况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进行处理。

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xx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训练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爱护同学合法权益,促进同学身心健康全面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和训练部《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工学院同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同学。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训练。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学,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训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赐予同学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同学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超过一年未能按期解除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学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状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延期。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惩处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惩处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略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准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关心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后果特殊严峻或性质特殊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公开或阻挡他人揭发、检举、供应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八)态度恶劣,污辱、谩骂、殴打教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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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每月进行小结取考核次数的平均值,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分值都在90分及以上的,可在规定的6个月考察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的申请。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平均总分值必须在85分及以上,没有达到的顺延考察期1-2个月,直至达到为止。

办理解除违纪处分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其相关手续由所在班级的考核小组提交原始的考核台账和申请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提出意见报学工处(部);学工处(部)派出工作组成员下到学院、班级进行实地调研后再提出审定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四)见义勇为者;(五)认识自已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在;(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第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严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决的、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者的处分:(一)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一)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男女违规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冒领钱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八)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1、动手打人未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一方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除上交凶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破坏水电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和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对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凡私自拆、拉电源,拆修配电设施及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按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凡因违章用电及违章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引起火灾、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每旷课1学时,扣品德分1分;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委员会根据情况报送材料,呈报校长签批,下发学校行政文):1、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4、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2、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3、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4、造谣、陷害他人者;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6、擅自在学校宿舍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不良后果者;7、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8、在宿舍上网、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9、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10、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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